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登出手續已辦完了我在公司工作了15年沒有給補償現在已登出多月了我還能得到補償嗎

時間 2022-03-28 05:35:05

1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的,向勞動局提出申請

2樓:匿名使用者

向勞動保障局申請仲裁

我們公司登出後我還在裡面上班現在把我辭退了,我能拿到賠償金嗎

3樓:天傑地靈青島人

公司登出,實體已經不再存在,你清楚是在為誰服務嗎?!

公司登出,應向你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既不存在辭退一說,也不可能給予賠償。

4樓:霸燈

可以找請你在裡面上班的那個人,由他向你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

5樓:談律師

您好,只要公司存在違法解除,申請勞動仲裁應該可以拿到賠償金。您可以將公司的出資人作為被申請人提起勞動仲裁。

6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登出後的公司的權利義務由繼承該公司權利義務的公司承擔,如果是被撤銷後才登出的話,公司的權利義務由撤銷他的單位承擔。

如果是破產登出的,只能從破產財產裡來賠償了,

縱橫法律網 李翔律師

公司要登出,我們企業員工該怎麼辦?

7樓:微風

公司要登出,企業員工通常有如下處理方法:

1.無合法理由辭退

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按照每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作為賠償金,超過六個月不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不滿六個月支付半個月工資,以離職前近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工資標準。

若公司有拖欠工資或剋扣工資或單方面調工作崗位或降低工資等違法行為,可以以此被迫提出離職或確實是生產經營困難等原因解除,是有補償的,每工作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可以要求公司結清全部工資

2.公司與你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應支付每工作一年一個月工資作為補償金。

3.若員工主動提出離職,是沒有經濟補償金的。

公司登出程式

當一個公司宣告破產,或者被其它公司收購、公司章程規定營業期限屆滿、公司內部分立解散,或者由於一些業務經營方式不規範被依法責令關閉,這時公司可以申請登出。

公司登出的條件:

1、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2、公司章程規定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3、公司因合併、分立解散;

4、公司被依法責令關閉,可申請登出

備註:吊銷營業執照即公司登出,如果以後不打算再開公司的話,事實上無需辦理登出手續,因為工商營業執照在每年年檢時如果不年檢,將會自動登出公司的執照。另外如果公司不再去報稅,稅務局也會停止公司的稅務登記證。

不過如此做法的後果是,3年內將不再有資格成為公司法人,3年後才可恢復正常。

8樓:張鵬律師

回答公司登出之前應該首先進行清算,在清算時,其剩餘資產應該首先用於支付員工的工資和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標準按照勞動法規執行。

您所在的公司如果要登出,在登出前公司應依法終止或解除與職工的勞動合同,並向您支付經濟補償金

依據《公司法》等相關規定,公司清算登出前應向社會進行公告,然後依法結算清楚所拖欠的工資、稅費等債務,但如果所有的資產狀況已資不抵債,工人的工資是難以再追償了。但也有特殊,若有證據證明公司法人代表和主要負責人惡意利用這種責任規則造成債權人損害的,勞動者也可向其個人進行追責。「可通過法院向法人代表提起訴訟。

如果無法通過協商、勞動仲裁解決問題,當事人可以通過訴訟的方式解決問題

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的,勞動合同終止。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六項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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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5條

如果在一個公司工作了15年以上,辭職或者被公司辭退了,有些什麼補償,補償多少?

9樓:樂觀的

辭職是沒有補償的,辭退是有補償的。用人單位「辭退」勞動者,如無正當理由,涉嫌違法解除,就要按正常補償標準的二倍對勞動者賠償。如果有法律依據,按每滿一年補償一個月月均工資。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擴充套件資料:

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情況:

依據《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 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 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10樓:

如果是自己辭職應該是沒有補償的,如果是公司辭退你,一、合法解除勞動關係(合同到期)的情況下,按每年補償一個月工資,15年應該是15個月工資吧,滿六個月算一年,不滿六個月算半年;二、如果是違法解除,你可以要求雙倍補償,即30個月工資。如果不行,可以向勞動部門投訴。

11樓:來自大鄣山**不羈的李逍遙

如果我在一個公司幹了十三年被公司辭退了有補償嗎?

12樓:匿名使用者

辭職是沒有補償的

辭退是有補償的

是工作滿一年給一個月工資,也就是說你可以拿到15個月的工資,另外的是滿六個月算你一個月的工資,不滿六個月的算你半個月的工資。也就是說你拿16個月或者15.5個月的補償。

注:工資標準按付給你賠償金的時間之前的12個月的你的平均月收入(是平均月收入 而不是 平均月工資)。

13樓:匿名使用者

首先你要明確下你在這家公司從哪一年開始工作的,我再幫你具體回答,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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