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
1全部你看看房產證上的用途是什麼?商業還是住宅?也可以看開發商那裡規劃用地許可證上的用途。
房屋按產權形態可以分為商品房和非商品房,商品房用途有住宅、商業和商住綜合等型別。其所在的土地是國有的,我們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相當於向國家租地建房,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住宅是70年,商業是40年,商住綜合是50年。土地之上的房子其產權是永久性的,土地到期房子還能使用那房子還是你的。
按現在的政策,住宅用地到期後會有一個按到時候的政策自動續期的概念,可能要補交一定的土地使用權費,也可能免費。而商業用地則沒有相關細則出臺,不過如果土地之上的房子還能使用,則也有一個自動續期的概念在內。購買商業用途的房子要注重投資回報率,如果是自營,看人氣如何,商業氛圍如何,你的贏利能力如何。
如果是投資,你要了解一下租賃市場的**,你的投資能在15年之內收回來還是有投資價值的,年回報率至少要6%以上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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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樓:匿名使用者
1、住宅的自動續期是指,到70年後你補交地價後繼續使用70年;
2、商業性質產權到期後的處理現在仍是空白;
3、購買商業產權重點注意剩餘使用期限還有多少,回報率能達到多少。
3樓:開勳
屆時將自動續期。但商業用房是否要交土地出讓金,現在還沒有相關的政策出臺。
4樓:匿名使用者
你購買的是商品房,不是屬於商業性質的產權!
開發商不可能把商業性質的產權房(俗稱店面或門市房)作商品房賣給住戶。你仔細看一看合同就會清楚的。
40年產權的實質是土地使用年限,不是真訪問的所有權。住宅土地的最高使用年限是70年,但幾乎所有的住宅土地使用年限都不到70年,其中40年的並非個別。
退一步說,你購買的是商業產權房,土地使用屆滿,只要一直做住宅使用,同樣會自動續期的。
那有國家與民爭利的道理呢?這在物權法審議過程中的一個原則。
商業用房有幾年產權?產權期滿後怎麼處理?
5樓:匿名使用者
商業性質的房屋土地的使用年限是40年的,如果到期後會有有關部門來進行評估,如果經評估後,土地上的建築物還可以繼續使用的話,那麼產權人需要繳納土地出讓金就可以繼續使用了,如果不能使用的話就會**土地並賠償買受人。
土地使用年限如下:
根據我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12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居住用地70年;
工業用地50年;
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年限為50年;
商業、旅遊、娛樂用地40年;
倉儲用地50年;
綜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6樓:匿名使用者
確切的說是使用權問題,我國的法律規定:城市土地所有權屬於國家,公民只有使用權。商業用地40年,住宅用地50-70年。
使用期限到期時如需繼續使用需繳納土地出讓金。如果不轉讓,是不需要繳納契稅的。
7樓:匿名使用者
40年。以房地產公司商品房批覆年限為準。新《物權法》,明確了公私財產的平等受保護權。商業用地40年,屆滿自動續期。
8樓:匿名使用者
40年,滿後再繳一次契稅和土地出讓金就可以了
商業產權40年,如果40年後呢那該怎麼處理?
9樓:這是一個乾貨罐子
處理方法:
(1)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自動續期—解決了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在期限上的衝突問題。
(2)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後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10樓:射手座的
國家還沒有出臺相關政策。
《物權法》第149條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我國規定住宅用地的最高年限70年,商業用地40年(有特殊50年限),綜合用地50年。
現已明確,屆滿自動續期。需要屆滿期前一年申請續費。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土地的,應當於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幅土地的,應當予以批准。經批准予以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合同,並交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雖申請續期但依照前款規定未獲批准的,土地使用權由國家無償收回。」
《城市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二條和《物權法》第一百四十九條,有相關規定內容。補的費用不會超過5位數,最低不得低於15.6元/平米。
商業產權到期後兩種結果:
1、如果國家沒有其他規劃,業主只需續交土地出讓金即可繼續使用。
2、若有其他規劃,需要拆遷,則商業補償按照1:3補償,是住宅的三倍。
《不動產權證書》是指國土資源部制定的不動產登記簿證,2023年3月1日正式施行,國土資源部制定的不動產登記簿證樣式《不動產權證書》、《不動產登記證明》正式啟用。
不動產登記機構啟用新的不動產登記簿證後,原有的各類不動產登記簿、權屬證書和登記證明樣式將逐步停止發放,以前依法制作並記載登記內容的土地登記卡和歸戶卡、房屋登記簿等簿冊繼續有效,已經依法發放的《集體土地所有證》等證書、證明繼續有效。
北京市市國土局相關負責人2023年3月1日表示,北京的不動產統一登記正在穩步推進。
現階段北京市辦理房屋、土地、林權、土地承包經營權等不動產登記的政策和程式不變。國土、住建、園林綠化、農業等部門,仍按原職責和程式發放各類舊版權屬證書,待條件成熟後頒發新版權屬證書。
《物權法》第一百四十九條 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
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後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這條有兩款,第一款是明確期限屆滿自動續期。
第二款是說非住宅地的建設使用權的期限,依據民法意思自治原則,有約定的從約定,沒有約定的,適用指引法律。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二條 土地使用權劃撥,是指縣級以上人民**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後將該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為。
依照本法規定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沒有使用期限的限制。土地使用權可以通過劃撥和出讓方式取得,這款是規定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的期限。優先適用《物權法》的規定,只有在物權法沒有規定的才沒有期限。
11樓:匿名使用者
直接拆遷的 會有補償的
12樓:匿名使用者
一、不管對於70年的住宅產權還是40年、50年的商業產權,目前物權法已經做出了詳細的產權到期後的處理辦法。可以參考70年住宅相關規定。
二、對於住宅70年產權到期後的規定
1、《物權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
(1)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自動續期—解決了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在期限上的衝突問題。
(2)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後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2、《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土地的,應當於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幅土地的,應當予以批准。經批准予以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合同,並交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雖申請續期但依照前款規定未獲批准的,土地使用權由國家無償收回。」
三、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的區別
1、定義:
(1)土地使用權是國家向組織、機構及個人出讓的土地使用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土地的所有權有權歸國家和集體所有。土地使用權在出讓時根據開發型別分為不同的使用年限,包括:民用住宅建築用地,商用建築用地,工業用建築用地。
按建築用型別有所不同,一般民用住宅建築權屬年限為70年,商用房屋建築權屬年限為40年。
(2)房屋所有權屬於個人產權,是私有財產權的一種,是得到《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保護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四條,私人對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產工具、原材料等不動產和動產享有所有權。其年限是永久的。
2、性質:
(1)房屋所有權(即房產權)是永久的,沒有期限限制,只要房產沒有完全毀損滅失就能一直享有;
(2)土地使用權是有期限的。國家通過土地有期出讓方式,授予用地人40年、50年、70年不等的使用權。
四、房屋產權到期後的處理方式
1、允許延長土地使用權期限。可以由房屋業主聯名提出,補交土地出讓金,這個**應該低於同類的土地出讓金的**,類似於成本價和市場價的差額。至於再次申請的期限,不應該超過30年。
2、國家收回土地和地上建築物,對業主進行補償。
3、用類似拆遷安置的辦法解決。
五、雖然《物權法》沒有提及續期後的費用及相關問題,對商業和綜合建設用地如何處理,能否自動續期也沒有具體規定。不過,隨著後續法律法規的完善,配套法律、法規將對《物權法》相關部分進行補充。
小區內的店面產權年限40年,與樓上住宅70年,這樣是不是很矛盾?
13樓:周丁豪
不矛盾,營業用房屬於商業地產,產權本來就是40年,而住宅就是70年啊
你是擔心40年後店面房會不會被收回的問題?還是擔心40年後店面房的產權到期了樓上住宅也會一起到期?完全沒必要,40年後,店面房再交一點土地出讓金又能再擁有40年產權了
14樓:煙雲晨光
這叫空手套白狼,還能座地起價!
15樓:邂逅
國家規定,商鋪的土地使用權為40年,住宅為70年,並不是說你花錢買了房子,就永遠是你的了,你只是有使用權和處置權而已,但也並不是說到期後國家就會收回你的房子,目前基本上還沒有遇到過這種情況,在國內,一般還沒有產權到期就拆遷了,在產權到期,按規定繳納一定的土地使用金房子還是歸你支配的,希望可以幫到你,記得采納最佳哦
16樓:慕童
這個不矛盾,是符合政策的,因為目前土地使用權到期後怎樣進行延續,還沒有一個明確的說法!樓上那位說的不對,房子購買了沒有期限始終是你的。但是土地是國家的,開發商從國家買地,一般住宅開發70年產權,商業40年,到期以後怎麼辦?
現在物權法上暫時規定,到期自動續期;當購房者的土地使用年限到期之後,需要怎樣進行權利延期,是否需要繳納土地出讓費用,繳納多少出讓費用,都還沒有一個明確的說法。而有關業內人士認為,適當續費是最有可能的。但是唯一沒有明確的是到期以後是「免費」還是「付費」;關係民生的事,**早晚會給老百姓一個合理的說法,因為這不是一個人的問題,這是民生的問題,所以你也不用擔心土地的使用權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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