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協議與勞務公司簽訂有什麼弊端

時間 2022-04-23 07:10:03

1樓:卓行天下

目前這類模式,一般是直接用工方提供的基礎工作崗位,一般在晉升、培訓、加薪等沒有更多機會,屬於臨時性、可替代工作崗位。

2樓:匿名使用者

因為現在勞動法規定不能有臨時工了,要同工同酬,這樣做屬於派遣勞務,是某些人為了和諧,逃避勞務法的相關規定,可以把你名正言順的永遠當臨時工

企業簽訂三方協議的好處與壞處

3樓:匿名使用者

這是這是我的博文,可能讀完後你就茅塞頓開,記著確認為最佳答案啊。

三方協議是《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的簡稱,它是明確畢業生、用人單位、學校三方在畢業生就業工作中的權利和義務的書面表現形式,能解決應屆畢業生戶籍、檔案、保險、公積金等一系列相關問題。協議在畢業生到單位報到、用人單位正式接收後自行終止。

三方協議一旦簽署,就意味著大學生第一份工作就基本確定,因此,應屆畢業生要特別注意簽約事項。高校就業辦一位老師說,大學生籤三方協議前,要認真檢視用人單位的隸屬,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一般都有人事接收權。民營企業、外資企業則需要經過人事局或人才交流中心的審批才能招收職工,協議書上要簽署他們的意見才能有效。

應屆畢業生還要對不同地方人事主管部門的特殊規定有所瞭解。

三方就業協議書不同於勞動合同。首先,三方就業協議書是國家教育部統一印製的,主要是明確三方的基本情況及要求。三方就業協議書制定的依據是國家關於高校畢業生就業的法規和規定,有效期為:

自簽約日起至畢業生到用人單位報到止的這一段時間。而勞動合同是受《勞動法》和《合同法》的限定和保護,有些用人單位如許多外企在確定錄用時(注:在到用人單位報到前),就同時要求和畢業生簽訂一份類似勞動合同的協議;而更多的用人單位則要求先簽「就業意向書」,畢業生報到後再簽訂勞動合同。

其次,就業協議是三方合同,它涉及學校、用人單位、學生等三方面,三方相互關聯但彼此獨立;而勞動合同是雙方合同,它由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兩方的權利、義務構成。第三,畢業生簽訂就業協議時仍然是學生身份,但是簽訂勞動合同時應當是勞動者身份。勞動合同一經簽訂,就業協議的效力應當喪失。

如果勞動合同與三方協議附件內容矛盾,以勞動合同為準。

籤勞動合同要注意四個方面,籤三方協議要留心五個細節。

大學生籤勞動合同一要明確職務和崗位,否則,用人單位會利用調職的方式,變相壓迫你主動辭職,不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打發你。二要防止用人單位不斷用換崗位的方式,反覆延長試用期,因為同一個崗位同一個人不能適用兩次試用期,而換崗位就沒有限制了。三要在勞動合同中明確最低的工資標準,最好能將年終獎用條款固定下來,作為工資的一部分。

由於我國暫時沒有對年終獎定性,這個法律空白有可能被用人單位利用,將來成為剋扣薪水的一種方式。四要了解用人單位是否給員工辦理社會保險。如果沒有社保,等於工資減去很多,還不能享受國家和單位的社保福利。

大學生籤三方協議首先要看填寫的用人單位名稱是否與單位的有效印鑑名稱一致,如不一致,協議無效;填寫自己的專業名稱時,要與學校教務處的專業名稱一致,不能簡寫。第二,外企、合資企業、私企一般採用試用期,根據合同期的長度,可以從1―3個月不等,通常試用期為3個月,不得超過6個月。國家機關、高校、研究所一般採用見習期,通常為一年。

第三,不少單位為了留住學生,以高額違約金約束學生。學生在協商中要力爭將違約金降到最低,通常違約金不得超過5000元。第四,現行的畢業生就業協議屬「格式合同」,但「備註」部分允許三方另行約定各自的權利義務。

為了防止用人單位承諾一套、做一套,畢業生可將簽約前達成的休假、住房、保險等福利待遇在備註欄中說明,如發生糾紛,可以此維護自己合法權利。第

五、學生在簽訂協議時,要嚴格按照規定的步驟進行。等用人單位填寫完畢、蓋章後再到學校就業指導中心簽證蓋章。切忌自己填寫完畢後就直接到學校畢業生就業指導中心要求蓋章。

這樣帶來的後果是,單位在填寫時,工資待遇等與過去承諾的大 相徑庭。學生卻因為自己和學校都已經簽字蓋章,無迴天無力。或者逆來順受,或者就被迫違約賠償用人單位 。

三方協議作為國家統計大學生就業率的一個根據,同時也是國 家派遣證發放的一個證明。只有你簽署了三方協議,拿回學校,學校才會在你畢業後將派遣證發給你,而你拿著派遣證到你工作的單位報道,就此開始計算工齡,而你也就擁有了幹部身份。

如果學生本人不按三方協議就業,用人單位有權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如果用人單位不執行三方協議,學生可以要求其支付違約金的雙倍賠償,學生不能找到滿意工作的,用人單位要繼續執行協議。 如果你在畢業前實習的時候想辭職沒有別的辦法,只能去原來那個單位退協議,再到想去的新單位籤協議,學校更改派遣證,然後到新單位去報到。我們招過很多這樣的,更改派遣的。

但是,正規的國企不會錄用沒有派遣證的,你不更改是不行的。有的人會給你出主意,讓你不要理原單位,直接到想去的單位報到,我告訴你,那是他不懂,或者是故意給你挖坑。你沒有派遣證和協議,連戶口、四險一金、勞動就業等記等等都辦不了,只能是打工,不是就業。

況且,招錄已經與別的企業簽了協議的學生,可能面臨著被起訴的風險,正規的國家單位是不會這樣辦的,你必須證明你的派遣證是即將就業的單位。就像足球運動員要轉會,必須給原單位轉會費是一樣的,或者是自由身

4樓:youth小杰

二者沒有好壞之分,這是正常手續。

正規的企業無論是

國企或者是民企或者外企招收應屆畢業生的事後都必須簽訂三方協議,不管有利沒有利,這是招收正式員工的必然程式,否則就是臨時用工,超過十一個月要負責繳納相關的費用。任何企業辦理了勞動用工備案手都可以與沒有畢業的應屆畢業生簽訂三方協議,作為招聘員工的預備協議。

三方協議一旦簽署,就意味著大學生第一份工作就基本確定,因此,應屆畢業生要特別注意簽約事項。高校就業辦一位老師說,大學生籤三方協議前,要認真檢視用人單位的隸屬,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一般都有人事接收權。

民營企業、外資企業則需要經過人事局或人才交流中心的審批才能招收職工,協議書上要簽署他們的意見才能有效。應屆畢業生還要對不同地方人事主管部門的特殊規定有所瞭解。

5樓:鄧新根

同一個單位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換崗位延長試用期是違法的

就業協議和勞動合同有什麼區別??

6樓:

1、內容不同

在畢業生就業協議當中,畢業生的義務是向用人單位如實地介紹自己的情況,並按時到用人單位進行報到。用人單位的義務是如實向畢業生介紹自己的情況,負責辦理畢業生有關手續。學校的義務則是負責完成有關的派遣工作,畢業生就業協議是畢業生分配的具體體現。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的勞動關係,明確雙方的權主體不同利和義務的合同。

2、主體不同

就業協議書主體有三方,畢業生、用人單位、高等院校。畢業生和用人單位是人才市場上的平等主體,雙方經過供需見面,雙向選擇而達成協議。勞動合同的主體雙方,則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是管理和被管理的關係。

3、法律依據不同

畢業生就業協議是無名合同,適用《民法通則》、《合同法》、國家有關畢業生就業分配的法律法規和其他相關政策規定,這個協議一經簽訂,各方應嚴格履行,任何一方要變動這個協議,需提前一個月取得另外兩方面的同意,否則按違約處理。勞動合同是有名合同,適用《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等法律規範。

4、簽訂時間不同

一般來說就業協議簽訂在前,勞動合同訂立在後。就業協議是畢業生在找工作過程中落實用人單位後簽訂的,就業協議的簽訂在學生離校前。勞動合同是畢業生到用人單位報到後訂立的。

如果畢業生與用人單位在工資待遇、住房等方面有事先約定,可在就業協議的約定條款中註明,附後補充**日後訂立勞動合同時對此內容應予以認可。

5、適用的人員不同

勞動合同可以適用與各類人員。凡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只要有勞動能力並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經過供需見面雙向選擇,一經錄用都可以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就業協議只適用與高校畢業生。

7樓:巢葛菲

區別:1、就業協議書是教育部統一印製的,由畢業生、用人單位及畢業生所在高校三方簽定的就業協議書,是在畢業生派遣之前簽訂的。

2、而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簽定的關於權利義務的法律文書,受勞動法的約束與保護,並且是在畢業生到單位報到後簽定的。

3、就業協議是《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的簡稱,又叫三方協議。它是明確畢業生、用人單位、學校三方在畢業生就業工作中的權利和義務的書面表現形式,能解決應屆畢業生戶籍、檔案、保險、公積金等一系列相關問題。

4、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勞動合同按合同的內容分為勞動合同制範圍以內的勞動合同,和勞動合同制範圍以外的勞動合同;按合同的形式分為要式勞動合同和非要式勞動合同。

《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的簡稱,是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和用人單位在正式確立勞動人事關係前,經雙向選擇,在規定期限內確立就業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而達成的書面協議,是用人單位確認畢業生相關資訊真實可靠以及接收畢業生的重要憑據。

8樓:專注爆料的檸檬精

第三:就業協議和勞動合同的效力不同。就業協議只是應屆畢業生在選擇就業方向時簽訂的一種協議,而他的效力起始於簽訂的那一天。

勞動合同的效力是畢業生本人與用人單位之間簽訂勞動合同之時雙方協定的時間。效力期是由雙方共同商議協定,而且中途不能夠隨意變更或者是終止。

所以希望正在面臨就業的畢業生們明白就業協議和勞動合同是兩碼事兒。

9樓:

就業協議書與勞動合同有本質上的區別,具體如下

1、內容不同

在畢業生就業協議當中,畢業生的義務是向用人單位如實地介紹自己的情況,並按時到用人單位進行報到。用人單位的義務是如實向畢業生介紹自己的情況,負責辦理畢業生有關手續。

學校的義務則是負責完成有關的派遣工作,畢業生就業協議是畢業生分配的具體體現。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的勞動關係,明確雙方的權主體不同利和義務的合同。

2、主體不同

就業協議書主體有三方,畢業生、用人單位、高等院校。畢業生和用人單位是人才市場上的平等主體,雙方經過供需見面,雙向選擇而達成協議。勞動合同的主體雙方,則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是管理和被管理的關係。

3、法律依據不同

畢業生就業協議是無名合同,適用《民法通則》、《合同法》、國家有關畢業生就業分配的法律法規和其他相關政策規定,這個協議一經簽訂後,各方應嚴格履行,任何一方要變動這個協議,需提前一個月取得另外兩方面的同意,否則按違約處理。

勞動合同是有名合同,適用《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等法律規範。

4、簽訂時間不同

一般來說就業協議簽訂在前,勞動合同訂立在後。就業協議是畢業生在找工作過程中落實用人單位後簽訂的,就業協議的簽訂在學生離校前。勞動合同是畢業生到用人單位報到後訂立的。

如果畢業生與用人單位在工資待遇、住房等方面有事先約定,可在就業協議的約定條款中註明,附後補充**日後訂立勞動合同時對此內容應予以認可。

5、適用的人員不同

勞動合同可以適用與各類人員。凡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只要有勞動能力並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經過供需見面雙向選擇,一經錄用都可以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就業協議只適用與高校畢業生。

6、糾紛解決方式不同

畢業生因就業協議發生糾紛,任何一方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不能提請勞動爭議仲裁。

若因勞動合同發生糾紛,任何一方均可向當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請訴訟;仲裁是訴訟的前置程式,如當事人就勞動爭議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就業協議是指在校學生畢業前與學校、用人單位三方簽訂的協議,目的在於約束學生和用人單位在畢業後建立勞動關係。

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義務關係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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