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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三百五十條 最高人民法院複核死刑案件,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訴訟程式合法的,應當裁定核准;
(二)原判認定的某一具體事實或者引用的法律條款等存在瑕疵,但判處被告人死刑並無不當的,可以在糾正後作出核准的判決、裁定;
(三)原判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應當裁定不予核准,並撤銷原判,發回重新審判;
(四)複核期間出現新的影響定罪量刑的事實、證據的,應當裁定不予核准,並撤銷原判,發回重新審判;
(五)原判認定事實正確,但依法不應當判處死刑的,應當裁定不予核准,並撤銷原判,發回重新審判;
(六)原審違反法定訴訟程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應當裁定不予核准,並撤銷原判,發回重新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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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三百四十四條 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案件,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未上訴、人民檢察院未抗訴的,在上訴、抗訴期滿後十日內報請高階人民法院複核。高階人民法院同意判處死刑的,應當在作出裁定後十日內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不同意的,應當依照第二審程式提審或者發回重新審判;
(二)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抗訴,高階人民法院裁定維持的,應當在作出裁定後十日內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三)高階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未上訴、人民檢察院未抗訴的,應當在上訴、抗訴期滿後十日內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高階人民法院複核死刑案件,應當訊問被告人。
第三百四十九條 高階人民法院複核死刑緩期執行案件,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訴訟程式合法的,應當裁定核准;
(二)原判認定的某一具體事實或者引用的法律條款等存在瑕疵,但判處被告人死刑緩期執行並無不當的,可以在糾正後作出核准的判決、裁定;
(三)原判認定事實正確,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過重的,應當改判;
(四)原判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可以裁定不予核准,並撤銷原判,發回重新審判,或者依法改判;
(五)複核期間出現新的影響定罪量刑的事實、證據的,可以裁定不予核准,並撤銷原判,發回重新審判,或者依照本解釋第二百二十條規定審理後依法改判;
(六)原審違反法定訴訟程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應當裁定不予核准,並撤銷原判,發回重新審判。
高階人民法院複核死刑緩期執行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
參考資料:最高人民法院網-《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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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五十條 最高人民法院複核死刑案件,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訴訟程式合法的,應當裁定核准;
(二)原判認定的某一具體事實或者引用的法律條款等存在瑕疵,但判處被告人死刑並無不當的,可以在糾正後作出核准的判決、裁定;
(三)原判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應當裁定不予核准,並撤銷原判,發回重新審判;
(四)複核期間出現新的影響定罪量刑的事實、證據的,應當裁定不予核准,並撤銷原判,發回重新審判;
(五)原判認定事實正確,但依法不應當判處死刑的,應當裁定不予核准,並撤銷原判,發回重新審判;
(六)原審違反法定訴訟程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應當裁定不予核准,並撤銷原判,發回重新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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