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監理師
如果是哦老闆辭退。應該有補償,每年一個月工資。
沒有籤合同,還可以要求雙倍工資差額。
2樓:介高峰
按勞動合同法的規定,這種超一年的,視為預設勞動合同,無補償,約被辭退,應給2個月的補償,要求雙倍工,資,是根本不現實的!就2月補償也非,易!就證明有勞動關係這一關,也不易辦到。
紙上談兵,無用的。
3樓:釩啼鱉墒銜梧
1、單位以交保險的名義扣發了勞動者的工資而又不辦理國家法定的社會保險,屬於欺詐行為,可以要求單位依法為勞動者補交所有的保險費用,並支付由此產生的滯納金。或退回所扣工資並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的規定,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你加付賠償金。
2、單位不籤勞動合同,可要求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3、上述2條單位的違法行為,已經構成了你辭職非常充分的理由,完全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情形,屬於合法辭職。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辭職,不但不受提前30天的限制,也不用比準,單位還必須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沒工作一年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4、如果單位不支付上述費用,維權辦法有三:
第一,最簡單的方法是**投訴到當地勞動執法監察大隊,他們會依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依法對用人單位進行監督檢查,並責令其支付。
第二,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第三,最有效的辦法是通過勞動仲裁解決(不收費,不用律師),仲裁時,你可儘量收集一些相關證據,有利於裁定,沒有也不要緊,到時會責令用人單位出示有關證據,你不用擔心。
5、關於證據的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條的規定,在勞動爭議糾紛案件中,因用人單位作出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勞動爭議的,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也有規定,「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於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再者說,沒簽勞動合同,要證明勞動關係,可按照「勞社部發〔2005〕12號」《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的規定,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你只要有在單位工作的任何證據,工作證或者同事證言都足以證明勞動關係的成立。
老闆突然說不幹啦,並且快一年沒簽合同應該怎麼賠償.
4樓:匿名使用者
你從未領取工資,可以得到下列的款項:
1 工資,應當按照工作月數,每月得到二倍的月工資;
2 經濟補償,一個月工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1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2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5樓:匿名使用者
從未簽訂的合同的第二個月起計算雙倍工資,老闆不幹意味著企業要終止或解散,要按一年一個月的方式補償,未提前30天通知的還要支付一個月代通知金。建議你取得與之有勞動關係的證明 和各種證據,提起仲裁解決。
6樓:正氣長春
如果你在該單位工作快一年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可以要求老闆賠償雙倍的工資。
7樓:火冰雲1號
發你工資了嗎?
不能,勞動合同不管你是否簽訂,只要工作滿三個月你就有法律效應的勞動關係。
要夠你的工資不要想太多了。
採納一個吧。。。
我被老闆辭退了,因為我們是小廠,沒有合同,幹了2年半,我是否可以要求老闆補償,可以補償些什麼
8樓:匿名使用者
補償如下
1 2.5個月工資做為補償金 標準為前12個月平均工資 包括獎金 津貼及補貼 且應按雙倍標準賠償 即5個月工資
2 如果沒提前30天通知你 還要給一個月工資做為代通知金 標準為上個月應得工資
3 補交社保
以上補償必須要有你在公司工作過的證據才可以一樓說的第二個月的開始的雙倍工資 由於你已經超過一年時效期了 法律上不支援了
9樓:匿名使用者
因為沒簽勞動合同,可以主張從第二個月起的雙倍工資。
被單位辭退,如果工作超過2年半,可以主張三個月的經濟補償金。如果工作未超過2年半,可以主張2個月半的經濟補償金。
經濟補償金的基數是你離職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
10樓:匿名使用者
此類情況下,建議先向當地勞動局反映情況,以記錄基本的勞動關係,由勞動局介入確認雙方是否解除勞動關係,之後再計算經濟補償金。
11樓:毛弟
首先,你工作的這家小廠是否辦理了營業執照?如果辦理了營業執照的話,那麼你就直接到這家廠所在的勞動保障局的仲裁部門去申請仲裁。仲裁的請求是:
1、要求單位支付未與你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2、要求單位為你補繳你工作期間的五險;3、要求單位支付你解除勞動關係的經濟補償金。
12樓:匿名使用者
老闆如果是無理由的非法辭退的話,可以要求支付賠償金,標準是每工作滿一年支付兩個月本人工資的賠償金,工作超過半年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算。
縱橫法律網-江蘇昊信律師事務所-趙勇律師
勞動法 辭退老闆沒有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就辭掉我,未與我籤合同,我該得到補償嗎?(幹了7個月)
13樓:匿名使用者
我認為肯定是你違約了,老闆是可以不用提前通知的,其實個人與個人之間的合作,作為既是勞動者又是投資者的所謂「老闆」是弱者,因為如果你已經違約即工作不認真,如果提前通知你,你肯定是混一個月,也不知道你會不會偷東西這些,所以情理上,我覺得可以不能通知而直接辭退不認真的員工,其實不認真就是違約了,違約了肯定是直接解約。而相反,勞動者辭職應該要提前通知,因為私有企業都是沒有富餘人員的,你辭了,別人都有可能無法運轉,損失太大。
一句話,如果把勞動力理解為一種商品,就很好理解了,不合格的商品就可以隨時退貨,而合格的商品賣了以後,應該不能反悔,做到合約為止,但因為購買勞動力的一方(老闆)是弱者,有時賣了的商品,要拿回去,弱者也沒辦法。
現在勞動法需要改,太不公平了,對於合作的另一方既是勞動者又是投資者的一方太不公平了,什麼雙倍工資,什麼辭不合格的勞動者,還要補償,太沒道理了。
我估計是立法者認為是國有企業,沒幾個人辭職,國有單位富餘人員又多,少一個無所謂,就算虧錢也無所謂,找**撥款。
14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你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你辭退的經濟補償金,你工作7個月,按照一年計算,應該支付你一個月的經濟補償金。另外你還可以要求他支付未提前30天通知的一個月的工資補償。注意收集你們之間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明。
15樓:簡簡單單
1、工作了七個月,用人單位未通知就辭退的話,你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二倍經濟補償金的賠償金一個月工作,另支付未籤合同的二倍工資六個月,合計七個工資的。但是如果你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就不能要求經濟補償金,但是未籤合同的二倍工資仍可以要求的。
2、《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16樓:匿名使用者
應該得到賠償。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參考內容
17樓:天狼小星星
按照規定,無論是試用期還是正式都應該籤合同的。如果未籤合同你還可以向有關部門反映索要2陪的工資。但是你沒有籤合同,他燉你冬菇也沒有時限吧。
我是業餘,畢業找工作的時候看了下勞動法,具體還得找專業人士。
18樓:匿名使用者
應該,你去當地勞動部門提出申訴或勞動仲裁
當然你會有難度
你勞動是的工資條等均可以作為證據。
19樓:匿名使用者
沒簽合同,工作時間也太短,得到補償很難。
20樓:有問題想請教下
沒合同很難
而且得不償失
希望能幫到你 ^^
幹了十年的公司,但是沒有籤勞動合同,老闆辭退了怎麼樣要補償
21樓:帥氣的小宇宙
公司屬於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勞動者可以向勞動保障部門進行勞動仲裁、提起訴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八十二條: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22樓:匿名使用者
1、如果沒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情形的理由,則單位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2、依據《勞動合同法》87條的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47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賠償金的計算按《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支付了賠償金的,不再支付經濟補償。賠償金的計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計算。
即可獲得20個月工資的賠償金。
3、單位不籤勞動合同屬違法行為,你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向單位索取二倍的工資。你的情況應當從2023年1月1日勞動合同法頒佈之日起一個月後開始計算雙倍工資。
4、從用工之日起不為勞動者建立國家法定的社會保險也是違法的,可以要求單位依法補充建立並補交所有相關費用。
5、依據***頒佈的《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是必須執行的,你至少可以每年享受10天的帶薪休假,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頒佈的《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十條的規定,用人單位經職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職工年休假天數少於應休年休假天數,應當在本年度內對職工應休未年休假天數,按照其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你可自2023年1月1日起每年要求支付10天,共計20天300%的休假工資報酬。
6、如果單位不按上述要求履行責任,不支付有關費用,你只有到當地勞動行政部門申請勞動仲裁(不收費,不用律師),通過勞動仲裁下達的裁決書,向單位索賠,如果還不賠,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7、通過仲裁解決還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的工資、加班工資、經濟補償金等,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8、仲裁時,你可儘量收集一些相關證據,有利於裁定,沒有也不要緊,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的規定,勞動糾紛案件舉證的主要責任在用人單位,到時會責令用人單位出示有關證據,你不用擔心。
9、再者說,沒簽勞動合同,要證明勞動關係,可按照「勞社部發〔2005〕12號」《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的規定,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你只要有在單位工作的任何證據,工作證或者同事證言、證詞都足以證明勞動關係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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