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1、× 兩個都沒有
2、× 原則上不公開
3、× 法院沒有偵查權
4、× 應該是證人證言
5、× 自訴案件誰主張誰舉證
6、× 開始的月應當計算在內
7、× 最高院的一審判決不可上訴
8、× 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不適用簡易程式
9、× 要等到判決生效
10、對 刑訴法第223條
2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1、自訴案件被害人有起訴權,公訴**訴的案件被害人也可以自己告訴(被告人侵犯被害人人身權、財產權,公安、檢察機關不予立案時)。
上訴也是。
2、14-16,一律不公開;
16-18,一般不公開。
3、錯,公安有一般案件的偵查權,檢察機關在**犯罪、瀆職犯罪等國家工作人員犯罪型別上有偵查權。法院沒有。
4、證人證言是,而證人不是。
5、這是無罪推定原則的要求,控方證明不了被告人有罪,被告人就應被推定為無罪。但是在鉅額財產**不明罪,被告人要承擔說明財產**的義務。
6、時日不計入,月可是要計入的。
7、對8、最高法院的一審判決不能成為上訴物件。
9、我感覺對,但是暫時說不準確。
10、對的。監獄和其他執行機關在刑罰執行中,如果認為判決有錯誤或者罪犯提出申訴,應當轉請人民檢察院或者原判人民法院處理。
刑事訴訟法的練習題謝謝了
3樓:匿名使用者
答案沒錯麼。
《高法解釋》第254條第1款、第2款的規定。重新**後,未成年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人再次當庭拒絕辯護人辯護的,不予准許。重新**時被告人已滿18週歲的,可以准許,但不得再另行委託辯護人或者要求另行指派律師,由其自行辯護
刑事訴訟法第138條,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款規定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網頁連結 2012年3月14日第二次修正版 第一百三十八條是 搜查的情況應當寫成筆錄,由偵查人員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鄰居或者其他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如果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在逃或者拒絕簽名 蓋章,應當在筆錄上註明。第一百三十八條 審查起訴的期限 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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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案公開審理是錯誤的。本案中被害人是遭受 案件的被害人,涉及個人隱私,應當不公開審理。2.審判長宣佈 後,當即進入法庭調查階段是錯誤的。宣佈 後,首先查明當事人身份 宣佈案件 起訴案由 是否公開審理 宣佈合議庭組 員 公訴人等人員名單 告知當事人訴訟權利義務。3.人民法院限制被告人的辯護時間是錯...
刑事訴訟法辯護人能否當庭舉證,刑事訴訟法 鑑定能不能當庭提出
辯護人是指接受被追訴一方委託或者受人民法院指定,幫助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行使辯護權以維護其合法權益的人。辯護人既可以是律師,也可以是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還可以是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的監護人 親友。但指定辯護的只能是律師。辯護人具有獨立的訴訟地位,他既不從屬於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