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法律保留跟法律優越的差別急,法律優先和法律保留的區別

時間 2022-03-23 20:34:32

1樓:城南明月羿當年

所謂法律優先,是指上一層次法律規範的效力高於下一層次法律規範。

原則要求:在上一位階法律規範已有規定的情況下,下一位階的法律規範不得與上一位階的法律規範牴觸;上一位階法律規範沒有規定,下一位階法律規範作了規定的,一旦上一位階法律規範就該事項作出規定,下一位階法律規範就必須服從上一位階法律規範。實踐中,若是法律、法規、規章均對某事項作了規定,法規、規章與法律不一致的,適用的順序依次是法律、法規、規章。

這是行政機關在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實施行政管理時必須遵守的基本準則。

法律的優先適用原則包括基本法優於部門法;部門法優於地方法;新法優於舊法。

法律保留的思想產生於19世紀初,最早提出該概念的是德國行政法學之父奧托·邁耶。根據邁耶的經典定義,法律保留是指在特定範圍內對行政自行作用的排除。因此,法律保留本質上決定著立法權與行政權的界限,從而也決定著行政自主性的大小,

法律保留是指憲法關於人民基本權利限制等專屬立法事項,必須由立法機關通過法律規定,行政機關不得代為規定,行政機關實施任何行政行為皆必須有法律授權,否則,其合法性將受到質疑。

行政行為的做出必須有法律依據,法律沒規定的行政主體不得擅自做出行政行為。

區別:首先,法律保留原則不同於我們平常所說的法律優先原則。法律優先原則是指一切行政行為都要與法律規範相一致,不得與之相違背。

相比之下,法律優先原則只要求行政行為不得違背法律,至於法律沒規定的情況下,行政行為能不能作出,法律優先原則並不過問;也就是我們平常所講的「法不禁止皆自由」。而法律保留原則則相反,它要求行政行為必須按照法律規定的作出,法律沒規定的就不得作出;也就是我們平常所講的「法無明文規定者不得為之」。所以,法律保留原則要比法律優先原則的要求更高,如果說法律優先原則是對行政主體依法行政的消極要求的話,那麼法律保留原則則是對行政主體依法行政的積極要求。

而且雖然法律優先原則和法律保留原則都是行政主體必須遵循的,但更能體現行政法基本精神的是法律保留原則。因為法律優先原則僅要求任何行為不得與法律相違背,其實這不僅是對行政主體的要求,而且也是對法治社會中任何一個主體的最基本的要求;如果說它是行政法的一個基本原則話,那麼它也應是民法、刑法等任何其它一個部門法的基本原則。所以與其稱其為行政法的基本原則,還不如稱其為法治的基本原則更準確。

但法律保留原則就不同了,它針對行政主體,且只在行政法領域具有普遍指導性,而在民法、刑法等其他部門法領域它就不具有普遍指導性。它這種只鍾情於行政法的特殊性,決定了它才真正稱得上是行政法的一個基本原則。

其次,法律保留原則中的「法律」並不僅限於代議立法所定之規則,而且還包括行政立法所定之規則。法律保留原則的實質是使行政權在立法權的監控之中,以實現「為民行政」的目的。照此法律保留中的「法律」應僅指代議立法所定之規則。

但事情並不這麼簡單。在資本主義的自由競爭時期,奉行「管的最少的**是最好的**」的觀念,**職能較少,因而代議立法完全能適應**行政管理的需要。但20世紀初開始,尤其是二戰結束後,**的行政管理職能空前擴大,複雜多變的管理物件、日益專業化的行政技術以及行政效率的內在要求,都使得代議立法再也無法適應行政管理的需要。

為此它不得不把一些原本屬於自身的立法權授予行政主體來行使,一旦行政主體獲得這種授權後,它們也就成了立法主體,而它們按照授權所定之規則也成了法律。由此法律保留中的「法律」就不僅僅指代議立法所定之規則,而且還包括行政立法所定之規則。

但隨之而來的問題是如果行政立法所定之規則也納入法律保留原則中的「法律」,不免使行政主體既是立法主體,又是執法主體,這不就違背了法律保留原則所追求的以立法權(民意)監控制約行政權的基本精神嗎?其實不然,雖然行政立法使行政主體也有了立法權,一定程度上確實削弱了代議機關對它的監控和制約。但我們必須看到行政立法的產生和存在並不是為了取代代議立法,而僅僅是為了代議立法的補充和完善。

再則,行政立法本身並不具有獨立性,它必須事先得到代議機關的授權,並在其授權的範圍內進行。這些都使得行政立法還是始終處在代議機關(民意)的監控制約之中,並無任何擺脫。所以,把行政立法納入到法律保留中的「法律」並沒有違背法律保留原則的所追求的基本精神,而僅僅是隨著時代的發展,為了更好地貫徹它的基本精神,我們所採取的方式有所改變而已。

2樓:匿名使用者

法律優先原則 (行政法)所謂法律優先,是指上一層次法律規範的效力高於下一層次法律規範。它要求:在上一位階法律規範已有規定的情況下,下一位階的法律規範不得與上一位階的法律規範牴觸;上一位階法律規範沒有規定,下一位階法律規範作了規定的,一旦上一位階法律規範就該事項作出規定,下一位階法律規範就必須服從上一位階法律規範。

實踐中,若是法律、法規、規章均對某事項作了規定,法規、規章與法律不一致的,適用的順序依次是法律、法規、規章。這是行政機關在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實施行政管理時必須遵守的基本準則。 法律保留原則是指行政行為只能在法律規定的情況下作出,法律沒規定的就不得作出。

也就是行政主體的行政行為不能任意作出,只有在立法機關對該事項作出了規範的情況下,行政主體才能按照法律的規範作出相應的行政行為。該項原則的實質在於要求行政權的行使必須在代議機關的監控之中,沒有代議機關(民意)的同意行政權就不得行使。它既體現了立法權對行政權的制約,也體現了行政權的民意基礎。

法律優先和法律保留的區別

3樓:遼遼芸兒

所謂法律優先,是指上一層次法律規範的效力高於下一層次法律規範。

原則要求:在上一位階法律規範已有規定的情況下,下一位階的法律規範不得與上一位階的法律規範牴觸;上一位階法律規範沒有規定,下一位階法律規範作了規定的,一旦上一位階法律規範就該事項作出規定,下一位階法律規範就必須服從上一位階法律規範。實踐中,若是法律、法規、規章均對某事項作了規定,法規、規章與法律不一致的,適用的順序依次是法律、法規、規章。

這是行政機關在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實施行政管理時必須遵守的基本準則。

法律的優先適用原則包括基本法優於部門法;部門法優於地方法;新法優於舊法。

法律保留的思想產生於19世紀初,最早提出該概念的是德國行政法學之父奧托·邁耶。根據邁耶的經典定義,法律保留是指在特定範圍內對行政自行作用的排除。因此,法律保留本質上決定著立法權與行政權的界限,從而也決定著行政自主性的大小,

法律保留是指憲法關於人民基本權利限制等專屬立法事項,必須由立法機關通過法律規定,行政機關不得代為規定,行政機關實施任何行政行為皆必須有法律授權,否則,其合法性將受到質疑。

行政行為的做出必須有法律依據,法律沒規定的行政主體不得擅自做出行政行為。

區別:首先,法律保留原則不同於我們平常所說的法律優先原則。法律優先原則是指一切行政行為都要與法律規範相一致,不得與之相違背。

相比之下,法律優先原則只要求行政行為不得違背法律,至於法律沒規定的情況下,行政行為能不能作出,法律優先原則並不過問;也就是我們平常所講的「法不禁止皆自由」。而法律保留原則則相反,它要求行政行為必須按照法律規定的作出,法律沒規定的就不得作出;也就是我們平常所講的「法無明文規定者不得為之」。所以,法律保留原則要比法律優先原則的要求更高,如果說法律優先原則是對行政主體依法行政的消極要求的話,那麼法律保留原則則是對行政主體依法行政的積極要求。

而且雖然法律優先原則和法律保留原則都是行政主體必須遵循的,但更能體現行政法基本精神的是法律保留原則。因為法律優先原則僅要求任何行為不得與法律相違背,其實這不僅是對行政主體的要求,而且也是對法治社會中任何一個主體的最基本的要求;如果說它是行政法的一個基本原則話,那麼它也應是民法、刑法等任何其它一個部門法的基本原則。所以與其稱其為行政法的基本原則,還不如稱其為法治的基本原則更準確。

但法律保留原則就不同了,它針對行政主體,且只在行政法領域具有普遍指導性,而在民法、刑法等其他部門法領域它就不具有普遍指導性。它這種只鍾情於行政法的特殊性,決定了它才真正稱得上是行政法的一個基本原則。

其次,法律保留原則中的「法律」並不僅限於代議立法所定之規則,而且還包括行政立法所定之規則。法律保留原則的實質是使行政權在立法權的監控之中,以實現「為民行政」的目的。照此法律保留中的「法律」應僅指代議立法所定之規則。

但事情並不這麼簡單。在資本主義的自由競爭時期,奉行「管的最少的**是最好的**」的觀念,**職能較少,因而代議立法完全能適應**行政管理的需要。但20世紀初開始,尤其是二戰結束後,**的行政管理職能空前擴大,複雜多變的管理物件、日益專業化的行政技術以及行政效率的內在要求,都使得代議立法再也無法適應行政管理的需要。

為此它不得不把一些原本屬於自身的立法權授予行政主體來行使,一旦行政主體獲得這種授權後,它們也就成了立法主體,而它們按照授權所定之規則也成了法律。由此法律保留中的「法律」就不僅僅指代議立法所定之規則,而且還包括行政立法所定之規則。

但隨之而來的問題是如果行政立法所定之規則也納入法律保留原則中的「法律」,不免使行政主體既是立法主體,又是執法主體,這不就違背了法律保留原則所追求的以立法權(民意)監控制約行政權的基本精神嗎?其實不然,雖然行政立法使行政主體也有了立法權,一定程度上確實削弱了代議機關對它的監控和制約。但我們必須看到行政立法的產生和存在並不是為了取代代議立法,而僅僅是為了代議立法的補充和完善。

再則,行政立法本身並不具有獨立性,它必須事先得到代議機關的授權,並在其授權的範圍內進行。這些都使得行政立法還是始終處在代議機關(民意)的監控制約之中,並無任何擺脫。所以,把行政立法納入到法律保留中的「法律」並沒有違背法律保留原則的所追求的基本精神,而僅僅是隨著時代的發展,為了更好地貫徹它的基本精神,我們所採取的方式有所改變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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