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九級和人身損害十級哪個賠償的多

時間 2022-03-22 17:00:03

1樓:文凡白

工傷賠償和人身傷害賠償都不是一個型別了,工傷應該賠償的多一點,畢竟它是由單位或機構負責了,而人身傷害賠償那是個體行為了,可能會少一點了,不過這個你最好去知詢一下專業人士了,他們肯定會清楚一些了。

2樓:白話數碼

工傷是工傷,人身損害沒聽說過,如果要打官司就要做傷殘鑑定,工傷不認。工傷是死的,傷殘打官司有好律師的話這個賠償浮動還是蠻大的。

3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我不清楚啊,可能就是不過你可能不過你還是就是說,嗯,跟你應該是根據你這個,根據你這個工傷的等級還有這個嗯新害的人身損害的等級,嗯,不管是哪一個吧,都是根據你買那個保險來定的,應該是你看一下你這個保險的就是。合同書你拿出來合同書,你騙人一下,你自己看一下。這樣我我也不好確認怎麼跟你說這個。

4樓:刺客

兩種演算法不一樣,各省標準也不一樣,要具體計算的。

5樓:迫禾孤幌

1.勞動能力鑑定(工傷傷殘等級鑑定)和人身損害賠償鑑定是完全不同的兩種鑑定,建議選擇通過認定工傷後申請勞動能力鑑定(工傷傷殘等級鑑定)後處理。

2.工傷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也就是說,不追究勞動者的過錯責任(自殺、自殘、醉酒、吸毒除外)。而一般人身損害賠償要根據雙方的過錯程度劃分責任。

3.此外,對於同一種傷情,工傷傷殘等級要比人身損害的傷殘等級更有利於傷者,工傷的賠償數額高於人身損害賠償。且工傷案件沒有城鎮和農村居民之分,而一般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要根據城鎮居民或者農村居民計算賠償標準。

人體損傷殘疾十級和工傷九級的賠償那個多些

6樓:匿名使用者

工傷九級賠償多些。

工傷保險待遇優於人身侵權傷害賠償,這是立法者的本意。因此,在傷殘鑑定上,工傷鑑定的標準要比人身傷害鑑定標準寬鬆一些,工傷能夠評上十級的,相當部分在人身傷害鑑定中不夠級;工傷能夠評上九級的,在人身傷害鑑定中相當部分只能評上十級。在賠償標準上,人身傷害賠償採用的是受訴地城鎮居民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純收入為基數,工傷採用是本人工資或者統籌地區社會平均工資以及全國城鎮居民可支配收入為基數,二者計算方法上有較大區別,雖然難以概略性直觀比較,但在立法上是本著工傷略高於人身損害賠償標準制定的。

何況工傷還高於人身傷害一個等級,賠償應當更多一些。

7樓:匿名使用者

您好,九級傷殘會多於十級傷殘的賠償。

參考內容

8樓:匿名使用者

九級傷殘的賠償多於十級傷殘的賠償。

九級傷殘和十級傷殘的賠償差別

9樓:

一、一次性傷殘補助金賠償標準:

1、九級傷殘=本人工資×9個月;

2、十級傷殘=本人工資×7個月;

二、九級傷殘和十級傷殘鑑定標準:

(一)九級傷殘

1、日常活動能力大部分受限;

2、工作和學習能力下降;

3、社會交往能力大部分受限;

(二)十級傷殘

1、日常活動能力部分受限;

2、工作和學習能力有所下降;

3、社會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10樓:匿名使用者

九級傷殘的賠償金比10級傷殘的多1倍,10級傷殘的賠償金是死亡標準的10%,九級是20%。相差了一倍

11樓:匿名使用者

區別一: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9級傷殘為8個月的本人工資。10級傷殘為6個月的本人工資。

區別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9級計發8個月。10級計發4個月。

區別三: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9級計發2個月。10級計發1個月。

12樓:藺其英理子

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受害人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

十級傷殘賠償金: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乘以20年再乘百分之十。

賠償和離職不離職沒有關係。

13樓:匿名使用者

主要是一次傷殘補助金的區別。九級傷殘劃分依據a. 日常活動能力大部分受限;

b. 工作和學習能力下降;

c. 社會交往能力大部分受限;

十級傷殘劃分依據

a. 日常活動能力部分受限;

b. 工作和學習能力有所下降;

c. 社會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當事人對傷殘評定不服的,如何處理?

當事人對傷殘評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評定書後十五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重新評定。上一級公安機關在接到重新評定申請書後三十日內,應當作出重新評定的決定。

工傷九級傷殘和十級傷殘賠償相差多少

14樓:左思苗

各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出臺的《工傷保險條例》對賠償的標準和計算方法存在較大的差異。關於工傷理賠這個問題,我最多給你提供一個參考資料,這個參考的依據是按照各地《工傷保險條例》的正規程式和計算方法來給出的。有些用人單位,在計算本人上一年度12個月平均工資的時候,是按照實際收入計算,有些是按照社保繳費基數的基礎工資計算,兩者差異非常巨大!

如十級傷殘賠償你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為7個月工資的計算,假設你上一年度12個月平均實際收入工資為5000元,那麼7乘以5000等於35000元;但社保局計算是按照繳費工資來算的,你上一年度12個月平均的工傷社保繳費工資基數單位給你報的2000元,社保局結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的話就是7乘以2000等於14000元;那麼35000減去14000就等於21000,這其中就存在了金額上的巨大差異;那麼這個21000元就由用人單位來補給你(我們單位是這樣做的--少有的良心企業啊!甚至是停工留薪的工資都是按照傷者正常的考勤工資計算,如他上班的工資是7000一個月,因為工傷不能上班,每個月照常發7000的工資給傷者--尼瑪,我再說一句--良心企業啊!絕大多數的企業不可能這樣做,最多發放基本工資,也就是說你正常月收入7000,你的基礎工資只有2000,那麼就只發2000給傷者,這也是合理的)包括後面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計算方式也是這樣的。

很多企業不願意按照實際收入來賠償給傷者,主要就是因為這樣的計算出來的賠償會導致企業的負擔太重,成本太高,所以多數企業是按照社保的繳費工資來計算賠償傷者(或者是按照本地區平均繳費工資計算),站在勞動者的角度來說,我們是可以要求企業按照實際工資來計算補償的,甚至可以這樣說,除了三項社保的補償以外,我們還可以要求企業進行賠償(當然,這個需要耗費法律資源、耗費自己的時間、精力、金錢)。

被評了傷殘有三項賠償: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再就業金、一次性醫療補助金。

沒解除勞動合同(意思就是你還在這個單位繼續工作)只領得到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由社保支付,(有些地方沒解除勞動關係也可以領到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如果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才可以得到一次性傷殘再就業金、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如不解除勞動合同,則暫時得不到。

以下舉例廣東省的《工傷保險條例》中規定的十級傷殘賠付標準: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賠償本人7個月工資。

一次性傷殘再就業金:賠償本人4個月工資。

一次性醫療補助金:賠償本人1個月工資。

而《浙江省的工傷保險條例》中規定的十級傷殘賠付標準: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賠償本人7個月工資。

一次性傷殘再就業金:賠償本人2個月工資。

一次性醫療補助金:賠償本人2個月工資。

而《四川省工傷保險條例》中對十級傷殘的賠付標準是: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六個月的本人工資。

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計發四個月。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計發一個月。

而江蘇省的《工傷保險條例》中規定的十級傷殘賠付標準: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的基準標準為:十級3萬元。

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基準標準為:十級1.5萬元。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未明確。(應該是7個月本人工資)。

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在本單位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十二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單位為工傷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不足十二個月的,以實際月數計算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百分之三百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百分之三百計算;本人工資低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百分之六十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百分之六十計算。

如用人單位未給從業人員購買社保,以上賠償由用人單位參照上述賠償標準全部自行承擔。

人身意外損害十級傷殘大概能賠償多少

15樓:哈怎麼肥四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五條規定: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受害人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

擴充套件資料

人身損害賠償,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自然人因生命、健康、身體遭受侵害,賠償權利人起訴請求賠償義務人賠償財產損失和精神損害的法律制度。

人身損害賠償的權利主體是自然人,客體是身體健康權或生命權,賠償的方式是財產賠償,賠償的義務人是致人損害的致害方。所謂人身損害賠償案件,就是指因侵害自然人的身體健康權或生命權而提起訴訟的案件。

人身損害賠償案件是因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遭受侵害,賠償權利人起訴請求賠償義務人賠償財產損失和精神損害的案件,包括因賠償義務人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權行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情形。

16樓:螞蟻掌上觀

需要按照人身損害十級傷殘賠償標準做出相應的賠償。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根據《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 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第二十一條 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

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僱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鑑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

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

受害人定殘後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並結合配製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

第二十二條 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

第二十三條 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

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其合理部分應予賠償。

第二十四 條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擴充套件資料:

人身損害賠償糾紛劃分成如下幾類:

1、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

2、鐵路旅客運輸損害賠償糾紛;

3、水上旅客運輸損害賠償糾紛;

4、航空旅客運輸損害賠償糾紛;

5、航空器對地、水面上第三人損害賠償糾紛;

6、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糾紛;

7、工傷事故損害賠償糾紛;

8、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職務侵權糾紛;

9、僱員受害賠償糾紛;

豐南十級傷殘工傷賠償,豐南十級傷殘工傷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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