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七週改進
第三十八條是指如果單位涉及加班,不論時間多長,至少每週得休息一天!
第三十六條是基本制度
但是你沒算上這個: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簡單說來就是可以超出三十六條的限度加班。。。。。。所以不衝突關於你的題目。一星期休息一天,當然不違反勞動法
2樓:匿名使用者
經當地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執行不定時工作制度。
甲方保證乙方每週至少休息一天。乙方依法享有法定節日假、產假、帶薪年休假等假期。
甲方因生產需要,商得乙方同意後,可安排乙方加班。日延長工時、休假日加班無法安排補休、法定節假日加班的,甲方按《勞動法》
第四十四條規定支付加班工資。
勞動法規定正常工作日上班時間是8小時,現在的公司大多數都加班。
勞動法不可能堅決的寫出,只能工作8小時不能加班,或者必須加班之類的詞,
這不是衝突。
3樓:葉赫海藍
不衝突。
每日工作8小時,一週不超過44小時,換算過來就是每週可以上5.50天班!
如果公司每天工作時間是6小時,每週工作6天,就是36小時,雖然是6天工作制,但是不違反每週至少休息1天,每週工作累計不超過44小時的規定,是不違反勞動法的!
如果是每天6小時工作,上7天班,雖然累計工作時間是42小時,但是違反了每週至少休息一天的規定,也是違法的!
如果公司每天工作8小時,每週工作6天,就是48小時,則違反勞動法。
每週的工作時間,或者說工作天數,要綜合進行計算!單純看天數,或者單純看工作時間都是不對的!
4樓:薄荷醉流蘇
現在這樣的時代,除了國家的公務員之外,只怕80%的人都屬於這種情況,一週休息一天,週六要上班,還不個加班費,這種情況太普遍,法不責眾,也是沒有什麼辦法的,我現在就是這樣,我在這裡已經上班一年了,沒有拿過加班費,很正常的。。。。
一週只休息一天的企業是不是不符合勞動法的規定?
5樓:匿名使用者
一週只休一天的企業,如果一週工作時間沒有超過44小時的話,就是符合勞動法的規定的。不過,週末上班一天,企業應該支付雙倍的加班工資。
《勞動法》
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七條 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日。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6樓:無心
勞動法規定,員工每週最少休息一天。所以不違法。
現在那個公司沒有加班,我敢說沒有,就是有你也不想做,那麼點底薪你能生活嗎?
只要公司有支付你加班費,工作不是累得受不了,待遇能夠讓你生活還過得去,就好好做,除非你有更好的工作。
7樓:知路浪人
《勞動法》規定,用工單位應至少保證勞動者每週休息一天,所以說這裡沒有強制性的規定,企業要求員工一週休息一天是符合《勞動法》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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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的,每月加班不超過4天是可以的。
縱橫法律網-上海凱曼律師事務所-周雪峰律師
9樓:匿名使用者
需要看情況確定。首先要確定你執行的工時制度。如果是綜合計算工時的話,在一定統計週期內不超時即不存在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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