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違反勞動法我可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和要求公司賠償嗎

時間 2021-07-05 07:46:39

1樓:南國購

1、公司必須為員工繳納的社保是養老、工傷、醫療、失業、生育,你可以要求公司補交。

2、一星期工作40小時,40小時以外時間上班皆以加班計算,(具體條款太多,不長篇大論)公司未付加班費給你,你可以要求賠償,前提是你要有考勤證據。

3、可以以公司違反勞動法規定解除合同,公司必須補償。

4、合同本身違法,與賠償雙倍工資無關,(賠償雙倍工資是公司未與勞動者簽訂合同),不能以此要求賠償雙倍工資。

5、可以解除,看第三條回答。

6、賠償金是以你上一年12個月平均工資計算,你能拿5個月經濟補償金,如果你每一年工資不一樣,那麼每一個月的補償也不同的。

至於牽涉的條款比較多,你可以參考一下其他人員的**的回答,在這裡我就不長篇大論了。

你可以按以上的算一下你能得多少,先跟公司談判一下,看能否私了,如公司不答應就勞動部門投訴,申請仲裁。

2樓:三晉司法鑑定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1、勞動者被迫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需支付經濟補償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8條之規定,勞動者被迫解除勞動合同有如下情形:

(1)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比如強行給員工「放假」、「停工」,可視為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

供勞動條件。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如超過工資發放日期仍未支付工資,少支付加班費等。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未繳納社會保險費或者繳納標準低於法定標準的,均為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綜上,你是可以跟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並且可以要求公司補足你的工資,並按相關規定支付賠償金。

3樓:小學生兒子與爸爸日常

你是可以此為理由要求與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並且可以要求公司補足你的工資,並按相關規定支付賠償金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勞動合同法第46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4樓:韓飛律師

這樣的情況,你可以拒絕,並依據《勞動合同法》38條提出離職,並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5樓:匿名使用者

特種裝置危險性操作的工作沒有經過培訓的話是不能上崗的,公司方肯定知道法律有強制性規定。所以不能以員工拒絕為由扣發薪資。公司目前可以:

1、安排對員工的培訓;2、安排員工至合適的工作崗位。但由於當事人並未實際上崗從事特種裝置危險性操作的工作,所以並不能主張公司違法,亦無法要求賠償。

6樓:匿名使用者

先看你工資中的扣款,依據是什麼,如果因為你拒絕操作特種裝置,那麼你要拿出該裝置的確屬於特殊裝置的證明,比如什麼條例、什麼檔案。

另,根據你描述的情形看,不知道你的崗位說明書中是否有寫過類似的工作職責,或者你當時是如何應聘進公司的?你是否當時就清楚自己將會有哪些工作內容(包括操作某種裝置),那麼企業在招聘時有無明確表明需要具備何種技能,雙方都有責任。這種問題談賠償應該還夠不到標準。

7樓:浙瀝的雨

可以。你可以去當地的勞動局諮詢。

8樓:中顧法律網

首先要看您的合同是如何寫的

公司違反勞動法,我可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公司賠償嗎?

9樓:三晉司法鑑定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1、勞動者被迫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需支付經濟補償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8條之規定,勞動者被迫解除勞動合同有如下情形:

(1)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比如強行給員工「放假」、「停工」,可視為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

供勞動條件。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如超過工資發放日期仍未支付工資,少支付加班費等。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未繳納社會保險費或者繳納標準低於法定標準的,均為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綜上,你是可以跟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並且可以要求公司補足你的工資,並按相關規定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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