1樓:匿名使用者
1、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你單位早在2023年和你籤合同時就已經違法了。你屬於第三款規定,如果你當時沒提出簽訂固定期勞動合同則視同為單位與你簽訂了無固定期勞動合同。也就是說從2023年籤合同以後你就應該是簽了無固定期勞動合同。
所以2月17日至3月13日不僅構成事實勞動關係,也是履行無固定期勞動合同。
2、綜上,你單位你單位早在2023年和你籤合同時就已經違法了。
3、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4、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規定: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四十七條規定: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而關於「代通知金」的規定,只有第四十條規定的這三種情況才會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而且自2023年新勞動合同法實施以後經濟賠償金和經濟補償金沒有同時賠付的。
綜上,樓主可以要求的經濟補償金是2023年2月17日至2023年2月16日這四年的工齡,計算為4個月的工資和2023年2月17日至2023年3月13日這未滿半年的工齡,計算為0.5個月的工資。因為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所以這兩段工齡相加後乘以2倍計算。
2樓:匿名使用者
答:1、2月17日至3月13日肯定是發生了勞動關係;
2、自第三次勞動合同開始,就是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即使你不簽訂書面合同,也毫無妨礙;也可以不籤;只要你不要求辭職或者你不要求籤訂固定期限的)。公司違法。
3、公司嚴重違法;
4、按照4*2+1+0.5來賠償,合理。
3樓:海冬青
1、這期間勞動關係成立。
2、第3次簽訂勞動合同時,勞動合同法第14條規定的是「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如果你當時沒有提出,單位也沒有提出,你們訂立的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是合法的,沒有違反勞動合同法。
3、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不屬於非法解除勞動合同。
4、公司提出的經濟補償方案是合理的。
4樓:物質的相
1、事實勞動關係。
2、違反。
3、屬於。
4、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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