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合同,企業能不能向勞動者提出提前30日離職

時間 2022-07-12 08:55:02

1樓:依然寫意牡丹

記住重要的一點就是不能用公司的離職單申請,去勞動行政部門用專用的解除勞動關係通知書才行。

建議去諮詢或求助專業律師!不用30天,因為沒有勞動合同,你的權利都沒有得到保障,反過來用人單位的權利也沒有保障。可以,在試用期內勞動者可以隨時辭職。

因為現在新勞動合同法還沒有生效,應使用勞動法。根據勞動法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的;

(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如果對你的工資等等都沒有影響的情況下,那你就直接辭職吧。。。。學會解除勞動合同。

總之你不需要支付賠償金。因為往往這時候公司舉證困難,他不會去舉證。可以隨時提出辭職。不是沒簽合同當然可以隨時走人了

合同是保護你和單位勞動關係的憑證 沒合同的話

單位沒證沒據的 拿你沒轍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屬於公司違法用工,你可以隨時解除你們的勞動關係,並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的規定,要求公司向你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2樓:剛參議員雍

四大都督周瑜·魯肅·呂蒙·陸遜

提前30天提出辭職,如果老闆不放,到時候還是不能離開嗎?

3樓:勞動法諮詢師韓飛

提前30天提出辭職,到期就可以直接離開,不需要該公司同意。

一、個人提出離職分三種情況: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勞動者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3、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勞動者違法,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該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承擔。

二、勞動者可以通過快遞或**信郵寄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說的辭職信、辭職報告),這樣便於保留證據。用人單位不支付勞動者工資或不為勞動者辦理離職手續,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三、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37、38、46、47、50條!

4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你的情況,《勞動合同法》有明確規定,其中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注意幾個問題:

1、你必須保證是提前三十日或三十日以上提出;

2、你必須保證是用書面形式告知了你們公司;

3、你們公司應在你提出離職三十日以內辦理完工作交接手續;

4、員工離職可以沒有任何理由,因為第三十七條中的規定,沒寫明員工應當說明離職理由之類的話。

從你的敘述中,前兩條應是完全做到了,就差工作交接了,如果從你交辭職書那天開始計算,三十日後,你們公司也沒安排跟你交接工作,你就可以離開公司,這三十天的工資還是可以要的,公司也必須得給你,因為沒安排工作交接是他們的問題,你已經盡到了提前通知的義務。

5樓:匿名使用者

這樣是可以離開的,反正你不去那上班了,直接不去就可以,不過工資可能不得

6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法》第31條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明確賦予了職工辭職的權利,勞動者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無須任何實質條件,並需要企業批准才行,只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的義務(即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即可。原勞動部辦公廳在《關於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有關問題的覆函》也指出:

「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既是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式,也是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無須徵得用人單位的同意。超過30日,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用人單位應予以辦理」。

《勞動法》一方面賦予了職工絕對的辭職權,另一方面又賦予了用人單位一定的請求賠償損失的權利。《勞動法》第102條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事項,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原勞動部在《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的第4條明確規定了賠償的範圍:

「勞動者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賠償用人單位下列損失:1 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2 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3 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4 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根據這一條款,許多辭職者往往會面臨企業要求賠償的情況,尤其是大專院校畢業生在分配工作不久辭職被企業要求賠償是很常見的

勞動者向單位提出提前離職,單位不批准,勞動者堅決要求離開,可以怎麼做? 5

7樓:匿名使用者

呵呵 ,簡單的問題何必複雜化呢?告訴你一個既合法,又能維護合法權益的方法:

首先,關於離職時間。根據法律規定,勞動者可提前三十天向單位提出辭職,三十天後,可自動離開。你這種情形,6月14日即可離開,因為5月有31天。

但是,有一點需要注意,提前三十天,不能只是口頭上的,為了防止空口無憑,你要寫一份辭職書,說明辭職原因,然後找公司負責人簽字。假如沒有負責人的簽字,30天過去後誰知道你三十天前提出辭職過?就是到法院,由於你拿不出30天前提出辭職的證據,法院也會判你敗訴。

其次,關於你想提前離職。根據法律規定,只能在提出離職後30天才能離職,否則,公司可以認定為曠工,就可以開除你,一旦開除,就可以扣發或者懲罰你的工資。

第三,關於起訴問題。勞動糾紛是不能直接起訴的。首先應當經過本地勞動仲裁委員會的仲裁,對仲裁不服,才能向法院起訴。

既然你是普通員工,那麼,公司也沒有起訴你的必要,因為這很花費精力和時間。他們可能的做法 就是扣發你的工資,這一點法律是允許的。但是除此之外,他們不能在其他方面限制你,否則,讓們違法。

8樓:閒話郵票

您直接曠工不就離開了嗎,反正您也不想要補償了

另外他起訴您什麼啊?您拿了企業東西嗎?曠工的結果就是開除,開除好了。只要您沒有拿東西,沒有聽說企業為了曠工起訴勞動者的

下面是《勞動合同法》您學習學習把 ,其實協商也是好辦法的

第四章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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