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臭豆腐安心
1、若是用人單位不與你續簽勞動合同時,就應當依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支付你經濟補償。其標準是:自2023年1月1日起,你在本單位工作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
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算;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的。(月工資的標準指:你在本單位工作的最後12個月工資的月平均工資額。
)2、《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條規定,不是勞動者個人的原因,從原用人單位到新的用人單位工作的,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併計算為新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所以「老闆以09年公司名稱變更為由只從09年開始賠償」是不合法的。
2樓:
1、合同到期單位不續簽,應當給勞動者經濟補償。每工作滿一年補償一個月的工資,工作滿半年不足一年的補償一個月的工資,不足半年的補償半個月的工資。這邊的月工資指的是勞動關係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
2、單位名稱的變更、法定代表人的變更不影響合同的履行。從這來看你這位老闆和老闆娘通過這種手段來減少經濟補償也是不合法的,應當補償所有的工齡。呵呵,這一對可真有心計啊!!
勞動合同到期,公司不續簽,請問經濟補償金是按基本工資計算還是實際收入(包括績效工資、補貼等)。 30
3樓:三條橋聚星
勞動合同到期,公司不續簽,經濟補償金是按實際收入(包括績效工資、補貼等)計算。
和公司每年一簽的勞動合同就有一條內容是:績效、補貼不計入經濟補償金。這一條違法,屬於無效條款。如果公司堅持只按基本工資賠償,請找勞動局仲裁或者起訴公司。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國家統計局《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第四條規定:「工資總額由下列六個部分組成:(一)計時工資;(二)計件工資;(三)獎金;(四)津貼和補貼;(五)加班加點工資;(六)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4樓:深圳張勇律師
勞動合同到期的相關情況,具體你可以參照以下法律觀點:
勞動合同到期,若公司不再與你續簽或提供的勞動待遇低於原合同,你可以拒絕,應支付你經濟補償金,若你在08年前在公司工作,則從08年1月1日開始計算工作年限,每工作一年補償你一個月工資。若你是08年以後到公司工作的,則按你的實際工作年限,每工作一年補償你一個月工資。
勞動合同到期,公司沒有與你續簽同,但你仍在公司工作,公司應從第二個月起支付你雙倍工資。但要注意一年的訴訟時效。
勞動合同到期,若你主動提出離職,是沒有經濟補償金的。
勞動合同到期,法律沒有規定公司是否應當提前30天通知,因此公司只要在到期前通知員工,公司願意或不願意續簽訂勞動合同就行了,即使沒有提前30天,也不用支付該補償。
5樓:青島徐印喜律師
公司的規定是無效的,經濟補償金的基數要按照解除勞動合同之前的12個月平均工資來計算,如果公司堅持,就申請勞動仲裁吧。
6樓:超級無敵豬八戒
補償金應該按照上一年的平均工資收入發放,包括各種補貼獎金。協商不成的找勞動仲裁。
7樓:日照律師
經濟賠償金按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計算,不是基本工資。該規定無效。
可以到勞動部門反映。
8樓:李邦成
根據勞動部頒發的《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規定,經濟補償的工資計算標準是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我理解即是你的實際所得,包括各種補貼,那也是你的工資組成的一部分,應該是稅前。
9樓:簡簡單單
1、勞動合同到期,公司不續簽,經濟補償金按終止合同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來確定的。
2、《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勞動合同到期公司不續簽合同 補償金是按勞動合同上的工資金額補償嗎?實際工資高
10樓:蒼洱白子
勞動合同到期,公司不續簽勞動合同,那麼要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是按勞動者近12個月平均工資來支付:工作6個月以下,補償半個月工資;工作6個月以上及1年,補償一個月工資。
如果合同到期不續簽的,按新合同法公司是否應該賠償?應該怎麼賠?
11樓:簡簡單單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終止勞動合同應按每一年支付一個月的補償金.但是08年以前的工齡是不計算的.08年後每工作一年,補一個月補償金.不滿半年補半個月工資.
12樓:匿名使用者
是的,新的勞動法為了更進一步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於合同到期由於單位原因不續簽的,其補償方式與未到期接觸勞動合同一樣,即補償員工(n+1)個月的工資(n表示該員工在公司的服務年限),若沒有提前一個月通知,還應該給予1個月工資的代通知金。
13樓:匿名使用者
要區分兩個情況,第一:勞動者提出不續約,這種情況是沒有經濟補償金的。
第二:用人單位提出不續簽,這種情況是有經濟補償金的。
第二種情況的計算方法,是08年1月1日後的工齡,滿一年有一個月經濟補償金,不滿半年,有半個月經濟補償金。
公司已將工資低於最低工資,合同到期,不再續簽,法律責任在哪一方,如果拒籤,是否可以獲得經濟補償?
14樓:匿名使用者
工資低於當地最低標準,員工可以隨時提出解除合同,公司必須賠償合同到期,如果公司維持原待遇或是提高待遇,勞動者本人不續簽,沒有經濟賠償
如果是公司提出不續簽,需給員工經濟補償.
根據工資支付條例的規定,經濟賠償金應以勞動者最近12個月的平均工資進行賠償.
包括基本工資,津貼,績效工資,福利等,即應發工資,而不是實發工資.
如果公司違法,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
勞動合同到期公司不續簽的賠償金計算中「平均工資」是按照應發還是實際發放工資計算的,依據是什麼?
15樓:律佳
經濟補償金或經濟賠償金標準按照應發工資計算。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
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16樓:
平時拿到手的錢前12個月的總和(包括加班費及獎金等)除以12就是一個月的償金.
17樓:藍玉狐
應該按照應發工資(稅前且代扣各項社會保險、公積金等之前的應發數,應該和你的社保繳納基數的計算範圍一致),也有按照社平工資的
18樓:戚廣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
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合同到期,公司不再續簽,請問賠償方案是n 還是n+1?
19樓:匿名使用者
第一次勞動合同到期,公司不再續簽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即n。
第二次以上勞動合同到期,公司決定不再續簽的,屬於違法終止,應當支付賠償金:二倍經濟補償金;即2n。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20樓:匿名使用者
合同到期不續簽應該按工作年限支付補償金,即n個月工資,沒有1。
你說的1是在用人單位合同未到期而解除合同時,且未提前30天通知勞動者時,而支付一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如果是合同到期不續簽則不需要支付代通知金。
21樓:唐天平勞動法諮詢師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滿,單位決定不續簽,終止勞動合同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嗎?員工不續簽有補償嗎?
22樓:養狗律師賈寶驊
勞動合同法並未規定合同到期是否續簽需提前通知,所以經濟補償不存在n1問題。用人單位提出不續簽的,應該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勞動合同終止後,經雙方協商一致,還可重新訂立勞動合同。
勞動者在工作中發現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用人單位侵害時,可以通過以下幾種途徑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1、勞動爭議發生後,勞動者可首先與用人單位自行協商解決。
2、勞動者有權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舉報,要求查處用人單位的違法行為,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3、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不成的,可以向用人單位所在區的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提出申請,請求調解或者仲裁,如果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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