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協議約定了兩個仲裁機構,仲裁協議有效嗎

時間 2022-04-07 10:45:05

1樓:李亞東律師

需要當事人協議選擇其中一個仲裁機構,如果進行選擇的,仲裁協議有效,如果無法選擇,則仲裁協議無效。

法律分析

仲裁協議雖約定兩個以上的仲裁機構,但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其中的一個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的。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作出了明確的規定,中國法院的司法實踐亦不乏相關案例。比如,在河南省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申請人天祝藏族自治縣康弘矽業****與被申請人平高集團****申請撤銷仲裁裁決一案中,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即認為,涉案仲裁協議雖約定了兩個仲裁機構,但在平頂山仲裁委員會受理平高集團公司的仲裁申請後,申請人在其向平頂山仲裁委員會發出的信函中表示願意遵守仲裁規則接受仲裁裁決,應當視為雙方當事人對選擇平頂山仲裁委員會作為仲裁機構達成了一致的補充意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涉案仲裁協議應為有效。

第二,仲裁協議雖約定兩個以上的仲裁機構,但一方申請仲裁時,仲裁機構是唯一明確的。比如,在棗莊市新時代城市基礎設施發展****與深圳市黑駒藝術設計****確認仲裁協議效力一案中,最高人民法院即認為,雙方簽訂的涉案仲裁協議也即「凡因本合同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發包方提交棗莊仲裁委員會仲裁。承包方提交中國國際經濟**仲裁委員會華南分會,提請仲裁對雙方有約束力」雖然涉及兩個仲裁機構,但從其表述看,無論是發包方還是承包方申請人仲裁,其指向的仲裁機構均是明確唯一的。

因此,雙方關於仲裁協議的約定應認定為有效。在此之前,最高人民法院在深圳市糧食集團****與來寶資源****(新加坡)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中也認為,雙方當事人在主合同中訂立的仲裁協議,也即「由合同履行引起的爭議,任何一方可提交仲裁,如果被告是買方,爭議提交香港國際仲裁中心;如果被告是賣方,爭議提交給倫敦穀物與飼料**協會仲裁。由合同引起的爭議均按照英國法解決」雖然涉及兩個仲裁機構,但從其具體表述看,無論是買方還是賣方申請仲裁,其指向的仲裁機構均是明確的且只有一個,故該仲裁協議應認定有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十八 仲裁協議對仲裁事項或者仲裁委員會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當事人可以補充協議;達不成補充協議的,仲裁協議無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 仲裁協議約定由某地的仲裁機構仲裁且該地僅有一個仲裁機構的,該仲裁機構視為約定的仲裁機構。該地有兩個以上仲裁機構的,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其中的一個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不能就仲裁機構選擇達成一致的,仲裁協議無效。

2樓:朋凡雁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規定,仲裁協議約定兩個以上仲裁機構的,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其中的一個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不能就仲裁機構選擇達成一致的,仲裁協議無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規定,當事人約定爭議可以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協議無效。但一方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期間內提出異議的除外。

仲裁機構約定不明,仲裁協議是否有效

3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分情況,如果仲裁協議對仲裁機構的名稱約定的不準確,但是能確定具體仲裁機構的,認定該仲裁條款有效;如果不能確定具體的仲裁機構,也沒有說明具體的仲裁事項和仲裁委員會,當事人也達不成補充協議的,該仲裁條款無效,一方向法院起訴的,法院可以受理。

相關法律可參考: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十六條 仲裁協議包括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和以其他書面方式在糾紛發生前或者糾紛發生後達成的請求仲裁的協議。

仲裁協議應當具有下列內容:

(一)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二)仲裁事項;

(三)選定的仲裁委員會。

第十八條 仲裁協議對仲裁事項或者仲裁委員會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當事人可以補充協議;達不成補充協議的,仲裁協議無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條 仲裁協議約定的仲裁機構名稱不準確,但能夠確定具體的仲裁機構的,應當認定選定了仲裁機構。

如果仲裁協議中約定了兩個仲裁機構,是不是意味著當事人任一方可隨便找這兩家中的一家1仲裁機構仲裁?還

4樓:湖北言達律師事務所

約定了兩個仲裁機構,當事人雙方可以先協商選定其中一家仲裁機構。不能達成一致的,仲裁協議視為無效。

約定了兩個仲裁委員會的仲裁協議有效嗎

5樓:王元頁

如果申請仲裁前無法協商一致,協議無效

《仲裁法》

第十八條 仲裁協議對仲裁事項或者仲裁委員會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當事人可以補充協議;達不成補充協議的,仲裁協議無效。

仲裁協議約定仲裁機構名稱不準確,能夠確定具體的仲裁機構,仲裁協議有效嗎?如合同簽訂地的仲裁機構仲裁

6樓:合肥律師劉志漢

一、所說情形,仲裁協議有效。

二、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協議無效:

(一)約定的仲裁事項超出法律規定的仲裁範圍的;

(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仲裁協議;

(三)一方採取脅迫手段,迫使對方訂立仲裁協議的。

第十八條 仲裁協議對仲裁事項或者仲裁委員會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當事人可以補充協議;達不成補充協議的,仲裁協議無效。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仲裁協議約定由某地的仲裁機構仲裁且該地僅有一個仲裁機構的,該仲裁機構視為約定的仲裁機構。該地有兩個以上仲裁機構的,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其中的一個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不能就仲裁機構選擇達成一致的,仲裁協議無效。

7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只是名稱的不準確,仲裁協議是有效的。比如在當地只有一家仲裁委員會的情況下寫明「某某市的仲裁委員會」,這種協議就是有效的。但是你所舉的例子,合同簽訂地的仲裁機構仲裁,不能認定為有效,因為合同簽訂地這個表述很難確定唯一的仲裁機關,因為在地區的表述上,某市的某個區可以使合同簽訂地,但某市同樣是這個合同的合同簽訂地,如果把合同簽訂地理解為區一級的話,則仲裁協議無效,因為區縣一級不設仲裁委員會,如果理解為市,則是有效的。

8樓:孝感孤獨劍

可以直接到法院起訴!

如果雙方當事人就仲裁協議有效性所適用的法律沒有約定,則適用仲裁機構所在地或仲裁地法

9樓:匿名使用者

對。bai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du中華人zhi民共和國仲裁法》dao若干問題的解釋

內(2023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容審判委員會第1375次會議通過)

法釋〔2006〕7號

第十六條 對涉外仲裁協議的效力審查,適用當事人約定的法律;當事人沒有約定適用的法律但約定了仲裁地的,適用仲裁地法律;沒有約定適用的法律也沒有約定仲裁地或者仲裁地約定不明的,適用法院地法律。

仲裁協議有效,但協議中約定的仲裁地點,有些不妥,請問法院或是仲裁庭有權修改嗎?法律依據是什麼?

10樓:匿名使用者

我認為這個仲裁協議的條款是有效的。根據《仲裁法》第18條的規定,仲裁協議對仲裁事項或者仲裁委員會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當事人可以補充協議;達不成補充協議的,仲裁協議無效。從該仲裁條款的內容看,因為約定的仲裁機構明確、準確,約定的仲裁規則清楚,所以有效。

至於地點,確有些不妥。但是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在天津確實存在分會,可以認為選擇在天津仲裁也是雙方明確認可的。協議是當事人雙方的事,其他機構無權修改,仲裁委員會會根據雙方的上述仲裁條款受理案件。

縱橫法律網-海南惠海律師事務所-陶虹律師

11樓:ycl於春林

朋友你好:

1.仲裁協議,是指雙方當事人在自願、協商、平等互利的基礎之上將雙方已經發生或者可能發生的爭議提交仲裁解決的書面檔案,是申請仲裁的必備材料之一。

2.如果雙方已經達成了仲裁協議,而且這個仲裁協議有效,那麼仲裁協議就肯定一下兩項效力:

a、對法院的法律效力:仲裁協議可以排除法院的司法管轄權。我國《仲裁法》規定,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受理後,另一方在首次**前提交仲裁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起訴。

b、對仲裁庭的效力:雙方達成有效的仲裁協議,是授予仲裁機構仲裁管轄權並限定仲裁範圍的有效檔案。我國《仲裁法》第四條是有規定的。

3.所以你所說的仲裁協議有效,約定的地點即使有些不妥,但是法院以及仲裁機構都是沒有權利進行修改的。如果當事雙方願意,可以再次約定,修改仲裁地點,這個是可以有的。

希望可以幫助你,滿意請採納。

12樓:匿名使用者

我覺得你這個仲裁協議是部分有效的,只有仲裁地點的約定是值得商榷的,就像你說的那樣,如果法院可以為仲裁提供場所,那麼仲裁即可得以開展。如果法院不提供仲裁地點,那麼也僅僅是你們對仲裁地點的約定是無效的,但是對糾紛處理方式的選擇「由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根據其規則和中國法律處理」,仍然是有效的。

13樓:

這個條款屬於同時約定仲裁和法院管轄,屬於無效的仲裁條款。

14樓:惡活活

不瞭解上下文 是**還是運輸合同糾紛嗎?有的型別的合同管轄地有很多的,有約定依約定而已

仲裁協議有效,但協議中約定的仲裁地點,有些不妥,請問法院或是仲裁庭有權修改嗎?法律依據是什麼

我認為這個仲裁協議的條款是有效的。根據 仲裁法 第18條的規定,仲裁協議對仲裁事項或者仲裁委員會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當事人可以補充協議 達不成補充協議的,仲裁協議無效。從該仲裁條款的內容看,因為約定的仲裁機構明確 準確,約定的仲裁規則清楚,所以有效。至於地點,確有些不妥。但是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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