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用名」與「別名」有什麼區別,曾用名是什麼意思?

時間 2022-03-05 08:50:05

1樓:匿名使用者

曾用名是以前用過的或者是你的小名,已經不再公開場合中使用。

別名是現在用的另外的名字,比如筆名、藝名等。

2樓:某某某太善良挑

具體同樣的法律效力   作用:證明以前那個名字跟現在這個名字是同一個人   曾用名,泛指曾經使用過的人名、地名和科技名詞。注:

戶口本上有一欄為「曾用名「中的」曾「為通假字,通」增「,指後來增加的名字。當年推行簡化字的時候沒有對其更改,就像人民幣上的」元「現在還是使用的」圓「

3樓:善良

都是在姓名權中

姓名權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決定、使用、變更自己的姓名並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種人格權利。姓名權保護的客體是權利人的姓名。姓名並不限於公民在戶籍機關正式登記的本名。

《民法通則》第99條也規定,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盜用、冒用。

《戶口登記條例》第18條,公民變更姓名,依照下列規定辦理:18週歲以上公民需要變更姓名時,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公民的姓名權受到侵害時,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

姓名權的主要法律特徵為:

第一,姓名權的主體只能是自然人,法人不享有姓名權。只有自然人人格的文字標識才叫做姓名,因而自然人才享有姓名權。法人人格的文字標識是名稱,享有的是名稱權。

第二,姓名權的客體是自然人對自己人格的文字標識的專有權。姓名權的核心問題就是專有權,他人不得享有、使用,只能是權利人自己享有和使用。專有的客體,就是自然人的人格文字標識,不僅包括正式的登記姓名,而且也包括筆名、藝名、別號等。

第三,姓名權的基本義務是不得非法干涉、使用他人的姓名。姓名權是絕對權、對世權,除了姓名權本人之外,任何人都是義務主體,都負有不得侵害其姓名權的義務。

侵權的主要表現:

1、干涉他人決定、使用、改變姓名。

2、盜用他人姓名。盜用他人姓名指的是未經他人同意或授權,擅自以他人的名義實施某種活動,以抬高自己身價或謀求不正當的利益。

3、冒用他人姓名。指的是使用他人的姓名,冒充他人進行活動,以達到某種目的。

盜用和冒用姓名的區別:盜用主要指盜取某人姓名,自己不一定就是姓名者本人。如a盜用b的姓名,向c說自己是b的好友,騙取c的信任從而獲得某種利益。

冒用則是冒用某人姓名,自己扮演的就是姓名者本人。如a說自己就是b,進行欺騙從而獲得某種利益。

姓名權屬於具體人格權,指自然人享有的決定、變更和使用其姓名的權利。姓名包括登記於戶口簿的正式姓名,藝名、筆名等非正式姓名。

侵權責任:

姓名權侵害主要表現在他人干涉、盜用、假冒,如發現上述情形,權利人可以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給予撫慰金(名稱權不得主張)等。

調整上述問題的主要法律依據有: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

四、《戶口登記條例》

「曾用名」與「別名」有什麼區別?

4樓:唯我消遙

曾用名是以前用過的或者是你的小名.別名是現在用的.

法律意義上是別名承擔一切具有法律的事情,曾用名是無效的.曾用名只能作為一種口頭的稱呼,不具有法律效應.

5樓:善良

都是在姓名權中

姓名權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決定、使用、變更自己的姓名並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種人格權利。姓名權保護的客體是權利人的姓名。姓名並不限於公民在戶籍機關正式登記的本名。

《民法通則》第99條也規定,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盜用、冒用。

《戶口登記條例》第18條,公民變更姓名,依照下列規定辦理:18週歲以上公民需要變更姓名時,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公民的姓名權受到侵害時,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

姓名權的主要法律特徵為:

第一,姓名權的主體只能是自然人,法人不享有姓名權。只有自然人人格的文字標識才叫做姓名,因而自然人才享有姓名權。法人人格的文字標識是名稱,享有的是名稱權。

第二,姓名權的客體是自然人對自己人格的文字標識的專有權。姓名權的核心問題就是專有權,他人不得享有、使用,只能是權利人自己享有和使用。專有的客體,就是自然人的人格文字標識,不僅包括正式的登記姓名,而且也包括筆名、藝名、別號等。

第三,姓名權的基本義務是不得非法干涉、使用他人的姓名。姓名權是絕對權、對世權,除了姓名權本人之外,任何人都是義務主體,都負有不得侵害其姓名權的義務。

侵權的主要表現:

1、干涉他人決定、使用、改變姓名。

2、盜用他人姓名。盜用他人姓名指的是未經他人同意或授權,擅自以他人的名義實施某種活動,以抬高自己身價或謀求不正當的利益。

3、冒用他人姓名。指的是使用他人的姓名,冒充他人進行活動,以達到某種目的。

盜用和冒用姓名的區別:盜用主要指盜取某人姓名,自己不一定就是姓名者本人。如a盜用b的姓名,向c說自己是b的好友,騙取c的信任從而獲得某種利益。

冒用則是冒用某人姓名,自己扮演的就是姓名者本人。如a說自己就是b,進行欺騙從而獲得某種利益。

姓名權屬於具體人格權,指自然人享有的決定、變更和使用其姓名的權利。姓名包括登記於戶口簿的正式姓名,藝名、筆名等非正式姓名。

侵權責任:

姓名權侵害主要表現在他人干涉、盜用、假冒,如發現上述情形,權利人可以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給予撫慰金(名稱權不得主張)等。

調整上述問題的主要法律依據有: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

四、《戶口登記條例》

6樓:

曾用名是曾經用過,現在不再用的;

別名是現在有可能還用的

曾用名是什麼意思?

7樓:babyan澀

曾用名:泛指曾經使用過的人名、地名和科技名詞。

曾用名對個人來說,指本人在讀書和工作期間曾經使用過的名字。中國公民常住人口登記表、居民戶口薄上登載的「曾用名」專案和戶口遷移證上登載的「別名」專案均應填寫為公民過去在戶口登記機關申報登記並正式使用過的姓名。

8樓:匿名使用者

除了戶口簿上現在用的名字,還可以增加一個以前用的小名,就是曾用名

賬戶別名是什麼意思

9樓:萌萌噠的小可愛喵喵醬

賬戶別名是指為了區別各個用途、功能不同的賬戶,而為這些賬戶取的易記的、個性化的名稱。

可以對開通簡訊轉賬匯款功能的賬戶及約定賬戶進行別名設定。編輯簡訊「bmsz#賬戶後四位(或完整賬號)#別名資訊」傳送至95533即可。設定成功後,傳送簡訊轉賬時,轉出和轉入賬戶可以用別名表示。

網上設定銀行卡賬戶別名的步驟如下:

2、進入官網頁面後,點選個人網銀登入選項,點選進入。

3、進入登入介面後,輸入賬號以及密碼,點選登入。

4、成功登入後,在個人賬戶主頁面,找到設定欄目下的渠道登入,點選進入。

5、進入渠道登入設定頁面後,即可設定農業銀行的賬戶名,輸入使用者名稱,點選確認即可。

10樓:

1、各銀行的網銀登入方式目前比較流行的是使用卡號和身份證號進行登入,使用這兩種方式進行登入。

2、由於卡號可身份證號都比較長,而且比較難記憶,通常需要對著銀行卡進行卡號的輸入,而且也較容易輸錯,此兩種登入方式增加使用者的難度,網上銀行推出了別名登入。

3、可以通過登入銀行的網銀並設定登入別名,修改成功後,就可以使用設定的別名進行網上銀行的登入。

11樓:在夕陽下聽一首歌

就是你可以給自己的賬戶起一個其他的名字,比如可以叫土豪、暴發戶等等,方便自己管理自己的賬戶

12樓:康波財經

銀行卡使用者名稱是什麼意思

13樓:

長安銀行賬戶別名什麼意思?

姓名和曾用名的關係

14樓:匿名使用者

這種情況多見於戶口登記上,姓名就是登記為常用的姓名,如身份證上的姓名。曾用名就是曾經使用的姓名,多見於因為其他原因改姓名,但是因為成年人常用的名字無法修改,而又需要使用其他名字的情況。

15樓:匿名使用者

1、以我自己的經歷而言,讀小學和初中時,只知道自己叫什麼名字,然後按照家人給我寫的名字寫在書本上,隨著讀的書多了,就查字典來改自己的名字,雖然字音是相同的,但是字變了。直接導致的結果是老師在你寫檔案時是按你最近的名字來說的,辦身份證報我資料也是按最近的辦的,等考上大學要遷戶口時,才發現身份證的名字和戶口不一致,於是就去公安局改名字與戶口一致,於是就出現了曾用名與現用姓名的事情。

2、現在很多人覺得自己名字不好聽,請風水大師改名後報公安局更改,原來的名字就是曾用名,而現在的就是現有姓名,連帶戶口、身份證等都改了。

16樓:風雨彩虹_芬

曾用名泛指曾經使用過的人名、地名和科技名詞。對個人來說,曾用名指本人在讀書和工作期間曾經使用過的名字。中國公民常住人口登記表、居民戶口薄上登載的「曾用名」專案和戶口遷移證上登載的「別名」專案均應填寫為公民過去在戶口登記機關申報登記並正式使用過的姓名。

姓名是你現在正在使用並且法律認可的名字。

筆名,藝名,化名,別名,曾用名的區別,在法律上是怎麼定義和保護的?

17樓:失落的夜色雨

都是在姓名權中

姓名權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決定、使用、變更自己的姓名並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種人格權利。姓名權保護的客體是權利人的姓名。姓名並不限於公民在戶籍機關正式登記的本名。

《民法通則》第99條也規定,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盜用、冒用。

《戶口登記條例》第18條,公民變更姓名,依照下列規定辦理:18週歲以上公民需要變更姓名時,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公民的姓名權受到侵害時,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

姓名權的主要法律特徵為:

第一,姓名權的主體只能是自然人,法人不享有姓名權。只有自然人人格的文字標識才叫做姓名,因而自然人才享有姓名權。法人人格的文字標識是名稱,享有的是名稱權。

第二,姓名權的客體是自然人對自己人格的文字標識的專有權。姓名權的核心問題就是專有權,他人不得享有、使用,只能是權利人自己享有和使用。專有的客體,就是自然人的人格文字標識,不僅包括正式的登記姓名,而且也包括筆名、藝名、別號等。

第三,姓名權的基本義務是不得非法干涉、使用他人的姓名。姓名權是絕對權、對世權,除了姓名權本人之外,任何人都是義務主體,都負有不得侵害其姓名權的義務。

侵權的主要表現:

1、干涉他人決定、使用、改變姓名。

2、盜用他人姓名。盜用他人姓名指的是未經他人同意或授權,擅自以他人的名義實施某種活動,以抬高自己身價或謀求不正當的利益。

3、冒用他人姓名。指的是使用他人的姓名,冒充他人進行活動,以達到某種目的。

盜用和冒用姓名的區別:盜用主要指盜取某人姓名,自己不一定就是姓名者本人。如a盜用b的姓名,向c說自己是b的好友,騙取c的信任從而獲得某種利益。

冒用則是冒用某人姓名,自己扮演的就是姓名者本人。如a說自己就是b,進行欺騙從而獲得某種利益。

姓名權屬於具體人格權,指自然人享有的決定、變更和使用其姓名的權利。姓名包括登記於戶口簿的正式姓名,藝名、筆名等非正式姓名。

侵權責任:

姓名權侵害主要表現在他人干涉、盜用、假冒,如發現上述情形,權利人可以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給予撫慰金(名稱權不得主張)等。

調整上述問題的主要法律依據有: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

四、《戶口登記條例》

戶口本加曾用名的壞處,在戶口本上加個曾用名很難麼?都需要什麼

可靠的小賴 曾用名並沒有什麼壞處。您要新增曾用名,請您出示曾經使用過該姓名的依據,到戶口所在地派出所辦理。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二條規定 十八週歲以上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變更姓名是法律賦予公民的權利,不容剝奪。但必須承認,在現實生活中,公民變更姓名還是非...

孩子的戶口能不能改回曾用名,戶口本改回曾用名可以嗎

改名是可以的,比較麻煩 可以去戶籍派出所申請 付費內容限時免費檢視 回答可以改回原來的名字的 變更姓名需要去本人的戶口所在地進行辦理。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十 七 十八條規定 由需要更改名字的本人向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請,並把需要改名的理由寫充分,到當地派出所戶籍室辦理,戶口登記機關認為有...

揚州 杭州 蘇州 南京 北京的歷史上曾用名

南京南京歷史上的曾用名很多,官方認定有44種曾用名,但是民間研究學者也有觀點認為一共有六十多種稱號。附 南京的44個曾用名 1 先秦時期 越城 范蠡城 金陵邑 秣陵縣2 秦漢時期 秣陵 宣亭縣 石頭城 3 六朝時期 建業 建鄴 建康 4 隋唐時期 懷德縣 費縣 蔣州 江寧 歸化5 五代十國時期 金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