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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 2022-07-22 01:30:05

1樓:手機使用者

全部案例:

原告:張開芳

被告:史傳墨

2023年11月5日,k省p市民政部門在本市中山廣場公開發行2023年第5期即開型縫合撕開式「撲克牌」福利彩票,每張面值二元,共發行200萬張400萬元,設定有八個等級獎。其中設定特等獎10名,中獎彩票標誌為「黑桃q」,獎品為一輛h牌微型麵包車。同日下午2時許,原告張開芳在銷售6813分組號彩票的汪巨集處購買了一盒(100張)彩票。

當原告父子和華偉、阿毛等4人一起撕拆彩票時,被告史傳墨和郭晶、喬陽結伴來到原告撕拆彩票的現場,劉玉鳳(系被告之舅媽)站在旁邊看,被告史傳墨和郭晶上前幫原告張開芳撕拆彩票。張開芳見史傳墨、郭晶二人都是同村熟人,便沒有反對。在撕拆彩票的過程中,郭晶、喬陽二人看見被告史傳墨將一張彩票揣進了自己的衣包。

待撕拆完彩票後,在張開芳等人清點核對中獎的彩票時,史傳墨匆匆離去,將自己剛剛購買的一斤毛線遺忘在地,被張開芳撿到。當史傳墨同郭晶、喬陽二人來到與張開芳購票處相隔三十餘個攤位的銷售6810和6823分組號彩票的劉毅處時,郭晶提出了購買彩票的建議,史傳墨提出了「誰買誰拆,別耽誤中獎」的要求。隨即,史傳墨在劉毅處購買了五張彩票後,就走到劉毅的後側蹲在地上撕拆。

當撕拆完所買的彩票時,史傳墨一邊站起來,一邊掏出衣包裡的那張彩票說「我中獎了!」郭晶、喬陽二人上前一看,被告手裡的彩票果然是一張中特等獎的「黑桃q」。於是,史傳墨在郭晶、喬陽等人的簇擁下,到廣場臺上的兌獎處領獎。

因其沒有足夠的現金交納個人所得稅,當時沒有把獎品領走,僅以自己的身份證和所持的分組號為6813號「黑桃q」彩票在兌獎處作了登記。當廣播裡傳出史傳墨中特等獎的訊息後,張開芳雖對史傳墨有所懷疑,但並未到兌獎處反映情況,卻直接找史傳墨交涉,被史傳墨拒絕。

2023年11月6日,張開芳以史傳墨趁幫其撕拆彩票之機將中特等獎的彩票拿去領獎,侵犯了他的合法所有權為理由,起訴到k省p市人民法院,請求法院將中特等獎的分組號為6813號的「黑桃q」彩票判歸還其所有。原告提起訴訟的同時,還申請對中獎獎品微型麵包車一輛予以財產保全。p市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第九十四條的規定,作出裁定:

對被告史傳墨在兌獎處未領走的微型麵包車一輛予以扣押。

史傳墨答辯稱:2023年11月5日下午,雖然幫助原告拆過彩票,但沒有拿過原告的彩票。本人中特等獎的彩票,是在另一售票處購買的五張彩票的一張,理應屬於自己所有。

請求法院駁回張開芳的訴訟請求。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證明:

1當事人陳述

2證人證言

3分組號為6813號「黑桃q」的中獎彩票

急求一道民事案例分析題的答案!!如下

2樓:水墨緣緣

(1)本案所涉及的民事關係和法律程式:買賣合同關係、善意取得制度、留置權關係、財產執行程式(扣押)、第二次買賣關係的當事人是吳秀明和孫繼有,孫繼有還沒有到雙方約定的還款期限,就被某村開走了車。

這是一個分期付款的表現形式。涉及留置權。:

動產以交付為公示方式,如果孫繼有在接受吳秀明的車的時候不知道他與某村的買賣關係,則成立善意取得。即使某村與吳秀明的買賣合同關係存在瑕疵,也不能把車開走。孫繼有可以即行留置。

哎呀不好意思,這個案件實在是太亂了,我想好了再回答你。

不好意思啦。

3樓:覌弈山人

車子歸孫景興。某村與孫的這筆買賣合同成立。

1、2審法官是糊塗蟲。

求法律案例分析範文1500字左右

4樓:匿名使用者

案例:2023年6月15日,四川省成都市某臨街小百貨店的老闆魏某準備回家吃午飯,剛剛邁出店門,突然就有一個東西砸在自己的頭上,疼得他大叫起來,趕緊用手捂住頭部,鮮血從手中流了出來。他的妻子和兒子急忙上前扶住,發現其頭部砸傷。

同時發現,「肇事者」原來是從樓上掉下來的一隻圓盤大小的烏龜。魏某的小百貨店在小區的一樓,上面還有2到7層是居民住宅,烏龜肯定是住在2至7層的居民在陽臺上飼養的。魏某兒子拿著烏龜從2樓找到7樓敲門讓鄰居認領,但是這些鄰居均不承認自己飼養烏龜。

報警後,魏某表示,希望養龜的住戶能夠自覺承認,承擔責任,如果無人承認,他將向2至7樓居民集體索賠。請用侵權法的相關原理對本案進行分析。

分析 這個案件雖然簡單,但是在法律上卻非常複雜,主要涉及的是本案究竟是動物致害,還是一般的物件致害的問題。我國《民法通則》第127條規定的是動物致害的侵權行為及其責任,本案造成損害的是烏龜,當然是動物。但是,這個烏龜又不是一般的動物致害,而是在樓上墜落下來造成的損害,因此又比較接近《民法通則》第126條規定的建築物的懸掛物、擱置物脫落、墜落造成損害的物件致害責任。

前者是無過錯責任,後者是過錯推定責任。更為複雜的是,本案致害物烏龜的所有人不明,目前還沒有查明究竟誰是烏龜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如果最終無法查明這一點,那麼就有可能存在魏某所說的有可能是烏龜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樓上6戶居民承擔連帶責任,因為這又接近建築物拋擲物的侵權責任。

對此究竟應當怎樣適用法律,確定侵權責任,我的意見是:

1.本案的實質確實是動物致害的侵權行為。

不論怎樣,這個案件造成損害的都是烏龜,是動物,而不是其他沒有生命的物。但是這個案件與一般的動物致害侵權行為有所區別。《民法通則》第127條規定的動物致害侵權責任,說的是動物的自主加害,是因為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對動物沒有管理好,而使動物由於其本性,自主加害於他人。

而本案則不然,是因動物管理不當在樓上墜落,造成他人損害。儘管如此,這個案件終究是動物造成的損害,適用《民法通則》第127條確定的規則,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確定侵權責任,是有道理的。因此,只要烏龜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行為具有違法性、造成了損害、二者之間有因果關係,就構成侵權責任。

2.但是,本案畢竟與一般的動物致害侵權行為有所不同。

因此在確定其侵權責任的時候,應當參考《民法通則》第126條的規定,這就是,烏龜是在建築物上由於墜落而造成的損害,因此可以按照墜落物造成他人損害的規則處理。如果確認墜落的烏龜是何人所有或者何人管理,那麼就應當由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對受害人承擔侵權責任。對此,儘管沒有更為重要的意義,但是卻對下面的意見具有指導意義。

3.如果經過**偵查也無法確定烏龜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那麼,這個案件就極類似於建築物拋擲物的侵權責任。

在重慶法院判決的建築物拋擲物的侵權責任案件中,一個高層建築上有人拋擲一個菸灰缸,造成過路人傷害,無法確定究竟是該建築物的哪一個人所為,因此,法院為了保護受害人損害賠償權利的實現,確定由該建築物的不能證明自己沒有實施這個行為的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這就是建築物拋擲物責任的規則。儘管有很多人反對這個案件確立的規則,但是,法理認為這樣的規則是合理的,從保護受害人的角度上說是公平的。

當然,在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規定的物件致人損害的侵權責任中,沒有規定這個規則,因為存在很大的爭議。如果無法查清致害的烏龜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但可以肯定一點,就是烏龜必然是魏某樓上2至7樓的居民之一所有或者管理,不可能是他人。因此,為了保護受害人的損害賠償權利得到實現,也就是依據民法同情弱者的原則,可以參照物件致人損害的建築物拋擲物的規則,確定由2至7樓的6戶居民對魏某的損害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如果其中有人能夠證明自己從來沒有養過烏龜,也就是不可能實施這樣的管理不當的行為的,可以免除自己的責任。

結論 可見,這個案件在適用法律上的複雜程度,沒有現成的規則可以適用。因此,要經過以上這些複雜的過程才能夠確定。至於其損害賠償責任的確定倒是簡單,就按照一般的人身損害賠償的確定標準確定即可,沒有特殊的規則。

民法,民事案例分析

5樓:艾濱

解析大都未在點上。

這題考察的是風險負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損失由誰承擔的問題。因為尚未交付,錢仍在甲手中,所以風險由甲負擔。

至於丙未按時領受,可要求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比如支付甲來回路費、代為保管的必要費用,逾期利息不得收取等等,但甲自己的義務還是需要履行的。以上。

6樓:匿名使用者

當然是aj正確的了。

急求!!案例分析

7樓:匿名使用者

生產廠家應該賠償,也可以直接要求批發店賠償。

這裡涉及到產品責任

,銷售者河生產者承擔連帶責任,也就是說石某可以向兩者任一索賠,也可以同時索賠,至於生產者和銷售者之間的關係,那是他們的事,石某不用管。

具體法條你可以到《產品質量法》裡找,好像是43條。

8樓:匿名使用者

生產廠家能滿足石某的訴訟請求,石某也可以直接向該**啤酒的商品批發店請求賠償!

石某可以直接提起侵權之訴,並要求賠償損失及精神損害賠償!亦可以《合同法》第107條的相關規定為依據,要求生產產家和商品批發店承擔違約責任(無限連帶責任)。他們屬於「瑕疵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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