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恐龍寶寶
合同本來就是一式兩份所以對方在怎麼更改都有記錄的
不要以為**方沒有法務部就可以隨便
不能因為說自己吃虧了就往清單上動腦筋
2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作為證據之一,但是能證明什麼,需要考慮你要證明的事實和銷售清單之間的聯絡。對於證明不同的事實,銷售清單的證明效力是不一樣的。如果你是賣貨一方,想證明銷售的貨物的規格數量金額,銷售清單就不能單獨證明什麼,因為這是你自己開具的,除非銷售清單上有對方的簽字蓋章。
同樣如果你是買貨的一方,光憑銷售清單也很難認定銷售行為,除非上面有銷售方的蓋章,或者是專用紙並且有編號,大多數情況下還是需要結合其他證據來使用。
3樓:渤海一人
可以做法律依據,同時還有銷售打款的銀行單據、賬戶流水,一些銷售客戶、渠道等都可以成為法律證據。
4樓:光威大魚
銷售合同在簽訂之日就生效,如果有漏洞,確實是不合常理的漏洞,是可以得到法律保護的,如果是因為你們自己的疏忽大意,而在合同的條款中,留有很大的漏洞,這個只能是你們自己的問題,而且如果是人為的,可以報警讓警察叔叔,來看看誰在作怪。
舉一個成功鑽了法律空子的例子 100
5樓:小刀小刀
權威回答:
我向你借款100萬元,我給你打借條,只寫了一句話:「今借買家電要小心100萬元」,你打官司贏不了我!!!!!!!!!!
因為,不能說明是我向你借,還是我借給你。
6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這樣的例子。
一般鑽法律空子,為法律規範在行為約束上空白,或不清晰。造成有空子可鑽。
不可能句子,詞彙,字眼有空子可鑽的情況發生。
7樓:匿名使用者
舉個例子,夫妻共同生活,女方借創業投資理由用男方身份或用雙方身份借款,男方如果信任就掉坑,之後帶孩子離家出走,帶走所有卡片,再用給孩子私立醫院治病帶孩子玩為名大肆偽造消費,用自己名義貸款或製造虛假借條,貸款被起訴都是有周期的很長,一旦到達某個節點,就離婚,這樣雙方共同債務成立,男方需交給女方還款費用,女方就可以拿到一大筆錢
首先是信任,這個借款男方同意,男方犯法了卻不知道,第二,以孩子為理由屬於雙方共同受益,法律支援,孩子生病,法院同情,女方是弱勢群體,話費巨大不得不借款,理由正當,即使不通知男方,依然是守法,借款單據無從考證真假
8樓:師太是老衲
自行搜尋辛普森殺妻案……話說,你可以找「可以」「應該」這種用詞方面的,法律對這些很講究
為什麼有些人總是認為會鑽法律空子的就一定是律師呢?難道會鑽法律空子的就沒有其他人?比如司法人員。
9樓:房博士律師團
我不認為律師「鑽法律空子」是什麼見不得人的事情,而其他人特別是司法人員「鑽法律空子」就絕對要不得!
「鑽法律空子」絕對不是個褒義詞,甚至連中性詞都算不上,只能悲催地被打入貶義詞行列!
但是,在我們看來,應該全面正確理解「鑽法律空子」這個行為,還其以真實面目。
司法實踐中,「鑽法律空子」大致有兩類:
一類是公民、企事業單位等行政相對人和提供法律服務的社會工作者(律師和基層法律服務人員)以私權對抗公權力過程中,通過合理規避法律,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的過程!應該是被允許並不受譴責的,理據是「法無禁止即可為」。
例外一類是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在依法行政過程中(行政權,是依照法律規定,組織和管理公共事務以及提供公共服務的權力。是國家權力的組成部分之一),在行駛憲法和法律賦予的司法權(司法權是指特定的國家機關通過開展依其法定職權和一定程式,由審判的形式將相關法律適用於具體案件的專門化活動而享有的權力)的過程中,應當嚴格依法履行職責,禁止違背法律,也禁止違背法律原則、立法精神,所以「行政和司法的法律空子鑽不得」,依據是「法無授權即禁止」。
10樓:淮安浙江人
a鑽法律空子的人
在公共想象中,律師被認為是「鑽法律空子的人」。對於這種想象,律師界和法律界少有迴應。這種曖昧的態度,或許本身就是一種迴應,或是認為不值一提,或是預設。
這種曖昧強化了最初的那種臆想,久而久之,律師是鑽法律空子的人,就成為了一個人造的事實。在製造這個事實的過程中,社會公眾乃至律師及法律界都是同謀,通過大家的合力,事實被炮製了出來,真相被掩蓋。
律師是一個什麼樣的人?給律師做一幅完整的素描,不僅能使大家瞭解律師和律師行業,更重要的是確立律師的社會角色,對律師而言,完成自己的社會擔當;對社會而言,能充分利用這個角色,獲得設定這個角色所帶來的福利,名正則言順。在這個問題之下,又被分解為諸多小問題,律師是好人還是壞人?
律師是國家的人、社會的人還是當事人的人?如此等等。
鑽法律空子的人,就其語義,大致可以這樣理解,第一,法律是有空子的;第二,這個空子是可鑽過去的;第三,律師是專業鑽這個空子的人,比之於溜門撬鎖,開槽挖洞。
在討論這個話題之前,我們必須明確幾個概念:
1、法律不是萬能的,它只是調整人們行為的某種規範之一,其他如道德、鄉規民約等
2、法無明文規定的權力,公權部門不得行使!
3、原則上,只要法律不禁止的,人們都可以去做!(當然還有其他如道德規範的約束)
法律不是上帝,它無法設計、預知、控制一切未來之事。同時,法律的重要載體是語言,而語言的模糊、歧義是其與生俱來的痼疾,當語言遭遇鮮活的事實,其無能會表現的淋漓盡致。正因為如此,法律的紙面文章從來都未完備過,當遭遇一些事實時,或者法律沒預見到,以至於出現空白,或者雖然有所預見但是卻說不清楚,公說公理,婆說婆理,莫衷一是,此時,法律陷入尷尬。
這兩種情況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法律的空子。對於這種空子,在法學理論上,法官造法、法律解釋、補充法律漏洞等等諸多辦法,都是為彌補這種空子而付出的努力。
面對這種法律空子,耐人尋味的是,社會公眾對法律職業的想象呈現出完全相反的兩種景象,一方面,法官、法律學者被想象成竭盡全力去彌補法律空子的人;另一方面,同屬於法律職業群體的律師,被想象成削尖腦袋去鑽法律空子,甚至刻意製造法律空子的人,比如曲解法律。一方在補窟窿,另一方在鑽漏洞,甚至製造漏洞。
為什麼會出現反差如此之大的社會想象?
首先在於這與我們對法律的長期偏見有關,在社會公共印象當中,法律在傳統上被認為是刑法、行政法、管制法、強制法,少有人把它看做是民法、權利法、自治法、自由法,至於權利話語的興起不過是近十幾年的事。因此,法律的空子之說,是在傳統語境中認為法律沒管到位,出現了空白,而不是在權利話語之下,法律未管制的當是自由的權利。同時,這種想象還與對律師的偏見有關,律師鑽空子似乎是在說,律師的此等行徑很小人,很陰暗,經不起道德的拷問,為一己之私利用代表正義的法律的缺陷,同樣是沒有把律師置於權利話語背景之下,律師是維護個人權利和自由的一個職業,是制衡**權力濫用妄為的一個職業,是生來就要與公權對抗的一個職業。
只要有法律存在,法律的空子就是一個無法**的事實。如何看待這些空子,如何看待鑽空子的律師,其根本不在空子,不在律師,而在於我們社會公共語境的演化和進步。
如果換位思考,我們就會明白,把公權力關進籠子,才是我們普通共眾共同面對的難題。面對鑽法律空子的律師,如果我們能隨時把自己想像成就是那個律師正在服務的當事人,我們的心情會好很多!
可怕的是擁有公權力的人去鑽法律的空子,他們經常會忘了:法無明文,權力不得行使!
11樓:絕戀惟美
凡是都有2面性,沒有完美的
完美(中國)日用品****的直銷是不是鑽法律空子?是不是變相傳銷?
12樓:匿名使用者
判斷是不是傳銷,需要從法律角度解析此行為的法律內涵,如符合以下條件,則屬於傳銷行為。
依據《禁止傳銷條例》:
第二條、傳銷,是指組織者或者經營者發展人員,通過對被髮展人員以其直接或者間接發展的人員數量或者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或者要求被髮展人員以交納一定費用為條件取得加入資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擾亂經濟秩序,影響社會穩定的行為。
第七條下列行為,屬於傳銷行為:
(一)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髮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對發展的人員以其直接或者間接滾動發展的人員數量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包括物質獎勵和其他經濟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髮展人員交納費用或者以認購商品等方式變相交納費用,取得加入或者發展其他人員加入的資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髮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形成上下線關係,並以下線的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上線報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13樓:
完美公司於2023年月日2月1日獲得國家商務部發的直銷牌照。屬直銷公司。
14樓:匿名使用者
法律上允許的,不一定是合理的。
完美就是打著合法的幌子幹非法的拉人頭、金字塔式傳銷勾當的。
15樓:卡卡白金
不是,,,直銷和傳銷的模式是一樣的,不是鑽法律空子,法律是根據現在直銷情況制定的,《直銷法》,完美是廣州中山的,是國家批准的幾家合法直銷公司,
如果我發起的合同被人誤簽了怎麼辦,具有法律效益嘛
發起的合同被人誤簽了,可以在一個月內撤銷。合同法 第五十四條規定 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 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 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詐 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
合同解除合同無效合同被撤銷的區別
一 從發生原因上看,合同無效是指合同根本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合同有效的條件,合同關係不應該成立 而合同解除是指消滅已經有效成立的合同。二 對於無效合同 特別是故意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道德的合同來講,應該當然無效,即使當事人不主張無效,有關國家機關也應主動干預 而合同的解除主要適用合同自由原則,即使是符合法...
未簽訂勞動合同被辭退怎麼賠償
樂觀的 未簽訂勞動合同被辭退,根據 勞動合同法 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同時,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等都是違反勞動合同法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不需經用人單位同意。第十條 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