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單位勞動合同沒有解除就與新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會怎麼樣

時間 2021-05-07 20:01:25

1樓:匿名使用者

是否違法,要看具體情況.這種情況在實踐中是很多的,比如一人在多家公司擔任董事或顧問,非全日制用工中一人多職等.

關鍵是你與前一個單位在合同中是怎麼約定的,是否約定你在合同期限內不得從事其他工作.即有不準兼職或有競業限制的規定.說白了就是在後的勞動合同不得對在先的勞動合同造成不利影響.否則單位有權解除合同,或按合同約定要求賠償損失.

若單位給你放大假,雖沒有解除合同,卻又不給發工資,但又明確限制不準兼職,那麼單位這樣做則是違法的,不合常理.

綜上,若在家閒著,不如去工作.但是應對違約或對原單位的不利影響有可能的損失與再工作所獲利益進行權衡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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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律規定: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第二十三條規定: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六十九條規定: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後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九十一條 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2樓:毓政苑

不違法。

如果是非全日用工這是允許的;

如果是全日制用工,你能隱瞞並且能處理好兩個單位的工作當然是好的,但是這種情況一般每個用人單位都是不允許的,而且根據勞動合同法這還是用人單位解除你們之間勞動關係的法定事由。

建議:趕緊辭去一個單位的工作,不然單位都知道了,兩個工作就保不住的,而且時間長了你身體也吃不消啊,保重啊。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3樓:獨自等待阿斯

當然違法。依法原單位可以直接與你解除勞動關係,並不需要給你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4樓:匿名使用者

原則上沒有大的問題。但你得處理好細節問題。關鍵是長假是怎麼放的,待遇是怎麼發的。

5樓:木有木有木有哦

嚴格講,你的行為說沒有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但在原勞動合同未解除的情況下,你與其他單位訂立的勞動合同,不符合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依法(涉及到整個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了甚至法理和判例,法條就不列舉了),一個勞動者只能與一家用工單位形成一個勞動關係,因此,你與後面一家單位的勞動合同在發生爭議時,會被認定為是無效的勞動合同,注意,是在發生爭議時,他可能不能保護你自下一家單位收取報酬的權益。你的行為其實主要是違反與原單位的勞動合同的問題,如果其始終沒發現,我覺得無妨。但你與前一家單位的勞動合同不解除,你始終無法成為下一家單位的正式員工,也就是無法形成真正的勞動關係,不管你們之間的合同是怎麼簽署的,因為,下一家單位給你辦用工手續時,需要前一家單位的退工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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