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釋是如何界定涉外民事關係的呢

時間 2021-12-23 09:14:53

1樓:蔣德順律師

根據法(辦)發[1988]6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以下簡稱民法通則司法解釋)第178條的規定:「凡民事關係的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是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法人的;民事關係的標的物在外國領域內的;產生、變更或者消滅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法律事實發生在外國的,均為涉外民事關係。」

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五百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為涉外民事案件:

(一)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是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企業或者組織的;

(二)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的經常居所地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的;

(三)標的物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的;

(四)產生、變更或者消滅民事關係的法律事實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的;

(五)可以認定為涉外民事案件的其他情形。

根據司法解釋,什麼是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第4條所說的強制性規定,即涉及中

2樓:匿名使用者

《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第4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0條都規定了我國涉外民事法律關係中有關強制性規定的適用問題。在我國,司法解釋是法律的生命,但對任何一個法條的解釋和適用都必須從其規範目的出發,即對條文的解釋應該具有不可替代的獨特規範之目的,以避免重複解釋與解釋歧義,對《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第4條的司法解釋的理解也應如此。

《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第4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對涉外民事關係有強制性規定的,直接適用該強制性規定。」這條表明我國在立法上明確規定了可以「直接適用的法」。

《司法解釋(一)》第10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涉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公共利益、當事人不能通過約定排除適用、無需通過沖突規範指引而直接適用於涉外民事關係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為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第四條規定的強制性規定:(一)涉及勞動者權益保護的;(二)涉及食品或公共衛生安全的;(三)涉及環境安全的;(四)涉及外匯管制等金融安全的;(五)涉及反壟斷、反傾銷的;(六)應當認定為強制性規定的其他情形。」

與此相關的另一個司法解釋是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糾紛案件法律適用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2023年司法解釋》),其第8條規定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履行的下列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一是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二是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同;三是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四是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商獨資企業股份轉讓合同;五是外國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包經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設立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合同;六是外國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購買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非外商投資企業股東的股權的合同;七是外國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購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非外商投資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增資的合同;八是外國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購買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非外商投資企業資產的合同;九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其他合同。對於此條解釋,權威人士的解讀是,「對某些特殊合同,我國法律可以直接規定其應適用的準據法,而不允許當事人自己選擇合同適用的法律,從而排除了當事人的意思自治。

」「第8條在合同法的基礎上增加了五類合同爭議應排除外國法的適用,直接適用中國法。」

3樓:匿名使用者

第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對涉外民事關係有強制性規定的,直接適用該強制性規定。

此處的強制性規定指的是我國法律中的強行性規定,即毫無自由選擇權的規定,比如法律規定男子滿22,女子滿20方得成婚。禁止你低於法定年齡結婚,你沒有選擇,只得按此規定才能結婚。不允許你通過約定適用外國法16歲就結婚。

而民法關係中,合同怎麼約定,合同法往往允許當事人自由選擇,這就是任意性規定,這時候,當事人可以約定適用外國法

根據司法解釋,什麼是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

4樓:未來法律

您好:《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第4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0條都規定了我國涉外民事法律關係中有關強制性規定的適用問題。在我國,司法解釋是法律的生命,但對任何一個法條的解釋和適用都必須從其規範目的出發,即對條文的解釋應該具有不可替代的獨特規範之目的,以避免重複解釋與解釋歧義,對《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第4條的司法解釋的理解也應如此。

《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第4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對涉外民事關係有強制性規定的,直接適用該強制性規定。」這條表明我國在立法上明確規定了可以「直接適用的法」。

《司法解釋(一)》第10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涉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公共利益、當事人不能通過約定排除適用、無需通過沖突規範指引而直接適用於涉外民事關係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為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第四條規定的強制性規定:(一)涉及勞動者權益保護的;(二)涉及食品或公共衛生安全的;(三)涉及環境安全的;(四)涉及外匯管制等金融安全的;(五)涉及反壟斷、反傾銷的;(六)應當認定為強制性規定的其他情形。」

與此相關的另一個司法解釋是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糾紛案件法律適用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2023年司法解釋》),其第8條規定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履行的下列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一是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二是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同;三是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四是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商獨資企業股份轉讓合同;五是外國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包經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設立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合同;六是外國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購買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非外商投資企業股東的股權的合同;七是外國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購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非外商投資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增資的合同;八是外國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購買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非外商投資企業資產的合同;九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其他合同。對於此條解釋,權威人士的解讀是,「對某些特殊合同,我國法律可以直接規定其應適用的準據法,而不允許當事人自己選擇合同適用的法律,從而排除了當事人的意思自治。

」「第8條在合同法的基礎上增加了五類合同爭議應排除外國法的適用,直接適用中國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關於涉外侵權的法律適用有何規定

5樓:墨汁諾

我國有關侵權行為法律適用的規定:

(1)關於一般涉外侵權法律適用的原則: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適用侵權行為地法律。當事人雙方國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國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適用當事人本國法律或者住所地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不認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發生的行為是侵權行為的,不作為侵權行為處理;

(2)關於特殊涉外侵權法律適用的規則:

①船舶碰撞:船舶碰撞的損害賠償,適用侵權行為地法律。船舶在公海上發生碰撞的損害賠償,適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同一國籍的船舶,不論碰撞發生於何地,碰撞船舶之間的損害賠償適用船旗國法律。

②航空器對地面第三人損害:民用航空器對地面第三人的損害賠償,適用侵權行為地法律。民用航空器在公海上空對水面第三人的損害賠償,適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我國在確定一般涉外侵權行為之債的準據法遵循的原則:

(1)侵權行為地法原則。侵權行為地的法律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法律和侵權結果發生地法律。如果兩者不一致時,人民法院可以選擇適用;

(2)當事人的共同屬人法原則。這是補充原則;

(3)重疊適用侵權行為地法和法院地法原則。這是特殊原則。

擴充套件資料:

行為分類

(1)按構成要件分

一般侵權行為:指行為人基於過錯直接致人損害,因而適用民法上一般責任條款的行為。

特殊侵權行為:行為人雖無過錯 但依民法特別責任條款或民事特別法應承擔責任的行為 。

(2)按侵害物件分

侵害財產權行為:包括侵害物權及智慧財產權中的財產權行為。

侵害人身權行為:包括侵害他人身體和心理的行為。

(3)按致害人的人數分

單獨侵權行為:致害人僅為一人的侵權行為。

共同侵權行為:致害人為二人以上的侵權行為 致害人應負連帶的損害賠償責任。

(4)按行為性質分

積極侵權行為:指致害人以積極作為的形式致人損害的行為。

消極侵權行為:指致害人以消極不作為的形式致人損害的行為。

承擔責任

實施行為的人有過錯,或雖無過錯,但仍依法承擔民事責任。也就是說,行為人在實施某一行為時明知行為的損害後果,或者應當預見到而沒有預見到,或已預見到而輕信能夠避免。

例如,某出版社或個人明知某一作品有著作權,或者沒有確切根據地以為它沒有著作權,而未經著作權人同意就出版了該作品,這種故意或者過失就是過錯,因而具備侵權行為的一個條件。

如果某出版社在不知情和作者乙進行擔保的情況下出版作者乙的作品,而後有作者甲提出作者乙的作品是侵權產物後,出版社立即停止出版並調查核實,出版社就沒有過錯,通常僅由作者乙承擔侵權責任;

如果出版社沒有停止出版,在作者乙的作品確是侵權產物情況下,出版社就有過錯,因而與作者乙作為共同侵權行為人負連帶賠償責任。此外,如果法律明確規定行為人即使無過失,也要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行為人實施的也是侵權行為。

6樓:四川都燕果律師

您好!第一百四十二條 涉外民事關係的法律適用,依照本章的規定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規定的,適用國際條約的規定,但中華人民共和國宣告保留的條款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國際慣例。

7樓:莫若恩

關於一般涉外侵權應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第44條:侵權責任,適用侵權行為地法律,但當事人有共同經常居所地的,適用共同經常居所地法律。侵權行為發生後,當事人協議選擇適用法律的,按照其協議。

民法通則第146條的規定現已無效,即「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適用侵權行為地法律。當事人雙方國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國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適用當事人本國法律或者住所地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不認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發生的行為是侵權行為的,不作為侵權行為處理。

」此條已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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