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網頁連結(2023年3月14日第二次修正版)第一百三十八條是:搜查的情況應當寫成筆錄,由偵查人員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鄰居或者其他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如果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在逃或者拒絕簽名、蓋章,應當在筆錄上註明。
2樓:愛喝粥
第一百三十八條 【審查起訴的期限】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後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關聯法規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244、272條
3樓:匿名使用者
《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條 原文如下:
【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學設施有危險,而不採取措施或者不及時報告,致使發生重大**事故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4樓:笑到抽筋的笑話
被害人因人身權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而遭受物質損失的,有權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其法定**人、近親屬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或者單獨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償精神損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款規定是什麼
5樓:戚廣利
刑事訴訟法第138條是關於搜查筆錄的規定,不存在第2款。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規定:搜查的情況應當寫成筆錄,由偵查人員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鄰居或者其他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如果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在逃或者拒絕簽名、蓋章,應當在筆錄上註明。
6樓:匿名使用者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三十八條
(第1款)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第2款)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後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相關法規: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
第二百四十四條
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七日內進行審查。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進行審查的期限,計入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期限。
第二百七十二條
人民檢察院對於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一個月內不能作出決定的,審查起訴部門報經檢察長批准,可以延長十五日。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後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人民檢察院監所檢察部門對於本院審查起訴的案件,發現超過審查起訴期限的,應當提出糾正意見,報告檢察長。
7樓:陶山河人
一樓回答得很銷魂 樓主採納了吧
8樓:小胖子
第一百三十八條 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後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意思分解:
1. 本條是關於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期限的規定。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檢察機關應當在1個月內審查完畢,並作出提起公訴或者不提起公訴的決定。對於重大、複雜的案件,在1個月內不能辦結的,可以延長半個月的審查期限。
需要注意的是,審查完畢應當作出的決定只能是提起公訴與不提起公訴的決定,而不包括第135條的撤銷案件的決定,因為撤銷案件的決定是針對自偵案件而言的。
2. 檢察機關在審查公安機關移送來的案件時,如果認為依照刑事訴訟法的管轄規定應當由上級檢察機關或者同級其他檢察機關起訴的,根據《刑訴48條》第34條,該檢察機關應當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此時,後一檢察機產的審查期限應當從其受古巴移送的案件之日起計算,即該案件的審查期限應重新計算(根據本法第2款的規定)。
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的規定第138條
9樓:水果和沙拉
刑事訴訟法第138條是關於搜查筆錄的規定,不存在第2款。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規定:搜查的情況應當寫成筆錄,由偵查人員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鄰居或者其他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如果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在逃或者拒絕簽名、蓋章,應當在筆錄上註明。
中國刑法第138條
10樓:熱浪人間
《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條 原文如下:
【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學設施有危險,而不採取措施或者不及時報告,致使發生重大**事故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1樓:淡雅漣焚
你的朋友所構成的是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對此,《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條規定:「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學設施有危險,而不採取措施或者不及時報告,致使發生重大**事故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2樓:蛇果玲
你都知道觸犯刑法138了,還不知道什麼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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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兩個都沒有 2 原則上不公開 3 法院沒有偵查權 4 應該是證人證言 5 自訴案件誰主張誰舉證 6 開始的月應當計算在內 7 最高院的一審判決不可上訴 8 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 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不適用簡易程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