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的商業祕密是如何界定的,我國法律關於「商業祕密」的定義是什麼呢?

時間 2021-10-14 23:24:09

1樓:華律網

商業祕密是指不為公眾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資訊和經營資訊。企業經營都會有自身的商業祕密,但並不是所有技術資訊和經營資訊都構成商業祕密,商業應當符合四個要件:一、不為公眾所知悉,即不為不特定的人所知的祕密性;二、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即一定的經濟價值性;三、具有實用性,即商業祕密一定要具有現實的使用價值,而不權僅停留在理論的水平上;四、權利人必須採取保密措施,如果權利人不採取保密措施,說明他自己也未意識到其技術資訊和經營資訊是商業祕密,法律則更無法對其進行保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經營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業祕密:(一) 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祕密;(二) 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祕密;(三) 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祕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祕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應知前款所列違法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祕密,視為侵犯商業祕密。本條所稱的商業祕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資訊和經營資訊。

2樓:匿名使用者

保密協議不是判定侵犯商業祕密的必要條款,只是證明公司對商業祕密採取了有效保密措施的證據之一。如果沒有保密協議,但是企業如果能夠證明已經採取了其它的有效的商業祕密保護措施,同意滿足商業祕密的保密特性。但是,如果沒有保密協議和其它有效的保密措施,僅有公司章程肯定是不行的。

資訊請參考:商密衛士—中國商業祕密保護網

我國法律關於「商業祕密」的定義是什麼呢?

3樓:愛笑的偉翠巧

01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9條第3款規定

我國法律關於「商業祕密」的定義是什麼啊?

4樓:匿名使用者

商業祕密(trade secrets),按照中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資訊和經營資訊。因此商業祕密包括兩部分:技術資訊和經營資訊。

如管理方法,產銷策略,客戶名單、貨源情報等經營資訊;生產配方、工藝流程、技術訣竅、設計圖紙等技術資訊。

商業祕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資訊和經營資訊。商業祕密是企業的財產權利,它關乎企業的競爭力,對企業的發展至關重要,有的甚至直接影響到企業的生存。

5樓:匿名使用者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第3款:本條所稱的商業祕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資訊和經營資訊。

對該定義的解釋可見於: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九條 有關資訊不為其所屬領域的相關人員普遍知悉和容易獲得,應當認定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第三款規定的「不為公眾所知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有關資訊不構成不為公眾所知悉:

(一)該資訊為其所屬技術或者經濟領域的人的一般常識或者行業慣例;

(二)該資訊僅涉及產品的尺寸、結構、材料、部件的簡單組合等內容,進入市場後相關公眾通過觀察產品即可直接獲得;

(三)該資訊已經在公開出版物或者其他**上公開披露;

(四)該資訊已通過公開的報告會、展覽等方式公開;

(五)該資訊從其他公開渠道可以獲得;

(六)該資訊無需付出一定的代價而容易獲得。

第十條 有關資訊具有現實的或者潛在的商業價值,能為權利人帶來競爭優勢的,應當認定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第三款規定的「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

第十一條 權利人為防止資訊洩漏所採取的與其商業價值等具體情況相適應的合理保護措施,應當認定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第三款規定的「保密措施」。

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所涉資訊載體的特性、權利人保密的意願、保密措施的可識別程度、他人通過正當方式獲得的難易程度等因素,認定權利人是否採取了保密措施。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在正常情況下足以防止涉密資訊洩漏的,應當認定權利人採取了保密措施:

(一)限定涉密資訊的知悉範圍,只對必須知悉的相關人員告知其內容;

(二)對於涉密資訊載體採取加鎖等防範措施;

(三)在涉密資訊的載體上標有保密標誌;

(四)對於涉密資訊採用密碼或者**等;

(五)簽訂保密協議;

(六)對於涉密的機器、廠房、車間等場所限制來訪者或者提出保密要求;

(七)確保資訊祕密的其他合理措施。

6樓:匿名使用者

商業祕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資訊和經營資訊。因此商業祕密包括兩部分:非專利技術和經營資訊。

如管理方法,產銷策略,客戶名單、貨源情報等經營資訊;生產配方、工藝流程、技術訣竅、設計圖紙等技術資訊。商業祕密關乎企業的競爭力,對企業的發展至關重要,有的甚至直接影響到企業的生存。

關於商業機密的界定

7樓:斯迪克_雷霆

採取保密的手段只是認定商業祕密的一個情節,如果你用的是公眾所周知的技術,就不可能成為商業祕密了,如果你所說的這方面的書籍都是獲取了你們的技術之後未經許可出版的,可以考慮起訴相關人員,否就別想了

8樓:藍

應該算是因為這個只有你們公司的人才知道 外界並不知曉

9樓:匿名使用者

商業祕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資訊和經營資訊。因此商業祕密包括兩部分:非專利技術和經營資訊。

如管理方法,產銷策略,客戶名單、貨源情報等經營資訊;生產配方、工藝流程、技術訣竅、設計圖紙等技術資訊。商業祕密關乎企業的競爭力,對企業的發展至關重要,有的甚至直接影響到企業的生存

縱橫法律網 貴鑄律師

如何認定商業祕密的祕密性

10樓:華律網

商業祕密是指不為公眾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資訊和經營資訊。企業經營都會有自身的商業祕密,但並不是所有技術資訊和經營資訊都構成商業祕密,商業應當符合四個要件:一、不為公眾所知悉,即不為不特定的人所知的祕密性;二、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即一定的經濟價值性;三、具有實用性,即商業祕密一定要具有現實的使用價值,而不權僅停留在理論的水平上;四、權利人必須採取保密措施,如果權利人不採取保密措施,說明他自己也未意識到其技術資訊和經營資訊是商業祕密,法律則更無法對其進行保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經營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業祕密:(一) 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祕密;(二) 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祕密;(三) 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祕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祕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應知前款所列違法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祕密,視為侵犯商業祕密。本條所稱的商業祕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資訊和經營資訊。

11樓:濟南程律師

商業祕密的祕密性是一種客觀標準,旨在衡量特定資訊所處的實際狀態,即是否已經傳播、擴散為公眾所知悉。一般認為,已經擴散和傳播的資訊,已經成為公共知識的一部分,出於公共利益的考慮沒有保護的必要。同時,要對進入公共領域的知識進行控制,產權的排除成本過於高昂,即使存在必要也無可能。

作為商業祕密具有保護可能性的資訊為「未公開資訊」,即尚未為相關公眾所普遍知悉的資訊。為此,在司法實踐中,祕密性通常從兩方面來界定:第一,排除公共資訊,已經公開的資訊不能成為商業祕密。

第二,處於未公開狀態,不為公眾所普遍知悉。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9條第1款規定:「有關資訊不為其所屬領域的相關人員普遍知悉和容易獲得,應當認定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第三款規定的『不為公眾所知悉』。」

如何保護企業的商業祕密,企業如何進行商業祕密的保護

華律網 商業祕密是指不為公眾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 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資訊和經營資訊。企業經營都會有自身的商業祕密,但並不是所有技術資訊和經營資訊都構成商業祕密,商業應當符合四個要件 一 不為公眾所知悉,即不為不特定的人所知的祕密性 二 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即一定的經濟...

如何認定商業祕密的祕密性

華律網 商業祕密是指不為公眾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 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資訊和經營資訊。企業經營都會有自身的商業祕密,但並不是所有技術資訊和經營資訊都構成商業祕密,商業應當符合四個要件 一 不為公眾所知悉,即不為不特定的人所知的祕密性 二 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即一定的經濟...

商業祕密的保密義務期限是多久,商業祕密的保密期限有規定嗎

華律網 在我國,商業祕密屬於反不正當競爭法所保護的物件。對於商業祕密的保護期限,只要資訊一直處於保密狀態,權利人可以決定對商業祕密進行無期限的永久性保護。根據 合同法 的誠實信用原則和勞動者對單位的忠實義務,保守商業祕密的義務屬於法定的義務,權利人與義務人即使沒有約定保密期限,只要該項商業祕密未被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