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案例分析,《刑事訴訟法》案例分析

時間 2022-02-08 14:05:03

1樓:刀客

1.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取保候審強制措施不能要求被取保候審人同時提供保證人和繳納保證金,應根據實際情況選擇其中一種。

2.人民法院審理自訴案件時,認為證據不足的,應駁回起訴,不能移送公安機關。

3.附帶民事部分既然在檢察機關已經調解,對於被害人對該部分提起的訴訟法院不應受理;同時,法院在受理刑事附帶民事的訴訟請求時不能收取訴訟費。

4.法院認為符合簡易程式審理的,應徵得檢查機關的同意,或者檢查機關向人民法院提出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建議,並不是人民法院建議檢察機關適用簡易審理,因為審判是人民法院的業務範圍。

5.人民法院延長適用建議程式審理案件的過程中認為案情複雜的,應立即停止適用建議程式適用第一審程式進行。另外,人民法院延長審理公訴案件應在一個月內宣判,至遲不能超過一個半月,有刑訴法126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可報省高階人民法院批准再延長一個月,就本案而言,應當在一個月內宣判。

6.對於人民法院對刑事附帶民事的審理,應當與刑事部分同時進行,如有特殊情況,也應當在刑事部分審理結束後由同一審判組織繼續審理,不能另行組成合議庭。

2樓:匿名使用者

1 公安機關應當受理陳琳的控告,本案不屬於法定不起訴的6條之一,馬某構成故意傷害罪,公安機關接到陳琳控告應當給受理,告知陳琳向法院提起自訴是錯誤的。

2 公安機關不能在提供保證人後又讓其繳納 保證金,當事人選擇其中一個就可以取保候審。

3 陳琳在調解得到2萬元後一樣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上面那個人的答案不對,不用繳納訴訟費,但是陳琳不能提出精神損害賠償,只能就物質賠償提起訴訟,法院應當駁回陳琳精神損害賠償的請求。

4 人民檢察院可以建議法院適用簡易程式,人民法院認為事實清楚,可能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 管制的,可以自己決定適用簡易程式,人民法院有一定的選擇適用簡易程式的權利,不全聽檢察院的,也不需要徵求雙方當事人的同意。

5 簡易程式應當在20天審理完畢,不能延期,如果被告人做出無罪辯護的,應當中止簡易程式,轉為普通程式繼續審理,審理期限為立案之日開始算,不重新計算審理期限,一共1個半月。

6 本案不需要重新組成合議庭,原來的合議庭審理附帶民事案件。

7 法院不應當支援陳琳的精神損害賠償的要求,那5000元不應當支援。

《刑事訴訟法》案例分析

3樓:沿途皆風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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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案例分析題

4樓:支洮貴悅媛

1、呂某在偵查階段有權委託律師並與律師會見。偵查員的說法不正確。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六條規定:

「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後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諮詢、**申訴、控告。……受委託的律師有權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瞭解有關案件情況。」在偵查階段呂某自第一次被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即有權聘請律師,被聘請的律師有權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會見或者通訊,偵查人員的說法既有正確的方面又有錯誤的方面。

說公訴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只有在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才能委託辯護人是正確的;說犯罪嫌疑人在偵查階段不能委託律師是錯誤的。2、根據《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款的規定,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本案在第6日告知,違反了法律的規定。

3、指定辯護只發生在審判階段。在審查起訴階段,人民檢察院沒有義務為呂某指定辯護人。4、人民法院為呂某指定辯護是正確的。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34條第2款的規定,被告人是未成年人而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5、人民法院在呂某沒有律師的情況下進行審判是錯誤的。根據《最高法刑訴解釋》第38條的規定,被告人在**審理時是不滿18歲的未成年人的,拒絕人民法院指定的辯護人為其辯護,有正當理由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但被告人需另行委託辯護人,或者人民法院應當為其另行指定辯護人

5樓:戚廣利

紀某、李某的行為可以按照我國刑法進行處理。

因為紀某、李某都是中國人。刑法第七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本法規定之罪的,適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規定的最高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6樓:匿名使用者

1,法院有權對沒有上訴部分進行審理。依據全面審查原則。人民法院應當全面審查,一併處理。

2,違反,郝某上訴了,對於郝某不應當加重刑罰,趙某未上訴,對於趙某可以加重刑罰。

3,當事人當然可以申訴,我國刑事訴訟法中規定,享有獨立的申訴權利的主題就是當事人及其法定**人。

7樓:中顧網推薦律師

1、審理是可以的,但是在沒有抗訴的情況下,是不能加重刑罰的。

2、違反了程式,這種情況是無權改判的

3、可以申訴,理由就是判決有錯誤

8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審理

這個要是違背了程式,是無法該改判的。

可以申訴。

刑事訴訟法的案例分析:

9樓:早春愛晚霞

個人認為bai

:這個案件存du在以下問題:1、被告人

zhi宋某系聾啞dao

人,因此不適用簡易回程式處理。2、被告人郭某系未成答年人,在審判階段,法院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3、郭某系未成年人,不應當公開審理。

4、宋某委託的律師不得同時為郭某和宋二人辯護。不作詳細敘述。

10樓:匿名使用者

委託律師為其**,如需幫助來電諮詢

刑事訴訟法案例分析

11樓:早春愛晚霞

一、該案中,犯罪嫌疑人涉嫌搶劫罪,李某因案發時,年滿十四周歲,未滿十六週歲,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下簡稱《刑法》)規定,依法應該負刑事責任,但應該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二、李某被決定刑事拘留後,應當立即將其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24小時。除無法通知外,應當在被拘留後的24小時內通知其家屬。

三、公安機關在得知李某未滿18週歲(且未滿16週歲)時,詢問或訊問時,應當通知其法定**人到場。

四,李某被刑事拘留後,應當在24小時內訊問。李某應當在三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一至四日,該案中,對李某的提請逮捕時間超期。

五、該案中,人民檢察院應當在7日內(5月10日提請批准,5月20日作出不批准逮捕決定,明顯不當。)決定是否批准逮捕。對於人民檢察字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立即釋放李某,不應當繼續羈押李某。

六、該案中,辦理案件的劉某系被害人近親屬,應當自行迴避。

七、本案中,被告人李某系未成年人,依法不應當公開審理。對於未成年的被告人,法院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辯護。

一個刑事訴訟的案例分析

12樓:匿名使用者

切,樓上的那也算回答?一個看就是抄襲而來的,真的和那個問題合的上嗎?有點把人當笨蛋了。

刑事訴訟法案例分析題 5

13樓:

一審判決後10天的上訴期交付,不應第二天的執行行為;

中國的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二審案件的庭審中,三名被告在相同的時間作為第二原審被告在二審中,不能執行;

第三由於應用不當的法律發回,二審法院,唯一的直接折算;

第四發回重審審判合議庭不應當迴避,由審判合議庭重新審理;

第五一審,二審發回重審應用,其判決為一審判決,可以上訴。

2。民事案件,上訴程式可能不是唯一的 - 法官不能適用簡易程式。

14樓:漢古禾光的夢

頭一案件,所盜數目還不構成嚴重犯罪,況且對方認識違法行為並有悔過行為退還錢款,可以民事案件處理賠償損失,訓誡處理就可以。第二個也一樣沒有超過法律規定數目錢款構成嚴重犯罪,應按民事案件賠償損失。刑事案件必須有律師出庭辯護,沒有律師出庭本身就違法了。

15樓:緣悟禪師

肯定不對了,首先一點,訴訟時效的問題,這個案件是什麼時候法院進行庭審的,什麼時候判決的,第二件事情有可能已經過了訴訟時效了。

第二,假設第二件事情仍在訴訟時效內,但是未經法庭舉證、質證程式,更未讓被告人做最後陳述的就作出判決了,是違反了刑事訴訟法程式規定的。作出有罪判決是必須要經過法庭上對證據的舉證、質證環節的。

第三,法院不能夠直接進行調查取證行為,因為法庭判決是一個公平公正的基礎上進行的,如果法院作為調查取證的話,那麼就有失偏頗了,程式違法。

刑事訴訟法案例分析,刑事訴訟法的案例分析

1.本案公開審理是錯誤的。本案中被害人是遭受 案件的被害人,涉及個人隱私,應當不公開審理。2.審判長宣佈 後,當即進入法庭調查階段是錯誤的。宣佈 後,首先查明當事人身份 宣佈案件 起訴案由 是否公開審理 宣佈合議庭組 員 公訴人等人員名單 告知當事人訴訟權利義務。3.人民法院限制被告人的辯護時間是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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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網頁連結 2012年3月14日第二次修正版 第一百三十八條是 搜查的情況應當寫成筆錄,由偵查人員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鄰居或者其他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如果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在逃或者拒絕簽名 蓋章,應當在筆錄上註明。第一百三十八條 審查起訴的期限 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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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護人是指接受被追訴一方委託或者受人民法院指定,幫助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行使辯護權以維護其合法權益的人。辯護人既可以是律師,也可以是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還可以是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的監護人 親友。但指定辯護的只能是律師。辯護人具有獨立的訴訟地位,他既不從屬於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