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 民訴 行訴中迴避人員適用的範圍有哪些

時間 2021-09-06 16:04:24

1樓:韓飛律師

刑訴中迴避人員: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法庭書記員、翻譯人員和鑑定人

民訴中迴避人員: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和助理審判員、人民陪審員、執行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鑑定人員、勘驗人員。

行政訴訟中迴避人員:審判人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

《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三條 審判委員會委員、合議庭組**員及獨任審判員有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所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迴避;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人也有權申請上列人員迴避。

第三十條 當事人及其法定**人對出庭的檢察人員、書記員提出迴避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指派該檢察人員出庭的人民檢察院,由該院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

第三十一條 參加過本案偵查、起訴的偵查、檢察人員,如果調至人民法院工作,不得擔任本案的審判人員。

凡在一個審判程式中參與過本案審判工作的合議庭組**員,不得再參與本案其他程式的審判。

第三十二條 上述有關回避的規定,適用於法庭書記員、翻譯人員和鑑定人。其迴避問題由人民法院院長決定。

《民事訴訟法》

第四十四條審判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迴避,當事人有權用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申請他們迴避:

(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人近親屬的;

(二)與本案有利害關係的;

(三)與本案當事人、訴訟**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

審判人員接受當事人、訴訟**人請客送禮,或者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訴訟**人的,當事人有權要求他們迴避。

審判人員有前款規定的行為的,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前三款規定,適用於書記員、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

《行政訴訟法》

第五十五條 當事人認為審判人員與本案有利害關係或者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審判,有權申請審判人員迴避。

審判人員認為自己與本案有利害關係或者有其他關係,應當申請回避。

前兩款規定,適用於書記員、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

院長擔任審判長時的迴避,由審判委員會決定;審判人員的迴避,由院長決定;其他人員的迴避,由審判長決定。當事人對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請複議一次。

2樓:告你怎麼辦

一、本案的當事人或當事人的近親屬;

二、本人或本人的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係;

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鑑定人、辯護人或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的**人;

四、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

刑訴和民訴的迴避有哪些不同?

3樓:弒神

一、民訴(1)、對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的期限為15日;

(2)、對第一審裁定不服提起上訴的期限為10日;

(3)、法律規定當事人只能對「不予受理、管轄權異議、駁回起訴、駁回破產申請」的裁定提起上訴,對其他民事裁定不能上訴。

(《民事訴訟法》144、147條)

刑訴(1)、對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抗訴的期限為10日;

(2)、對第一審裁定不服提起上訴、抗訴的期限為5日;

(3)、法律沒有限制可以提起上訴、抗訴的刑事裁定的種類。

(《刑事訴訟法》183條)二、迴避1、民訴

院長擔任審判長時的迴避,由審判委員會決定;審判人員的迴避,由院長決定;其他人員的迴避,由審判長決定。(《民事訴訟法》第47條)

2、刑訴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的迴避,應當分別由院長、檢察長、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院長的迴避,由本院審判委員會決定;檢察長和公安機關負責人的迴避,由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定。(《刑事訴訟法》第30條

書記員、翻譯人員和鑑定人員的迴避,由人民法院院長決定。根據這一規定,上述人員的迴避不能由審判長決定。(《六部門規定》第8條)

對出庭的檢察人員、書記員提出迴避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指派該檢察人員出庭的人民檢察院,由該院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高法解釋》第三十條)

法庭書記員、翻譯人員和鑑定人,其迴避問題由人民法院院長決定。《高法解釋》第32條

要求公安機關負責人迴避,應當向公安機關同級的人民檢察院提出,由檢察長提交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檢訴規則》第二十四條)

以上回答你滿意麼?

4樓:這個才是

刑訴中的公訴案件比民訴多了公安和檢察院人員的迴避

刑事訴訟法中,迴避由誰決定?

5樓:華律網

我國《刑事來訴訟法》第三十一條

自規定,審判人員、bai檢du察人員、偵zhi查人員的迴避,dao應當分別由院長、檢察長、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院長的迴避,由本院審判委員會決定;檢察長和公安機關負責人的迴避,由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定。對偵查人員的迴避作出決定前,偵查人員不能停止對案件的偵查。對駁回申請回避的決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人可以申請複議一次。

總結如下:法院院長決定:審判人員、法院書記員、翻譯人員、鑑定人迴避。

檢察院檢察長決定:檢察人員、檢察院書記員、檢察院聘請或者指派的鑑定人、翻譯人員迴避。偵查機關負責人決定:

偵查人員及由其指派或聘請的翻譯人員、鑑定人迴避。法院審委會決定院長迴避。檢察院檢委會決定檢察長或者偵查機關負責人迴避。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一條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的迴避,應當分別由院長、檢察長、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院長的迴避,由本院審判委員會決定;檢察長和公安機關負責人的迴避,由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定。對偵查人員的迴避作出決定前,偵查人員不能停止對案件的偵查。

對駁回申請回避的決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人可以申請複議一次。

6樓:匿名使用者

(詳看第bai三十條)

第二十du八條 審判人員zhi、檢察人員、偵查人dao

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

專當自行迴避,當事屬人及其法定**人也有權要求他們迴避:

(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係的;

(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鑑定人、辯護人、訴訟**人的;

(四)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

第二十九條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不得接受當事人及其委託的人的請客送禮,不得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及其委託的人。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違反前款規定的,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當事人及其法定**人有權要求他們迴避。

第三十條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的迴避,應當分別由院長、檢察長、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院長的迴避,由本院審判委員會決定;檢察長和公安機關負責人的迴避,由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定。

對偵查人員的迴避作出決定前,偵查人員不能停止對案件的偵查。

對駁回申請回避的決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人可以申請複議一次。

第三十一條 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的規定也適用於書記員、翻譯人員和鑑定人。

7樓:茶葉

是檢察院的人還法院的

人要回避?如果是法院的書記員之

類的可以有審判庭審判長當庭決專定,如果審屬判長要回避要法院院長來決定,如果院長擔任審判長由審判委員會決定;如果檢察院的人迴避,要檢察院檢察長來決定。道理和法院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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