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洩露商業祕密的問題,為什麼商業機密不可洩漏?

時間 2021-05-07 20:00:12

1樓:過往再見

首先,新《勞動合同法》限制了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設定違約金的權利,按照目前的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僅能在勞動合同中約定「服務期」違約金和「競業限制」違約金。

所以,對於商業祕密的問題,如果員工洩露商業祕密對公司造成損失的,只能通過事後索賠的方式解決,一般不能事先約定違約金,更不能罰款。

一、商業祕密的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規定,經營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業祕密:

(一)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祕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祕密;

(三)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祕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祕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應知前款所列違法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祕密,視為侵犯商業祕密。

本條所稱的商業祕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資訊和經營資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定,有關資訊不為其所屬領域的相關人員普遍知悉和容易獲得,應當認定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第3款規定的「不為公眾所知悉」。

二、商業祕密的合同法保護

《合同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祕密,無論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洩露或者不正當地使用。洩露或者不正當地使用該商業祕密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三、商業祕密的勞動法保護

《勞動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祕密的有關事項。

《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祕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四、商業祕密的刑法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有下列侵犯商業祕密行為之一,給商業祕密的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祕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祕密的;

(三)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祕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祕密的。

2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根據你描述的問題:

首先,新《勞動合同法》限制了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設定違約金的權利,按照目前的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僅能在勞動合同中約定「服務期」違約金和「競業限制」違約金。

所以,對於商業祕密的問題,如果員工洩露商業祕密對公司造成損失的,只能通過事後索賠的方式解決,一般不能事先約定違約金,更不能罰款。

3樓:匿名使用者

商業祕密相關法律法規

一、商業祕密的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規定,經營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業祕密:

(一)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祕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祕密;

(三)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祕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祕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應知前款所列違法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祕密,視為侵犯商業祕密。

本條所稱的商業祕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資訊和經營資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定,有關資訊不為其所屬領域的相關人員普遍知悉和容易獲得,應當認定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第3款規定的「不為公眾所知悉」。

二、商業祕密的合同法保護

《合同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祕密,無論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洩露或者不正當地使用。洩露或者不正當地使用該商業祕密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三、商業祕密的勞動法保護

《勞動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祕密的有關事項。

《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祕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四、商業祕密的刑法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有下列侵犯商業祕密行為之一,給商業祕密的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祕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祕密的;

(三)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祕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祕密的。

明知或者應知前款所列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祕密的,以侵犯商業祕密論。

本條所稱商業祕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資訊和經營資訊。

本條所稱權利人,是指商業祕密的所有人和經商業祕密所有人許可的商業祕密使用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條規定,單位犯本節第二百一十三條至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關於辦理侵犯智慧財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4]19號)第七條規定,實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的行為之一,給商業祕密的權利人造成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屬於「給商業祕密的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應當以侵犯商業祕密罪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給商業祕密的權利人造成損失數額在二百五十萬元以上的,屬於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的「造成特別嚴重後果」,應當以侵犯商業祕密罪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十五條規定,單位實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至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的行為,按照本解釋規定的相應個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的三倍定罪量刑。

五、商業祕密的其他法律的保護

《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第二十七條 科技成果完成單位與其他單位合作進行科技成果轉化的,合作各方應當就保守技術祕密達成協議;當事人不得違反協議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技術祕密的要求,披露、允許他人使用該技術。

技術交易場所或者中介機構對其在從事**或者居間服務中知悉的有關當事人的技術祕密,負有保密義務。

第二十八條 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技術祕密保護制度,保護本單位的技術祕密。職工應當遵守本單位的技術祕密保護制度。

企業、事業單位可以與參加科技成果轉化的有關人員簽訂在職期間或者離職、離休、退休後一定期限內保守本單位技術祕密的協議;有關人員不得違反協議約定,洩露本單位的技術祕密和從事與原單位相同的科技成果轉化活動。

4樓:匿名使用者

最好依你商業祕密所能創造的價值而定,因為如果你定得太高到時候發生糾紛起訴到法院,法官看不合適也會給你判下來的。

為什麼商業機密不可洩漏?

5樓:智信天一

商業機密關乎企業之後的發展,一旦被洩露,可能就會被同行業競爭公司搶先使用,尤其是哪些核心技術,一旦被竊取洩露,會讓企業陷入經濟危機。

商業祕密有哪些分類求答案,商業祕密的型別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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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祕密的保密義務期限是多久,商業祕密的保密期限有規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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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認定商業祕密的祕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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