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商標註冊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五十三條: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決定的,沒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依照本章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十八條: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其具體行政行為,應當自被執行人的法定起訴期限屆滿之日起180日內提出。逾期申請的,除有正當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兩種法律規定不一致是常見的,最高院的司法解釋出臺在前,強制法是人大制定的國家法律在後,強制法的效力大於司法解釋,強制法對行政機關的限制性規定要比司法解釋嚴格,如果有衝突,最高院應當根據法律的規定及時作出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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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樓:手機使用者
你好,法律規定不一致的情況並不少見,在這種情況下的適用問題,一般根據後法優於前法、上位法優於下位法、專門法優於普通法、法律優於法規優於司法解釋的原則。就該兩條款而言,從法理上來說 ,應該是適用強制法第53條。
4樓:知道的巫婆
不矛盾啊。53條說的是行政機關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允許性期限,88條說的是超出期限後的做法。
最高院對民訴法解釋88條最新訊息 - 百度
5樓:
《民事訴訟法》第八十八條 訴訟**人除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九條規定提交授權委託書外,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向人民法院提交相關材料:
(一)律師應當提交律師執業證、律師事務所證明材料;
(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應當提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證、基層法律服務所出具的介紹信以及當事人一方位於本轄區內的證明材料;
(三)當事人的近親屬應當提交身份證件和與委託人有近親屬關係的證明材料;
(四)當事人的工作人員應當提交身份證件和與當事人有合法勞動人事關係的證明材料;
(五)當事人所在社群、單位推薦的公民應當提交身份證件、推薦材料和當事人屬於該社群、單位的證明材料;
(六)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應當提交身份證件和符合本解釋第八十七條規定條件的證明材料。
行政機關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是依照行政強制法的90天,還是行訴解釋的180天啊?
6樓:匿名使用者
法適用的原則是後法優於先法,上位法優於下位法。
從制定先後看,行政強制法是後法,行訴解釋是先法,應當適用行政強制法;從法律位階看,行政強制法屬於法律,行訴解釋是司法解釋,司法解釋效力低於法律,應適用行政強制法。
7樓:匿名使用者
依照行政強制法第五十三條,三個月。
行政訴訟判決後,行政機關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時限是多久?到底是3個月還是180天
8樓:葉赫那拉聞多
行政訴訟判決後,行政機關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時限是多久?到底是3個月還是180天
一、行政機關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時限
可以解釋為申請人申請執行的期限,也是執行時效;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
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六條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
(一)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
(二)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的;
(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
(四)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認為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後,恢復執行。
第二百五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終結執行:
(一)申請人撤銷申請的;
(二)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的;
(三)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擔人的;
(四)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案件的權利人死亡的;
(五)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借款,無收入**,又喪失勞動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
由此可見,1、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2、執行期限沒有規定,但對於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9樓:三姐
我們的是行政訴訟,是要求鎮**把徵地協議和租地合同向我組提供,反應5年多了,各及部門都拒絕我們了
關於《行政強制法》第46條第3款是否有意義?
10樓:匿名使用者
有意義的。
《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六條第三款規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經催告仍不履行的,在實施行政管理過程中已經採取查封、扣押措施的行政機關,可以將查封、扣押的財物依法拍賣抵繳罰款。從該條文規定可以看出,沒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執行該條規定要同時具備五個要件:(1)行政機關在實施行政管理過程中已經採取查封、扣押財物的強制措施。
(2)行政機關已經作出罰款的行政處罰。(3)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不提起行政訴訟。(4)經行政機關催告仍不履行。
(5)行政機關需依法拍賣查封、扣押的財物。同時具備這五個要件才能構成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使。但在實踐中,因法律規定查封、扣押期限的限制,無法做到同時具備這五個要件,致使《行政強制法》的授權無法得到落實。
11樓:匿名使用者
1、這樣的規定只在沒有作出沒收決定時才有效,都沒收了,所有權轉移給國家了,怎能再去拍賣抵充罰款?拍賣的物件應當是由行政機關查封、扣押(實際控制)但未沒收的財產。
2、在這個問題上,建議參考《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四條關於訴訟不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規定執行。一般對罰款的履行期限有一個規定,如15天,超過這個期限,你先發給催繳通知書,要求其儘快履行。對方如果還不履行也不提請複議訴訟,那麼就啟動拍賣程式。
這個時間就應當控制在行政強制措施期限屆滿之前,隨著拍賣程式的啟動,行政強制措施的期限也就中斷了。
需要注意的是,碰到具體的案例再來討論這個問題,不同的案件情況可能有所不同。
12樓:剛堅
這裡的意思是經催告仍不履行的,可以拍賣或抵繳罰款。解除意味著已經履行,不存在拍賣。沒收是對違法物品。概念不一樣。
13樓:中顧法律網法規
就是說強制措施實施完成後還有一個月的時間去訴訟或複議!
14樓:匿名使用者
對於具體行政行為,行政相對人可以自動履行,也有權申請複議或行政訴訟。若相對人不採取這三種方式的任何一種,則行政機關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查封、扣押、凍結是強制措施的方式,而非強制執行的方式。從時間上看,具體行政行為作出後才會有強制措施。
強制執行的方式有拍賣或者依法處理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等。查封、扣押、凍結期限最長60日。期限到達後,應當解除。但解除後若仍有需要強制措施的情況,則可再次實施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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