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不能,除非雙方不能搭成協議才能申請賠償。
因為既然簽了離職和解協議,就證明你們雙方已經過協商,你已承認協議上的內容。按勞動合同法和勞動法,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發生勞動糾紛時可進行協商,勞動者也可到勞動監察部門或工會請求三方協商,如果協商不一致或不能達成共識,可申請勞動仲裁,如果對仲裁不服才能進行申訴。既然你和公司已簽訂離職協議,則視為此事已終結,除非你們的協議存在違法簽訂的情況,否則不能再提起仲裁或申訴。
2樓:匿名使用者
加班費可以主張。
既然簽訂瞭解除協議,在你不能證明存在欺詐、脅迫情況下,法院是認可協議效力的。
n+1是法定的協商解除的補償計算方法,甚至協商解除都沒有那個1,要是申請仲裁,你勝算不大。
在協議簽署前的行為,一般都是被協議所涵蓋,即,公司未真正開除你,你主張公司違法解除2n的賠償,法院不會認可。
3樓:趙輝煌律師
你完全可以申請勞動仲裁來維權的。
4樓:匿名使用者
@hr界的新聞哥:1.如果是裁員,只要企業履行了必要的程式,經濟補償金就是n,不可能是2n,現在的企業能做到這樣已經不錯了,差不多就行。
2即使是無固定期限合同的人員也是可裁的物件,只是作為優先留用的人員
5樓:匿名使用者
1、申請勞動仲裁與是否離職無關。
2、勞動仲裁只是與相關仲裁內容有關。
3、具體如何仲裁,只能是三方協商(個人、企業、仲裁科),如果你不服仲裁,也可向當地的法院申請判決。
6樓:匿名使用者
1.法定的經濟補償金有n、n+1或2n三種情形,沒有你說的2n+1
2.你主張的違法解除有何依據?如果離職原因為個人原因,是不能主張2n的,你如何證明是企業要求你將離職原因更改為個人原因的,一般很難證明;同時公司與你解除合同的原因是什麼?
3.至於加班費你可以主張,能否獲得支援看證據
7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簽定了補償協議
這就屬於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關係
這樣的情況下,你的主張比較難以得到支援。
除非存在欺詐等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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