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案例分析,刑事訴訟法的案例分析

時間 2021-09-13 08:21:27

1樓:

1.本案公開審理是錯誤的。

本案中被害人是遭受**案件的被害人,涉及個人隱私,應當不公開審理。

2.審判長宣佈**後,當即進入法庭調查階段是錯誤的。

宣佈**後,首先查明當事人身份、宣佈案件**、起訴案由、是否公開審理、宣佈合議庭組**員、公訴人等人員名單、告知當事人訴訟權利義務。

3.人民法院限制被告人的辯護時間是錯誤的。對於控辯雙方在法庭上發問或者訊問,審判長認為發問、訊問的內容與案件無關或者發問、訊問的方式不當的,應當制止,但無許可權制被告人的辯護時間。

4.本案中,不再允許被告人陳述自己的意見並打斷其最後陳述是錯誤的。

根據法律規定: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人可以對證據和案件情況發表意見並可以互相辯論。

審判長在宣佈辯護終結後,被告人有最後陳述的權利。

5.人民法院審理案件判決被告人同時構成盜竊罪是錯誤的。

應當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則,對於檢察院未起訴的事實,法院不應當予以審理並加以判決。

本案中被告人在最後陳述階段表示自己曾將被害人的手機拿走,檢察院並沒有起訴該事實,根據《高法解釋》的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中發現新的事實,可能影響定罪的,應當建議檢察院補允偵查或者變更起訴;檢察院不同意的,法院應當就起訴指控的犯罪事實依法作出裁判。

6.法院僅根據被告人供述就判決其構成盜竊罪是違反刑事訴訟法律規定的。

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2樓:沿途皆風景

我也想知道,正在完成作業呢

刑事訴訟法 案例分析

3樓:

我剛剛複習完司法考試的刑事訴訟法,一個字一個字給你敲出來的哦。

本題有點小問題,沒說公安機關有沒有作出不予追究的書面決定,不過我在答題中把作出與不作出的情況都寫出來了,你直接抄肯定不會錯。

答題注意分段,要不容易亂,我已經分好了,你照抄就行了。

(1)我國刑事訴訟法關於立案管轄的規定如下。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賄賂犯罪,國家工作人員(根據刑法修正案現在應當改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對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第三款規定: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其中自訴案件的範圍,根據《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一條規定。

其它刑事案件,依據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由公安機關進行立案偵查。

本案為故意傷害案件,應由公安機關管轄,如果公安機關已經作出不予追究的書面決定,則根據刑事訴訟法解釋第一條第三款規定,可以成為自訴案件,那麼法院也具有管轄權,可以直接受理。

(2)公安機關最後在人民檢察院的立案監督下立案,因此孫某的父親不能再向法院直接起訴。

依據《刑訴法解釋》(簡稱)第一條規定: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訴案件包括:(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1、侮辱、誹謗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的,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3、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條第一款規定的);4、侵佔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條規定的)。(二)人民檢察院沒有提起公訴,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1、故意傷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2、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規定的);3、侵犯通訊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條規定的);4、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的);5、遺棄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條規定的);6、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刑法分則第三章第一節規定的,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7、侵犯智慧財產權案(刑法分則第三章第七節規定的,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8、屬於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對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

對上列八項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對於其中證據不足、可由公安機關受理的,或者認為對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應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已經作出不予追究的書面決定的案件。

(3)孫父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法院判決鄭某賠償孫家的經濟損失,但不能請求法院判決鄭某賠償孫家的精神損害,因為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被害人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即精神損害賠償不能在附帶民事訴訟中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成立的條件有:1、刑事案件成立;2、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法定**人符合法定條件;3、有明確的被告人;4、有請求賠償的具體要求和事實依據;5、被害人的物質損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為造成的;6、屬於人民法院受理附帶民事訴訟的範圍;7、附帶民事訴訟應當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後第一審判決宣告以前提起。

(4)(插一句,括號裡的這些不用抄,這裡敘述十分不明,「若法院受理了此案」有兩種理解:1、若法院直接受理了孫父的自訴;2、若法院受理了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後通過檢察院起訴的本案。但好在答案都一樣。

如果是法院直接受理了孫父的自訴,則此案件為公訴**訴案件,不適用調解,但附帶的民事訴訟適用調解。如果是法院受理了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後通過檢察院起訴的本案,則為公訴案件,不適用調解,但附帶的民事訴訟適用調解。)本案刑事訴訟部分不能進行調解,但若有附帶民事訴訟則可對附帶民事訴訟進行調解。

孫某及其父親不服法院一審刑事判決,不能提起上訴,但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可就民事部分的判決提起上訴。

(5)可以。鄭某的犯罪行為成立故意傷害罪,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故意傷害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鄭某為17歲,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由於可能被減輕處罰,他具有了被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能,且本案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若人民檢察院建議或者同意適用簡易程式,可以適用簡易程式進行審理。

刑事訴訟法的案例分析:

4樓:早春愛晚霞

個人認為bai

:這個案件存du在以下問題:1、被告人

zhi宋某系聾啞dao

人,因此不適用簡易回程式處理。2、被告人郭某系未成答年人,在審判階段,法院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3、郭某系未成年人,不應當公開審理。

4、宋某委託的律師不得同時為郭某和宋二人辯護。不作詳細敘述。

5樓:匿名使用者

委託律師為其**,如需幫助來電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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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護人是指接受被追訴一方委託或者受人民法院指定,幫助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行使辯護權以維護其合法權益的人。辯護人既可以是律師,也可以是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還可以是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的監護人 親友。但指定辯護的只能是律師。辯護人具有獨立的訴訟地位,他既不從屬於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