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針對樓下的,我並沒有說解除合同要賠償用人單位一個月工資,而是說,如果勞動合同中約定有這一款,那麼這一款的意思就是違約金條款的意思。如果沒約定,當然不用賠咯,你可以要求他支付全部工資!
針對補充問題:多做的一個月有沒有工資,要看合同有無約定。如果沒有約定這個問題的話,這個月他是一定要支付工資的!
如果到時候不給,你可以申請仲裁。08.5.
1新的《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就出來了,屆時申請仲裁是不用交仲裁費的!
因為你的合同是在08年1月1日前籤的,當時《勞動合同法》還沒有生效,所以公司是可以規定收取你違約金的,你這個賠償條款就是違約金條款的意思。只要合同約定沒有違反法律,約定就是高於法定的,你的勞動合同既然規定你要多幹一個月,就要遵守,反之則不用遵守。
2樓:吉林省無窮
樓上答的不對吧!
雖然簽訂勞動合同時新的《勞動合同法》還沒有實施,但是應該按照《勞動法》來執行。
其中第31條: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只要你按上述程式做了,就有權利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至於應該賠償用人單位一個月工資這一條根本就不合理。如果單位不給你最後一個月的工資,你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進行投訴。
勞動合同法關於解除和終止的規定,《勞動合同法》中關於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有哪些?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符合支付經濟補償條件的,按照如下標準賠償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如果是用人單位主動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或者是單位的原因造成勞動者離職的,單位應...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律師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一條規定 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 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試用期內用人單位可解除勞動合同僅限於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 1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 嚴重違反用人單...
簡述勞動合同法和勞動法中關於違約責任規定的不同之處
勞動合同法僅僅規定了兩種情況要承擔違約責任 1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