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訴 刑訴中不計入審理期限的有哪些情況

時間 2022-03-06 16:15:03

1樓:愛在夢之外

下列期間不計入審理、執行期限:

刑事案件對被告人作精神病鑑定的期間。

刑事案件因另行委託、指定辯護人,法院決定延期審理的,自案件宣佈延期審理之日起至第十日止準備辯護的時間。

公訴人發現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延期審理建議後,合議庭同意延期審理的期間。

刑事案件二審期間,檢察院查閱案卷超過七日後的時間。

因當事人、訴訟**人、辯護人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申請重新鑑定或者勘驗。

民事、行政案件公告定延期審理一個月之內的期間;、鑑定的期間。

審理當事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和處理法院之間的管轄爭議的期間。

民事、行政、執行案件由有關專業機構進行審計、評估、資產清理的期間。

中止訴訟(審理)或執行至恢復訴訟(審理)或執行的期間。

當事人達成執行和解或者提供執行擔保後,執行法院決定暫緩執行的期間。

上級人民法院通知暫緩執行的期間。

執行中拍賣、變賣被查封、扣押財產的期間。

補充:《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民事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

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民事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2樓:匿名使用者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格執行案件審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規定》 第八條 案件的審理期限從立案次日起計算。 由簡易程式轉為普通程式審理的第一審刑事案件的期限,從決定轉為普通程式次日起計算;由簡易程式轉為普通程式審理的第一審民事案件的期限,從立案次日起連續計算。 第九條 下列期間不計入審理、執行期限:

(一)刑事案件對被告人作精神病鑑定的期間; (二)刑事案件因另行委託、指定辯護人,法院決定延期審理的,自案件宣佈延期審理之日起至第十日止準備辯護的時間; (三)公訴人發現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延期審理建議後,合議庭同意延期審理的期間; (四)刑事案件二審期間,檢察院查閱案卷超過七日後的時間; (五)因當事人、訴訟**人、辯護人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申請重新鑑定或者勘驗,法院決定延期審理一個月之內的期間; (六)民事、行政案件公告、鑑定的期間; (七)審理當事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和處理法院之間的管轄爭議的期間; (八)民事、行政、執行案件由有關專業機構進行審計、評估、資產清理的期間; (九)中止訴訟(審理)或執行至恢復訴訟(審理)或執行的期間; (十)當事人達成執行和解或者提供執行擔保後,執行法院決定暫緩執行的期間; (十一)上級人民法院通知暫緩執行的期間; (十二)執行中拍賣、變賣被查封、扣押財產的期間。

刑訴哪些情況下,延期審理和休庭是不計入審限

3樓:

延期審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已經確定**審理日期後,或者在**審理過程中,由於出現某種法定事由,使**審理不能如期進行,或者已經開始的庭審無法繼續進行,從而決定推延審理的一種訴訟制度。延期審理只能發生在**審理階段,延期審理前已進行的訴訟行為,對延期後的審理仍然有效。延期審理原則上計入審限,但不是所有的延期審理都計入審限,具體不計入審限的情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格執行案件審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規定》有以下情形

1、刑事案件對被告人作精神病鑑定的期間;

2、刑事案件因另行委託、指定辯護人,法院決定延期審理的,自案件宣佈延期審理之日起至第十日止準備辯護的時間;

3、公訴人發現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延期審理建議後,合議庭同意延期審理的期間;

4、刑事案件二審期間,檢察院查閱案卷超過七日後的時間;

5、因當事人、訴訟**人、辯護人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申請重新鑑定或者勘驗,法院決定延期審理一個月之內的期間;

刑訴中重新計算期限包括哪兩種情況

4樓:醉裡簪花倒著冠

一種是公訴機關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的, 一種是發還重審的,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刑訴法條文:

第二百零二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請問刑訴和民訴最長的審理時限是多久

5樓:匿名使用者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三十五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六條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九條 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

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三條 人民法院適用特別程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或者公告期滿後三十日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但審理選民資格的案件除外。

新刑訴法刑事一審審限有何規定

6樓:戚廣利

一、 收案立案審查(7日)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進行審查後,對於起訴書中有明確的指控犯罪事實的,應當決定**審判。」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以下稱《刑訴解釋》)第一百八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對公訴案件是否受理,應當在七日內審查完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格執行案件審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規定》第六條規定:「第一審人民法院收到起訴書(狀)或者執行申請書後,經審查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第八條規定:「案件的審理期限從立案次日起計算」 。

根據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釋的規定,人民法院對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在七日內進行審查以確定是否符合立案條件,而這個立案審查的時間是不計算在審限之內的。

二、一審法院的正常審理期限(一般為2個月,至遲不超過3個月,特殊情況例外)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

根據上述規定,人民法院審理一審案件常見的審限應當在三至六個月。

三、不計入審理期限的期間(累計可達三個月以上)

《刑訴解釋》第一百七十四條規定:「審判期間,對被告人作精神病鑑定的時間不計入審理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格執行案件審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規定》第九條規定:「下列期間不計入審理、執行期限:

「(一)刑事案件對被告人作精神病鑑定的期間;

「(二)刑事案件因另行委託、指定辯護人,法院決定延期審理的,自案件宣佈延期審理之日起至第十日止準備辯護的時間;

「(三)公訴人發現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延期審理建議後,合議庭同意延期審理的期間……

「(五)因當事人、訴訟**人、辯護人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申請重新鑑定或者勘驗,法院決定延期審理一個月之內的期間……」

在我們辦理的案件中,不乏出現法院向我們表示由於案件複雜而無法在審限內作出判決,因此建議我們以「調查新的證據」為由向法院申請延期審理一個月的情況,而為被告人作精神病鑑定、另行委託辯護人、審查控方延期審理建議等情況所需要的時間往往在十天以上,長的甚至可達數月,因此保守估計各類不計入審理期限的情形所需要的時間累計可達三個月以上。

四、重新計算審理期限的延期審理(八個月)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在法庭審判過程中,檢察人員發現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建議的,影響審判進行的,可以延期審理」;第一百九十九條:「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八條第二項的規定延期審理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第二百零二條第三款規定: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刑事案件審理期限

7樓:金六福

刑事審判審限,顧名思義,即案件立案到審判的期限,共分為三個階段。【第一審審限】、【第二審審限】、【再審審限】。

根據最新《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刑事案件的審限如下:

1、第一審審限

第二百零二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第二百零六條 人民法院對自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自訴人在宣告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訴。本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三項規定的案件不適用調解。

人民法院審理自訴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羈押的,適用本法第二百零二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未被羈押的,應當在受理後六個月以內宣判。

2、第二審審限

第二百三十二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應當在二個月以內審結。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階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3、再審審限

第二百四十七條 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式重新審判的案件,應當在作出提審、再審決定之日起三個月以內審結,需要延長期限的,不得超過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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