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前上班途中由於交通事故造成的工傷問題

時間 2022-02-23 08:00:05

1樓:可怕的騙術

不需要。依據:《***關於修改〈工傷保險條例〉的決定》

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

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另外,什麼叫「三期鑑定」?我只聽過傷殘等級鑑定,而且最低可以拿7個月的本人工資。

第三十七條 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第六十四條 本條例所稱工資總額,是指用人單位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

本條例所稱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2樓:易屬兩儀

按照《工傷賠償標準》的規定http://baike.baidu.

com/view/2001275.htm賠償的錢與正常工資是沒有關係的,工傷醫療期工資由用人單位照常支付,不用返還給單位!

3樓:

沒上班得的工資會在工傷賠償款中扣除 怎麼也是十級傷殘 按十級傷殘賠付 交通事故另外賠付 忘採納

到退休年齡職工上班途中車禍死亡視為工傷嗎

4樓:王元頁

沒到退休年齡生日之前、未辦理退休手續的,上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責任交通事故可以認定工傷

如果已經過退休年齡生日、辦理退休手續、本人主要責任交通事故的,都無法認定是工傷。費用按雙方責任比例,適用《侵權責任法》、《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的規定由侵權方賠償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5樓:匿名使用者

沒辦理過退休手續怎麼能算退休呢

在上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算工傷嗎

6樓:高勇律師團

一、認定工傷的七種法定情形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法定情形有七種: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認定要點】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受到傷害,用人單位或者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沒有證據證明是非工作原因導致的,亦可認定為工傷。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認定要點】所謂「預備性工作」,是指在工作前的一段合理時間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工作。諸如運輸、備料、準備工具等。所謂「收尾性工作」,是指在工作後的一段合理時間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收尾性工作,諸如清理、安全貯存、收拾工具和衣物等。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認定要點】「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中的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傷害是指受到的暴力傷害與履行工作職責有因果關係。

(四)患職業病的;

【認定要點】職業病診斷和診斷爭議的鑑定,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對依法取得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不再進行調查核實,可直接認定工傷。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認定要點】因工外出期間包括1、職工受用人單位唱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場所以外從事與工作職責有關的活動期間;2、職工受用人單位指派外出學習或者開會期間;3、職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動期間。

職工因工外出期間從事與工作或者受用人單位指派外出學習、開會無關的個人活動受到傷害,不能認定工傷。

職工因工外出期間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從事故發生當月起3個月內照發工資,從第4個月起停發工資,由工傷保險**向其供養親屬按月支付供養親屬撫卹金。生

活有困難的,可以預支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50%。職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條例第三十九條職工因工死亡的規定處理。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認定要點】「上下班途中」包括:1、在合理時間內往返於工作地與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2、在合理時間內往返於工作地與配

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3、從事屬於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4、在合理時間內其他合理路

線的上下班途中;

「非本人主要責任」事故包括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和非本人主要責任的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和火車事故。

「交通事故」是指《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的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或者財產損失事件。「車輛」是指機動車和非機動車;

「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範固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於公眾通行的場所。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二、視同工傷的三種法定情形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視同工傷的情形有三種: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認定要點】「突發疾病」包括各類疾病,不要求與工作有關聯。「48小時」的起算時間,以醫療機構的初次診斷時間作為突發疾病的起算時間。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認定要點】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無需符合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工作原因等因素。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的。

【認定要點】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的職工在用人單位舊傷**,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不再享受,但其它工傷保險待遇均可享受

。三、最高法院司法解釋中認定工傷的四種情形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條規定,以下四種情形可認定為工傷:

(一)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受到傷害,用人單位或者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沒有證據證明是非工作原因導致的;

(二)職工參加用人單位組織或者受用人單位指派參加其他單位組織的活動受到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內,職工來往於多個與其工作職責相關的工作場所之間的合理區域因工受到傷害的;

(四)其他與履行工作職責相關,在工作時間及合理區域內受到傷害的。

四、***法制辦有關答覆中認為可認定工傷的三種情形

(一)***法制辦對《關於職工違反企業內部規定在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傷害能否認定為工傷的請示》的覆函(國法祕函[2005]315號)中認為,職工所受傷害

只要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的「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規定,就應當認定為工傷。

(二)***法制辦公室對安徽省**法制辦公室《關於〈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適用問題的請示》的覆函(國法祕覆函[2008]375號)認為:職工李某從單位宿舍至其父母家的情形,屬於《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的「在上下班途中」,認定為工傷。

(三)***法制辦公室對《關於職工參加單位組織的體育活動受到傷害能否認定為工傷的請示》的覆函(國法祕函[2005]311號)認為,作為單位的工作

安排,職工參加體育訓練活動而受到傷害的,應當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中關於「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的規定,認定為工傷。

五、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相關答覆中認為認定工傷的七種情形

(一)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於退休人員與現工作單位之間是否構成勞動關係以及工作時間內受傷是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問題的答覆([2007]行他字第6

號)認為,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2條、第61條等有關規定,離退休人員受聘於現工作單位,現工作單位已經為其繳納了工傷保險費,其在受聘期間因工作受到

事故傷害的,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

(二)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於職工外出學習休息期間受到他人傷害應否認定為工傷問題的答覆([2007]行他字第9號)認為,職工受單位指派外出學習期間,在學習單位安排的休息場所休息時受到他人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三)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於車輛掛靠其他單位經營車輛實際所有人聘用的司機工作中**能否認定為工傷問題的答覆

([2006]行他字第17號)認為,個人購買的車輛掛靠其他單位且以掛靠單位的名義對外經營的,其聘用的司機與掛靠單位之間形成了事實勞動關係,在車輛

運營中**的,應當適用《勞動法》和《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認定是否構成工傷。(李迎春注:依據最高法院民一庭2023年的答覆意見,個人購買的車輛

掛靠其他單位且以掛靠單位的名義對外經營的,其聘用的司機與掛靠單位之間不具備勞動關係的基本特徵,不宜認定其形成了事實勞動關係。)

(四)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與低溫雨雪冰凍災害有關的行政案件若干問題座談會紀要(法[2008]139號)認為,低溫雨雪冰凍災害期間,用人單位為維護

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恢復交通、通訊、供電、供水、排水、供氣、道路搶修、保障食品、飲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晶的**、組織營救和救治受害人

員等過程中,臨時僱用員工受到傷害的,可視為工傷,參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進行處理。

(五)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於國家機關聘用人員工作期間死亡如何適用法律請示的答覆([2009]行他字第2號)認為,鶴崗市公安局東山分局東方紅派

出所臨時聘用、未參加工傷保險、不是正式幹警的司機王奎在單位突發疾病死亡,應由鶴崗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參照《工傷保險條例》認定是否屬於工傷、確定工傷

待遇的標準。有關工傷待遇費用由聘用機關支付。

(六)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於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因工**的,應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請示的答覆([2010]行他字第10號)認為,

用人單位聘用的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務工農民,在工作時間內、因工作原因**的,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工傷認定。

(七)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於職工因公外出期間死因不明應否認定工傷的答覆([2010]行他字第236號)認為,職工因公外出期間死因不明,用人單

位或者社會保障部門提供的證據不能排除非工作原因導致死亡的,應當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五)項和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認定為工傷。

六、不得認定工傷或視同工傷的情形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認定要點】1、「故意犯罪」的認定,應當以刑事偵查機關、檢察機關和審判機關的生效法律文書或者結論性意見為依據。過失犯罪不影響工傷認定;2、醉酒標

準,按照《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氣酒精含量閾值與檢驗》(gb19522-2004)執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醫療機構等有關單位依法出具的檢測結

論、診斷證明等材料,可以作為認定醉酒的依據。3、受傷職工雖符合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但存在第十六條情形的,不能認定為工傷或視同為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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