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184條的疑問,刑事訴訟法193條會坐牢嗎

時間 2022-05-04 22:40:05

1樓:堅強的爺們信

就是兩年以後,判決書,裁定書發了改變,或者撤銷《檢查院抗訴,上繳人民法院審查,主是有沒有適用法律上的錯誤,事實不附》嘿嘿。

刑事訴訟法193條會坐牢嗎?

2樓:匿名使用者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九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編造引進資金、專案等虛假理由的;

(二)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的;

(三)使用虛假的證明檔案的;

(四)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者超出抵押物價值重複擔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詐騙貸款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立案是多少條

3樓:一萬美元

《刑事訴訟法》刑事立案的法律條文:

第八十三條 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範圍,立案偵查。

第八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舉報。

被害人對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控告。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於報案、控告、舉報,都應當接受。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並且通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而又必須採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採取緊急措施,然後移送主管機關。

犯罪人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適用第三款規定。

第八十五條 報案、控告、舉報可以用書面或者口頭提出。接受口頭報案、控告、舉報的工作人員,應當寫成筆錄,經宣讀無誤後,由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簽名或者蓋章。

接受控告、舉報的工作人員,應當向控告人、舉報人說明誣告應負的法律責任。但是,只要不是捏造事實,偽造證據,即使控告、舉報的事實有出入,甚至是錯告的,也要和誣告嚴格加以區別。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應當保障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如果不願公開自己的姓名和報案、控告、舉報的行為,應當為他保守祕密。

第八十六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於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範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並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複議。

第八十七條 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案。

第八十八條 對於自訴案件,被害人有權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訴。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人、近親屬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4樓:重案先鋒

如果是一般的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案件,適用《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六條之規定。

如果是工作中發現的,適用《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三條之規定。

就這兩條,別的都不是。

省高院一審敗訴再上訴的過程

5樓:匿名使用者

第二審程式又稱上訴審程式,是第二審人民法院根據上訴人的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的抗訴,就第一審人民法院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認定的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理時,所應當遵循的步驟和方式、方法。它是刑事訴訟中一個獨立的訴訟階段。

第二審程式[1]

人民法院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認定的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理時,所應當遵循的步驟和方式、方法。它是刑事訴訟中一個獨立的訴訟階段。[1]上訴方式

上訴可以上訴狀提出,也可以口頭提出。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84條規定,上訴人上訴可以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提出。

抗訴方式

《刑事訴訟法》第185條規定,即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認為同級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裁定確有錯誤而決定抗訴時,必須製作抗訴書。抗訴書應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交,同時還應抄送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原審法院接到抗訴書後,應將抗訴書連同案卷、證據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並將抗訴書副本送交當事人。

由上級人民檢察院認真稽核後決定是否應當抗訴。

2審理方式

編輯《刑事訴訟法》第187條第1款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審理。合議庭經過閱卷,訊問被告人,聽取其他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人的意見,對事實清楚的,可以不**審理。對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審理。

全面審理原則

《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就第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和適用的法律進行全面審

第二審程式

查,不受上訴或者抗訴範圍的限制。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訴的,應當對全案進行審查,一併處理。二審處理原則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89條至191條的規定,第二審法院對不服第一審判決的上訴、抗訴案件進行審理後,應按先列情形分別作出處理:1、原判決認定事實正確,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應當裁定駁回上訴或抗訴,維持原判。2、原判決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第二審法院應當撤銷原判,重新判決,並在判決中闡明改判的根據和理由。

3、原判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由二審法院查清事實後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法院重新審判。4、發現一審法院有下列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式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1)違反法律有關公開審判的規定的。

(2)違反迴避制度的。(3)剝奪或者限制了當事人的法定訴訟權利。(4)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的。

(5)其他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6樓:匿名使用者

省高院一審敗訴的,應向最高院上訴。

刑法第七章164條,184條是什麼

7樓:匿名使用者

第一百六十四條: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一百八十四條: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在金融業務活動中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國有金融機構工作人員和國有金融機構委派到非國有金融機構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三百八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刑事案件第二審程式中 自訴案件的當事人提出反訴的 怎麼處理?到底能不能調解?

8樓:匿名使用者

自訴案件分為三種,前兩種可以進行調解,但是公訴**訴不可以調解,這是在一審當中。所以二審如果自訴案件的刑事部分提出反訴,是不能統一說可以調解的,因為自訴案件還包含了公訴**訴的情況。因此,刑事訴訟法就統一規定為不進行調解,直接告知另行提起反訴,這是為了保障當事人的上訴權,不進行任何處理(包括調解)。

而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起反訴,可以先行調解,注意是可以而不是應當。調解不成,另行起訴,也是為了保障當事人的上訴權。這裡是適用的民事訴訟法的規定。

9樓:vct蘭博

對於第二審自訴的案件,可以調解,對於自訴中反訴的案件,直接告知另行起訴。把書看清楚,這是兩種情況,別聽他們亂扯,什麼都不懂的人,瞎說。

10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刑事案件不可以調解,但刑事附帶民事案件中的民事賠償部分還是可以調解的,而且刑事附帶民事案件中的民事部分是要依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進行的。因此如果你的案件是在民事部分糾結的話,那麼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84條規定:「在第二審程式中, 原審原告增加獨立的訴訟請求或原審被告提出反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就新增加的訴訟請求進行調解。

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另行起訴。」

11樓:匿名使用者

這是保護當事人的訴權,如果判決了,他要上訴你說說他該向哪個法院上訴?中級法院還是高階法院?因此還是要到一審法院按一審程式起訴才行。這才能保護當事人的上訴權。

12樓:匿名使用者

刑事案件是不能調解的,因為它屬於國家公權力介入的範圍。你說的在二審中當事人提出反訴先調解,調解不成告知當事人另行起訴,這是民事訴訟法的規定。

13樓:錦西同學

要看反訴的理由是否成立

刑事訴訟法第138條,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款規定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網頁連結 2012年3月14日第二次修正版 第一百三十八條是 搜查的情況應當寫成筆錄,由偵查人員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鄰居或者其他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如果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在逃或者拒絕簽名 蓋章,應當在筆錄上註明。第一百三十八條 審查起訴的期限 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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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辯護人能否當庭舉證,刑事訴訟法 鑑定能不能當庭提出

辯護人是指接受被追訴一方委託或者受人民法院指定,幫助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行使辯護權以維護其合法權益的人。辯護人既可以是律師,也可以是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還可以是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的監護人 親友。但指定辯護的只能是律師。辯護人具有獨立的訴訟地位,他既不從屬於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