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定是否承擔違約責任時,需要考慮過錯問題嗎

時間 2022-07-05 23:55:04

1樓:中顧法律網推薦

會考慮,過錯一般分為故意和過失兩種形式。所謂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是指當事人明知自己違反合同後會發生有損於對方當事人利益的後果,而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故意,是最嚴重的過錯。

過失,則是指當事人應當預見或者能夠預見到自己違反合同可能會發生有損於對方當事人利益的後果,但由於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了有損於對方利益的結果。換言之,債務人未盡到足夠的注意義務,以至於發生了違約後果。

一般情況下,根據債的性質、利益關係及認定責任的需要而將過失分為如下二種:

(1)重大過失。重大過失是指完全不注意,或是缺乏技術或注意達到驚人的程度。如果一個行為極明顯的不合法並有損於他人,即使一個疏忽之人也能加以避免,行為人連這種注意也沒有盡到,就是構成重大過失。

(2)輕過失。輕過失又稱為一般過失,是相對於重大過失而言的。有些學者將輕過失分為抽象輕過失和具體輕過失。

抽象輕過失,是指欠缺某種法律上的注意。此種注意稱為「交易上必要的注意」或者「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如果按照一個普通人依一般交易觀念所應盡的注意,或按照一個善良管理人應有的注意標準衡量,債務人確已盡到了注意義務,則沒有過失,否則即為有抽象的輕過失。

具體輕過失,是指欠缺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的注意。一般說來,一個合理的、普通的債務人在處理自己的事務時,總是比處理別人的事務更為謹慎、小心。所以,在某些交易中,法律要求當事人應具有比「交易上必要的注意」或「善良管理人的注意」更高的注意義務,這就是與處理自己的事務一樣的注意。

如果債務人未盡到此種注意義務,則具有輕過失。許多大陸法國家以債務人對抽象的輕過失負責為原則。但在例外的情況下,要求債務人應對具體輕過失負責。

2樓:匿名使用者

判定違約責任,並不需要考慮過錯的問題,只要存在違約的情形,當事人就需要依約定及相關法律規定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一百零八條 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3樓:匿名使用者

不需要,過錯不是違約的構成要件。違約是個事實行為。

4樓:陸地作戰

違約是合同責任,不考慮過錯問題.

承擔違約責任應具備的條件?

5樓:法幫網

承擔違約責任應具備的條件具體如下:

1、要有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義務的行為

違約責任只有在存在違約事實的情況下才有可能產生,當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義務,是違約責任的客觀要件。違約行為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1)拒絕履行。合同當事人拒絕履行合同又稱毀約,是指當事人不履行合同規定的全部義務的情況;

(2)不完全履行,又稱部分履行,指當事人只履行合同規定義務一部分,對其餘部分不予履行;

(3)遲延履行,又稱逾期履行,指當事人超過合同規定的期限履行義務的。在合同未定期限的情況下,債權人要求履行後,債務人未在合理期限內履行,也構成遲延履行;

(4)質量瑕疵,是指履行的合同標的達不到合同的質量要求。對質量瑕疵,權利人應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異議,否則,後果自行承擔;

(5)不正確履行,是指合同義務人未按合同規定的履行方式履行義務。

2、違約當事人主觀上有過錯

當事人違約可能有各種原因,如不可抗力、對方違約等。因這些原因引起違約,當事人不能承擔違約責任。只有因違約當事人的原因造成違約的,即有可歸責於合同義務人的原因,違約當事人才能承擔違約責任。

違約當事人要承擔違約責任,主觀上必須要有過錯,而且在雙方過錯的情況下,過錯的大小是其承擔違約責任大小的依據。

違約當事人是否有過錯,適用過錯推定,即只要有違約的事實,即推定違約人有過錯。違約人要否認自己有過錯,必須舉證證明。

3、當事人的違約行為造成了損害事實

損害事實是指當事人違約給對方造成了財產上的損害和其他不利的後果。從權利角度考慮,只要有違約行為,合同債權人的權利就無法實現或不能全部實現,其損失即已發生。在違約人支付違約金的情況下,不必考慮對方當事人是否真的受到損害及損害的大小;而在需要支付賠償金的情況下,則必須考慮當事人所受到的實際損害。

4、違約行為和損害結果之間存在著因果關係

違約當事人承擔的賠償責任,只限於因其違約而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對合同對方當事人的其他損失,違約人自然沒有賠償的義務。違約行為造成的損害包括直接損害和間接損害,對這兩種損害違約人都應賠償。

什麼是違約責任,如何認定違約損害賠償責任?

承擔違約責任應具備哪些條件,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

6樓:催天下

一、承擔違約責任的條件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違反合同並不一定會引起民事責任的承擔。只有具備一定的條件,違約當事人才承擔違約責任。構成違約責任應具備以下條件:

1、要有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義務的行為違約責任只有在存在違約事實的情況下才有可能產生,當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義務,是違約責任的客觀要件。違約行為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1)拒絕履行。合同當事人拒絕履行合同又稱毀約,是指當事人不履行合同規定的全部義務的情況;

(2)不完全履行,又稱部分履行,指當事人只履行合同規定義務一部分,對其餘部分不予履行;

(3)遲延履行,又稱逾期履行,指當事人超過合同規定的期限履行義務的。在合同未定期限的情況下,債權人要求履行後,債務人未在合理期限內履行,也構成遲延履行;

(4)質量瑕疵,是指履行的合同標的達不到合同的質量要求。對質量瑕疵,權利人應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異議,否則,後果自行承擔;

(5)不正確履行,是指合同義務人未按合同規定的履行方式履行義務。

2、違約當事人主觀上有過錯當事人違約可能有各種原因,如不可抗力、對方違約等。因這些原因引起違約,當事人不能承擔違約責任。只有因違約當事人的原因造成違約的,即有可歸責於合同義務人的原因,違約當事人才能承擔違約責任。

違約當事人要承擔違約責任,主觀上必須要有過錯,而且在雙方過錯的情況下,過錯的大小是其承擔違約責任大小的依據。違約當事人是否有過錯,適用過錯推定,即只要有違約的事實,即推定違約人有過錯。違約人要否認自己有過錯,必須舉證證明。

3、當事人的違約行為造成了損害事實損害事實是指當事人違約給對方造成了財產上的損害和其他不利的後果。從權利角度考慮,只要有違約行為,合同債權人的權利就無法實現或不能全部實現,其損失即已發生。在違約人支付違約金的情況下,不必考慮對方當事人是否真的受到損害及損害的大小;而在需要支付賠償金的情況下,則必須考慮當事人所受到的實際損害。

4、違約行為和損害結果之間存在著因果關係違約當事人承擔的賠償責任,只限於因其違約而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對合同對方當事人的其他損失,違約人自然沒有賠償的義務。違約行為造成的損害包括直接損害和間接損害,對這兩種損害違約人都應賠償。

上述四個條件,是承擔違約責任的基本構成條件,缺一不可。在合同有效的前提下,只要同時具備了以上四個條件,不管是否給對方造成了經濟損失,違約方都必須承擔違約責任。

二、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有哪些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違約責任的方式主要有:繼續履行、賠償損失、違約金、定金罰則及其他方式。

1、繼續履行繼續履行又叫強制實際履行,指在當事人違反合同義務時,另一方當事人請求法院強制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債務的責任形式。與違約金、損害賠償等違約責任形式相比,繼續履行的目的不在於對受害方所受損失的彌補,而是要求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因此它更有利於合同目的的實現。繼續履行的表現形式主要有:

(1)限期履行。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在一定期限內履行,即給予違約方一定的寬限期。

(2)修理、重作、更換。對此《合同法》第111條有明確的規定。

2、採取補救措施除修理、重作、更換外,《合同法》第111條還規定了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這是事後的一種補救措施。

3、賠償損失賠償損失是指違約方依據合同的約定或者法律的規定承擔的賠償對方當事人所受損失的責任。作為民事責任的一種,賠償損失的突出特點表現在補償性上,一般不具有處罰性。

4、違約金責任違約金是指由當事人約定的或法律直接規定的,在一方違約後向對方支付的一定數額的貨幣或者代表一定價值的財物。《合同法》第114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5、定金責任根據《民法通則》、《擔保法》、《合同法》的規定,定金既可以作為擔保方式,也可以作為一種民事責任方式。《合同法》第115條規定:「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

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過錯責任原則與非過錯責任原則

7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過錯責任原則和無過錯責任原則的區別:

主要區別就是根據侵權行為人的有無過錯不同,是否承擔責任不同。

1.過錯責任是指侵權行為人只有主觀的故意過錯,才能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2.無過錯責任則是指不管侵權行為人是否有主觀過錯,都需要承擔侵權責任。

在侵權責任法中,基本原則是過錯責任原則,但是也存在一定的例外,則無過錯責任原則。

ps:遵循無過錯責任原則的民事侵權案件有:

產品缺陷責任、

1.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

2.環境汙染責任、

3.高度危險責任、

4.違規飼養動物的責任、

5.飼養違禁動物的責任。

8樓:匿名使用者

過錯責任原則是違約責任的主要歸責原則。所謂過錯責任原則,是指一方違反合同的義務,不履行和不適當履行合同時,應以過錯作為確定責任的要件和確定責任範圍的依據。這裡有兩層含義:

首先,過錯責任原則要求以過錯作為確定責任的構成要件。即確定違約當事人的責任,不僅要考察違約人的違約行為,而且要考察違約當事人的主觀上的過錯。若當事人沒有過錯(如違約是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則雖有違約發生,違約當事人也不負責任。

其次,過錯責任原則要求以過錯作為確定責任範圍的依據。即在已經確定違約當事人應承擔違約責任的情況下,還應當根據違約當事人的主觀過錯程度來確定違約當事人所應承擔的責任範圍。

無過錯責任原則,也稱無過失責任原則,是指沒有過錯造成他人損害的,依法律規定由與造成損害原因有關的人承擔民事責任的歸責原則。

無過錯責任的構成要件

1、損害事實的客觀存在。

2、特殊侵權行為的法定性。

3、特殊侵權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⒋行為人不必過錯。是指責任的承擔不考慮行為人是否具有過錯,在認定責任時無需受害人對行為人具有過錯提供證據,行為人也無需對自己沒有過錯提供證據,即使提供出自己沒有過錯的證據也應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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