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物二賣,一房二賣的合同效力問題,甚為暈,求解

時間 2022-05-08 11:05:04

1樓:帶刀護衛

誰告訴你合同不可撤銷?

a未處分房屋所有權,也就是未將房屋過戶給b、c任何一方之前,合同都是有效的。

a處分房屋後,未得到房屋所有權的一方可以撤銷合同或者承認合同有效,向a主張違約。

至於合同無效,因為a並不存在法定的欺詐行為,你去好好看看無效民事行為的具體情形吧,特別是什麼樣的情形才構成欺詐。

因為房屋所有權的轉移以登記為要件,合同並不能決定房屋所有權的歸屬,那麼何從說a欺詐,因為他具有房屋的絕對處分權,他可以自由決定將房屋賣與b或者c。即使a將房屋過戶給b、c一方後,另一份房屋買賣合同也是可撤銷的合同,只是撤銷權在b,c未違約一方,一年的除斥期間。

若超過期限或者積極認定有效,那麼他就可以主張a違約;若行使撤銷權,那麼合同自始無效,當然b,c一方可追究a的締約過失責任。

合同未撤銷不可能是無效合同,之所以無效,是因為善意相對人行使撤銷權後才使合同無效的。

好好看書吧,估計你看了一遍就來提問了,再看個3,4遍就能理解了。《物權法》我是看了不下10遍了,略懂皮毛,只算入門,尚未登入民法的殿堂。

2樓:天際徵鴻

兩個合同都有效

但是物權的變動是以登記或者交付為要件的 合同本身並不能導致所有權的轉移

房產所有權的轉移 必須到房管局去登記 否則所有權不變動 a把房子賣給了b 他們簽訂的合同是有效得 但是由於沒有辦理登記過戶 這個房子的所有權不轉移 b不能取得所有權 a依然是所有權人 也就是說 a還是房主 b不是 在這種情況下 房子還是a的 a當然有權出賣 不構成無權處分 他把房子賣給c是有效的

a是存在欺詐 但是 欺詐的概念是什麼 是隱瞞真相 或者虛構事實 欺詐合同 是指一方用欺詐的手段 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籤訂合同 那麼 請問 c要購買房屋的意思是不是真實的呢 取得房屋所有權有沒有違揹他的真實意思呢 肯定沒有吧 所以說合同有效 退一步說 即使該合同構成欺詐合同 只要c不主張撤銷 那麼合同還是有效得 那麼 就你所說的來看 c會主張撤銷嗎 這也是無效合同 跟 可撤銷合同的區別

3樓:匿名使用者

ac合同是有效的啊

a的做法也不是欺詐,即使告訴了c,只要ac不是惡意損害b的利益,合同還是有效的

房屋就是要過戶所有權才轉移,沒過戶,一直都是a的東西舉個例子吧,ab訂合同100萬,違約金10萬,但是c看上a的房子,出115萬,那麼a有什麼理由不賣給c呢?這就是正常的市場競爭啊~或者c和a的關係很好,a寧願支付違約金也要賣給c,這也是a的自由

4樓:匿名使用者

你理解的對呀!未撤銷前就是有效的。你可以查一下合同無效的幾種情形。

縱橫法律網 宋曄明律師

一房二賣算不算構成詐騙行為?請以法律法規說明!

5樓:青青書童

一房二賣構成了詐騙行為,「一房二賣」是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通過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對方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擴充套件資料

詐騙公私財物雖已達到規定的「數額較大」的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為人認罪、悔罪的,可以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

(一)具有法定從寬處罰情節的

(二)一審宣判前全部退贓、退賠的

(三)沒有參與分贓或者獲贓較少且不是主犯的

(四)被害人諒解的

(五)其他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

中人民共和國***新聞辦公室-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6樓:

你這個問題不好回答。嚴格來說,所謂一房二賣,對賣家和第二個買家的關係來說,前者明顯知道第二個買家不可能得到房屋,即明顯知道自己不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但是仍然與別人簽訂合同並收取房款。這些特徵非常符合合同詐騙罪的特徵,你說他不是詐騙又是什麼?

當然,不是所有的一房二賣都構成詐騙,判斷的關鍵是當事人是否有收取第二筆房款的願望,那些出於其他目的的,不宜以詐騙行為論處。

但是,最高院的規定又使這個問題複雜化,見如下司法解釋第九條第三項規定。按照該解釋,房產商的一房二賣的行為又被賦予了民事解決的特徵。這恐怕只能用一種原因來說明,開發商一房二賣太普遍了,不宜追究其刑事責任。

但是該司法解釋又未明說,實踐中法官們是心領神會的,對開發商的行為一般不追究刑事責任,只有情節特別嚴重時才考慮追究其刑事責任。

所以,一房二賣是否構成詐騙行為,在中國真不好說,或者說其在一定程度上對開發商不適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九條出賣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三)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

7樓:匿名使用者

不算,只是一般民事違法。二賣中,已經登記的那個獲得房權,而不以買賣先後順序,沒有獲得房權的的一方,可以以違約起訴賣房者!

8樓:釣魚人

是否構成詐騙,關鍵要看行為人是否有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利用一房二賣騙取錢財。我認為應從以下方面鑑別;首先看他一房二賣的動機,二看有沒有他自認的「合理」解釋一房二賣,三要看他是否積極地退還房款。

9樓:海綿梳子

不構成的,只是一般民事違法

一房兩賣的房產糾紛,法院會怎麼調解或判決

10樓:yy浮影鬼妹

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解釋》基於對開發商缺乏誠信行為的規制角度,創制了新的物權變動規則,因此,關於商品房買賣中的一房二賣糾紛的處理,在法律適用上,應首先適用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解釋》,該解釋未盡之處,方可依一般原則進行處理。

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解釋》第八條第二項的規定,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解釋》第十條的規定,買受人以出賣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另行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並將房屋交付使用,導致其無法取得房屋為由,請求確認出賣人與第三人訂立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效的,應予支援。

3、在一房二賣中,預售合同登記的,是否具有對抗其他買受人的效力,預售合同登記是否具有對抗其他買受人的效力問題,涉及該登記是否具有預告登記的效力問題。

11樓:匿名使用者

一房二賣本來就是兩份合同都有效。

商品房買賣中的一房二賣糾紛的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解釋》基於對開發商缺乏誠信行為的規制角度,創制了新的物權變動規則。因此,關於商品房買賣中的一房二賣糾紛的處理,在法律適用上,應首先適用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解釋》,該解釋未盡之處,方可依一般原則進行處理。

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解釋》第八條第二項的規定,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解釋》第十條的規定,買受人以出賣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另行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並將房屋交付使用,導致其無法取得房屋為由,請求確認出賣人與第三人訂立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效的,應予支援。

3.在一房二賣中,預售合同登記的,是否具有對抗其他買受人的效力

預售合同登記是否具有對抗其他買受人的效力問題,涉及該登記是否具有預告登記的效力問題。

所謂預告登記,是指為保全債權的實現、保全物權的順位請求權等而進行的提前登記。預告登記與一般不動產登記的區別表現在:一般的不動產登記都是指不動產物權在已經完成的狀態下所進行的登記。

即登記申請人為了取得或移轉某項已經完成的不動產物權而進行的登記。而預告登記則是為了保全將來發生的不動產物權而進行的一種登記。預告登記完成後,並不導致不動產物權的設立或變動,而只是使登記申請人取得一種請求將來將要發生物權變動的權利。

預告登記主要具有三方面的作用:一是保全債權的實現。由於合同債權沒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因此通過預告登記使債權以登記的方式記載下來並予以公示,這樣任何違反預告登記的不動產變動都是無效的,從而使債權的請求權得以保全。

二是順位保證的作用。為了防止未來可能發生的因同一物之上多項物權並存和競合的矛盾,通過預告登記的方法,將各項權利按照時間的先後順序予以排列,並按照該順序為每一個物權確定一個實現的順序。三是破產保護作用。

預告登記的請求權不但可以對抗不動產的所有權人和其他物權人,從而保障請求權人取得不動產物權,而且可以在不動產的物權人陷於破產時對抗其他債權人,從而保全請求權得到實現。

但我國民法對預告登記未作系統規定,特別是對商品房預售登記的效力如何並不明確。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商品房預售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預售合同報縣級以上人民**房產管理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登記備案。但這只是行政管理部門的一種合同管理措施,其是否具有預告登記效力並未在民法上得到明確。

我們認為,一般情況下,法官適用法律應以法律規定為準。但就商品房預售登記的作用問題,無論從社會的一般觀念還是就實務處理情況來看,對商品房預售登記的效力均有所認識,我們應當根據個案的不同情況,有條件地對預售登記的效力予以承認。

我們認為,買受人購買預售商品房,是較為特殊的交易,應當對《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的「商品房預售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預售合同報縣級以上人民**房產管理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登記備案」的義務及其性質有所認識。從法條的內容分析,預售登記是預售人的義務。但作為買受人來說,出賣人的義務即為自己的權利,其在交易中對預售合同是否由預售人登記問題應當引起足夠的注意。

通過預售登記,將物權的公示手段用於對債權的保護。使該項請求權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

4.在一房二賣中所賣的房屋若是被拆遷房屋,被拆遷人對補償安置房屋的優先權

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解釋》第七條規定:「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按照所有權調換形式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明確約定拆遷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對被拆遷人予以補償安置,如果拆遷人將該補償安置房屋另行出賣給第三人,被拆遷人請求優先取得補償安置房屋的,應予支援。被拆遷人請求解除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按照本解釋第八條的規定處理。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按照所有權調換形式訂立的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實際上包括兩方面的內容:一是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就房屋的拆遷事項達成協議;二是就補償的房屋問題達成協議。如果用於產權調換的房屋屬於商品房的,實際上在拆遷人與被拆遷人之間形成了商品房買賣關係,應當適用房屋買賣的一般規則。

而且因為買賣合同的標的物—拆遷安置用房的特殊性,該債權的性質為特種債權,具有物權的優先效力,該效力可以對抗第三人。於是,被拆遷人享有請求優先取得補償安置房屋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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