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關於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下面情況會出現什麼情況,幫忙解

時間 2022-07-25 06:25:03

1樓:匿名使用者

針對樓下的,我並沒有說解除合同要賠償用人單位一個月工資,而是說,如果勞動合同中約定有這一款,那麼這一款的意思就是違約金條款的意思。如果沒約定,當然不用賠咯,你可以要求他支付全部工資!

針對補充問題:多做的一個月有沒有工資,要看合同有無約定。如果沒有約定這個問題的話,這個月他是一定要支付工資的!

如果到時候不給,你可以申請仲裁。08.5.

1新的《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就出來了,屆時申請仲裁是不用交仲裁費的!

因為你的合同是在08年1月1日前籤的,當時《勞動合同法》還沒有生效,所以公司是可以規定收取你違約金的,你這個賠償條款就是違約金條款的意思。只要合同約定沒有違反法律,約定就是高於法定的,你的勞動合同既然規定你要多幹一個月,就要遵守,反之則不用遵守。

2樓:吉林省無窮

樓上答的不對吧!

雖然簽訂勞動合同時新的《勞動合同法》還沒有實施,但是應該按照《勞動法》來執行。

其中第31條: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只要你按上述程式做了,就有權利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至於應該賠償用人單位一個月工資這一條根本就不合理。如果單位不給你最後一個月的工資,你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進行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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