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認定商業祕密的祕密性

時間 2021-09-16 06:14:08

1樓:華律網

商業祕密是指不為公眾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資訊和經營資訊。企業經營都會有自身的商業祕密,但並不是所有技術資訊和經營資訊都構成商業祕密,商業應當符合四個要件:一、不為公眾所知悉,即不為不特定的人所知的祕密性;二、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即一定的經濟價值性;三、具有實用性,即商業祕密一定要具有現實的使用價值,而不權僅停留在理論的水平上;四、權利人必須採取保密措施,如果權利人不採取保密措施,說明他自己也未意識到其技術資訊和經營資訊是商業祕密,法律則更無法對其進行保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經營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業祕密:(一) 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祕密;(二) 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祕密;(三) 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祕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祕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應知前款所列違法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祕密,視為侵犯商業祕密。本條所稱的商業祕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資訊和經營資訊。

2樓:濟南程律師

商業祕密的祕密性是一種客觀標準,旨在衡量特定資訊所處的實際狀態,即是否已經傳播、擴散為公眾所知悉。一般認為,已經擴散和傳播的資訊,已經成為公共知識的一部分,出於公共利益的考慮沒有保護的必要。同時,要對進入公共領域的知識進行控制,產權的排除成本過於高昂,即使存在必要也無可能。

作為商業祕密具有保護可能性的資訊為「未公開資訊」,即尚未為相關公眾所普遍知悉的資訊。為此,在司法實踐中,祕密性通常從兩方面來界定:第一,排除公共資訊,已經公開的資訊不能成為商業祕密。

第二,處於未公開狀態,不為公眾所普遍知悉。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9條第1款規定:「有關資訊不為其所屬領域的相關人員普遍知悉和容易獲得,應當認定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第三款規定的『不為公眾所知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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