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商增送的面積變成停車位收取維修基金合理嗎

時間 2022-04-08 14:20:02

1樓:來自理坑溫厚的無尾熊

不合理,合同中明確說明是贈送的面積,這贈送的面積應該是你們二戶別墅共有的,這四個車位應該就是你們二戶均得,開發商私自收取維修**這是變相亂收費,你們可以拒絕交付。

2樓:老桑幫你忙

這個事啊,不要急,還需要進一步弄清情況。你表述得比較簡單,有可能是幾件事混在一起說了。

1、物業專項維修**,是開發商代收代繳的,由物業管理部門保管,登記在你的房號下,辦房產證時會給你收據的。

物業專項維修**,是按你別墅的建築面積乘以每平方繳納標準計的。不在建築面積內的贈送面積,是不用繳納物業專項維修**的。

2、「附一樓」是不是「負一樓」之筆誤? 如果是,你的別墅有地下室吧,地下室有可能計入建築面積。你核對一下房產證附圖,有沒有負一層,如有面積是多少。

3、如果房產證上沒有「負一樓」的建築面積。那麼,你再核實一下,負一樓的4個車位,有沒有產權證?有些地下室的停車位是有產權的,有些地下室是沒有產權的。

但是,即使是有產權的,也不用繳納物業專項維修**。,

房產開發商收取房屋維修**合理嗎

3樓:匿名使用者

您好!也不知道為什麼,現在購置新房或者舊房,要交納一筆不小數字的房屋維修**。這對許多不富裕的普通老百姓來說,確確實實是一筆不小的金額啊!

該「**」既不是行政收費,也不是國家稅收,卻可以和「契稅」等國家稅收平起平坐。如果你不交納所謂房屋維修**,房管部門就不給你辦理房產證!現在工商局的工商管理費,國家「以人為本」也都取消了,而現在不陰不陽的「房屋維修**」卻依然堅挺的壓在普通購房者身上!

那麼房屋維修**到底是何物?有沒有存在的必要?是不是合理也合法呢?

所謂《房屋維修**管理條例》出臺後,對房產公共部門的修繕,由房產管理部門按房價一定的比例或購房面積向購房消費者收取房屋維修**,該**專款專用,由房產部門代管,或由經批准的物業部門代管。 這裡,我想提出幾點疑問: 一是,房屋維修**,為什麼要向購房消費者收取?

作為房屋,本來就是和家電、食品、汽車等一樣,都屬於消費品,只是所謂特殊,特殊,就是因為房屋建設質量要求要更高,標準更高,是國計民生的大件商品,但,房屋畢竟還是商品,可為什麼要向購房消費者收取房屋維修**?是不是所有購買汽車的消費者,都要交納所謂汽車維修**呢?彩電維修**呢?

這本應該由建設方承擔的責任,莫名其妙地轉嫁了一大部分給房屋購買者(消費者),請問,這種做法合理嗎?房屋和其他商品一樣,也應該有保質期和維修期,作為房屋這種商品,其期限應該設定為50年以上,如果確實過了維修期,也應該由業主自主選擇修繕方式方法,事前收取這麼一大筆所謂「房屋維修**」,是不是表明,開發商(建設單位)你質量馬馬虎虎就可以了,反正,以後收取了房屋維修**,由那些消費者自己扛著呢? 二是,所謂「房屋維修**」管理的問題。

有許多購房者反映,有相當一部分購房者交納的房屋維修**,被房管部門挪用甚至**挪用!還有的房屋管理部門與物業公司狼狽為奸,任意地挪用或騙取購房者的房屋維修**。房屋維修**實際上失去了本該有的功能。

三是,「房屋維修**」實際上根本沒有消費者的監督和管理,已經成為房產管理部門視同「行政收費」對待。房產管理部門缺乏宣傳力度,很多消費者都不知道房屋維修**到底是什麼,用在**? 四是,一套房產存在重複收取房屋維修**的不合理現象。

業主在購房時,已經按比例或者面積交納了房屋維修**,可轉讓後,該房產又要受讓方再一次按同樣方式交納房屋維修**,同一套房產,如果轉讓多次,就收取多次房屋維修**,請問,這是什麼邏輯? 五是,房屋維修**年限跨度那麼大,管理上根本跟不上,甚至不規範,除了給購房者帶來經濟負擔外,對購房者沒有什麼太多益處。不可能房子公攤部分一買下來,就要維修吧?

公攤部分,也是開發商應該保質保量的部分,是消費者房產組成部分,攤入了購房者個人房屋面積裡面的。作為房產開發商或生產者,保證房產質量是義不容辭的職責和義務。所以,讓消費者承擔所謂房屋維修**,沒有什麼道理。

就算遇見天災人禍什麼的,房屋公攤部分維修費用,也有業主們共同協商處理。莫名其妙地收取「房屋維修**」,到底起到什麼作用?值得商榷

望採納,謝謝

4樓:堅涉果欣悅

不合理,應該由當地的房地產管理部門收取。但是也有房地產管理部門委託開發商收取的,主要是看錢最後有沒有交到房地產管理部門。

5樓:匿名使用者

不合理,希望國家取締這種不合理收費

房子還沒住,開發商就要收取維修**,合理嗎?

6樓:沉住氣

這維修**是必須要交的,並不是說要交給開發商或者物業公司,而是存到房管局專門設立的賬戶上,以便將來對你們小區超出質保範圍的公共區域設施裝置的進行保養維護及更新。

買房子肯定是按建築面積收費而不是套內面積,這是地球人都知道的事,包括物業費什麼的,這個你應該沒有任何疑問的。

7樓:匿名使用者

1,維修**是必須交的,沒有商量的餘地。

2,因為你買的是商住型公寓,公攤面積比較多(10/32,確實夠嗆,你在購買之前就應該知道的),高層,小高層,公攤面積也不少(因為有電梯),一般的多層住宅是比較少的。

8樓:匿名使用者

有大修**,用於1,公共設施質保期之後的修繕;2,公共裝置質保期後的修繕

物業管理費裡邊也包含了一個公共部位的維護費用,但是,一定要詳細的理解,維護和維修是有很大區別的,維護的是設施裝置完好情況下用於採取的保養手段,以期達到使用時間更久的目的,如電梯公司維護費

小區車位到底能不能買賣!

9樓:華律網

首先,有必要先**一下住宅小區停車位的歸屬問題。住宅小區是一個相對封閉的區間和範圍,停車位是其重要配套設施。住宅小區停車位的權屬,依法有如下兩種情況:

一是地下或地上專用停車位,開發時規劃為停車場地並符合產權登記技術規範的,且建設費用未列入開發成本和分攤面積**給購房人,那麼停車位的所有權應當屬於開發商所有。二是住宅小區的地上或地下停車位及用於臨時停車的過道等,如果建設費已經列入開發成本或分攤面積之中,也就是開發商已從售樓款中收回了停車位的建設費用,那麼,停車位的所有權就應當屬於全體業主,其租金收入應歸全體業主分配。第一種情況車位的所有權和收益權均屬於產權人,尚未**的停車位收益應屬於開發公司。

第二種情況中,由於停車位權益歸全體業主共同共有,開發公司無權擅自**停車位的長期使用權。停車位的收益,應由物管公司收取並用於補充維修**、物管等費用,以表明其業主群體的共同共有性質。其次,要明確住宅小區停車位的法律性質。

住宅小區的停車位一般來說,依當時規劃和批准,是供小區內全體業主停車之用的,自然是住宅小區的公共配套設施之一,也是整個建築物的公共使用部分。因而,住宅小區內部的停車位不能脫離小區住宅房屋而單獨買賣。

10樓:矽谷創業快訊

小區地下停車位可以**,具體**辦法各地規定不同。

根據亳州市房產局《關於規範我市住宅小區車位(庫)銷售(出租)管理工作的通知(徵求意見稿)》

二、住宅小區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庫),應當首先滿足本小區業主需要。

佔用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全體業主共有,不得銷售、附贈。人防工程平時用作停車位的不得銷售、附贈,經人防部門批准,可以進行出租,租期不得超過三年。

三、開發企業按車位配置比例要求向購房人銷售(出租)車位,應在銷售現場公示車位(庫)規劃配置和銷售實時情況。車位(庫)買賣(出租)合同中應註明購房人購買該小區房屋的具體房號。

11樓:思念是一種醉過

通常不可以的,具體看是否有產權,如果有產權就可以買賣,如果沒有產權就不可以買賣的。

補充:1、地下停車位為什麼只賣不租是因為地下停車位是人防工程車位,屬於國家,不能**,所以沒有產權。

2、《物權法》對地下車位的權屬問題採納了「約定歸屬說」的觀點,即在目前現行法律沒有對車位、車庫的歸屬作出明確規定的情況下,要求當事人通過合同方式約定車位、車庫的歸屬:「只要地下停車位不屬於地下人防工程,只要是由開發商投資建造,建造成本也未攤入住宅商品房及其他車庫的成本中,而且地下車位的面積未計入公攤面積,那麼即使沒有產權證,該小區業主所購買的地下車位也受到法律的保護。」

3、「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下或者地上分別設立」的規定,終於確立了建設用地可分為地上、地表、地下不同層面的使用權。

4、地下車位不可**的條件:

開發商是否有權銷售地下車庫,要看車庫是屬於全體業主所有還是屬於開發商投資興建的建築物,滿足以下條件之一的,車庫屬於全體業主所有,開發商無權**:

(1) 開發商在計算公攤面積時已把地下車庫的建築面積計算在內;

(2) 開發商把建造地下車庫的成本核算在住宅開發成本之內;

(3)根據國家法律或當地**規定應無償交付給業主使用的,即小區在規劃時已經明確了車庫作為公共配套設施的功能,將建車庫作為開發商的法定義務。

12樓:包白竹

總體上來說,車位可以地簡單分為兩種,一種是能辦出產權證的,另一種是不能辦出產權證的。所以在大家購買車位的時候一定要擦亮眼睛瞭解清楚,你簽署的是《機動車位購置協議》,還是《車位租賃協議》或《使用權轉讓協議》。

常見的不能辦出產權證的車位也可以地簡單分為兩種。一種是已經列入公攤面積的車位。只要列入了公攤,從法律上來說就屬於不能辦出產權證的車位,因為是全體業主共有。

因此該類車位不可以購買產權但可以租賃。另一種是人防車位。

人防車位不同於其它車位,有著其特殊性。因為人防車位所佔的面積屬於人防工程,而人防工程又是屬於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的,根據有關規定,國防資產屬於國家所有。此外,建設部相關條例已明確規定,作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不計入公用建築面積。

因此,人防車位既不屬於開發商,也不屬於全體業主共有,該類車位也不可以購買產權。

那人防車位可不可以進行租賃呢?根據目前的司法實踐,對人防車位的租賃主要有兩種觀點:

觀點一、部分法院認為,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權**和轉讓人防工程的產權和使用權,轉讓人防工程車位的行為損害了國家利益和買受人利益,即使雙方簽訂了車位使用權轉讓協議,該協議也是無效的。

觀點二、按照「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交由開發商開發管理的,開發商可以通過租賃人防車位獲得租金,但使用人防工程必須辦理登記手續。

因此,如要租賃人防車位最好先取得人防部門的許可。而且,租賃人防車位存在著因戰爭、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導致該車位被**部門無償徵用的可能性。

最後,大家在約定租賃期限還要注意,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超過20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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