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不需要。
《勞動法》
第二十四條 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五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二十七條 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可以裁減人員。
用人單位依據本條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錄用人員的,應當優先錄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二十八條 用人單位依據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2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法》第16條的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又根據該法第25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關於曠工辭退單位是否要支付補償金
3樓:呂艾
【1】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第二項規定,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定的,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勞動者曠工三天,違反了單位的規定。單位可以和勞動者解決勞動合同。
單位要給勞動者書面解除勞動合同通知,並且說明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
【3】找遍了《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沒有看見按第39條解除勞動合同,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規定。
【4】可以斷定,按勞動合同法第39條單位和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不給於經濟補償。
4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辭退.如果再要詳細點的話,就是你們公司的規章制度經過民主制定,並且公示過,員工簽字確認同意的,如果是這樣的話,即使去仲裁都沒有問題.公司也會勝訴.
公司規章制度中規定此行業屬於嚴重過失,可以辭退的話,就不用支付補償金.
5樓:匿名使用者
1.無需支付補償金!2.勞動法第四章第三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嚴重違反用人
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3.勞動法第四章第四十六條中關於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幾項並沒有包括第三十九項內容,換句話說,三十九項的所有規定內容,用人單位都無需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4.現在問題是你們單位的規章制度裡是否有這方面的內容規定,有,就不用支付;沒有,就不好界定了。
6樓:匿名使用者
我們公司這前也有這樣的情況,後來沒有給補償金,因為這是在員工手冊規章制度裡規定了的。
7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公司將曠工連續三天以上定為嚴重過失,而且此制度有通過合理合法程式產生,全員都有了解的情況下可以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否則屬於企業辭退員工,需要給予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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