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八條 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根據法律規定,可以拿回。
2樓:匿名使用者
一句話似乎表達不是很清楚。
你的意思是,有協議約定房子是你個人財產,現在你把房子免費提供給他人(配偶?親屬?),是吧。-----對居住,有沒有協議?約定?
如果免費提供給他們居住的話,可以要求對方搬離。 如果是配偶的話,個人財產,對方當然可以居住了。
另外,不好揣測一下,分配居住-----------是離婚後重新分配財產嗎? -------如果不是,就對不起了,理解錯了。--------------------如果是這個的話,這個協議,應該是有效的,這個分配,很難反悔的,除非還有其他情節。
3樓:南京胡志丹律師
可以憑藉物權證明要求對方遷出
4樓:匿名使用者
協商的規定一般情況下是有效的,能否要回房子需要結合具體案情進行分析。建議攜帶材料面談,本所諮詢免費。
縱橫法律網-北京市景運律師事務所-王春花律師
婚後用我自己的錢買的房子寫我一個人名字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可是怎麼才能變成我個人的財產?要有法律保護
5樓:日照四季陽光
婚後一方出資購買房屋,可以通過夫妻約定是否為共同財產。
根據法律規定,夫妻雙方可以書面形式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婚後沒有財產約定,一方出資購買的房產,是否可以約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還要看一方的出資是否為夫妻共同財產。
如果一方的出資不是夫妻共同財產,而是一方的婚前財產,或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或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等,所購買的房屋可約定為一方的財產。
如果一方得出資本來就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這種情況下購買的房屋,另一方不同意作為個人財產的,就應該是夫妻共同財產。
當然,無論一方的出資是否為夫妻共同財產,只要是夫妻自願並約定,此房屋可以是一方財產,法律是認可和保護的。
附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節選)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6樓:匿名使用者
如何證明是你自己的錢?如果你用的婚前個人財產,還有可能
7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你丈夫也認可願意產權只屬於你個人這個房子是你拿自己的錢買的,也願意放棄自己的所有權,那麼就拿出相關的證明,去公證處進行財產公證,證明你丈夫放棄了所有權,所有權歸你。
8樓:程芳律師
你好,去公證處辦理相關的公證手續,讓對方承認屬於你個人所有就可以了。
9樓:敏韶利
雙方可以就個人財產以協議的形式做出約定。
10樓:正義獨行
除非你們夫妻有特別約定,約定這個房子歸你個人所有。
11樓:匿名使用者
婚後就算用個人財產買的也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除非你們夫妻兩簽訂協議約定夫妻財產各自所有!
婚前財產,婚後多少年屬於夫妻共有?
12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婚前個人財產,不論多少年後,都屬於其個人所有。
《婚姻法》等法律規定:婚前財產是指在結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經取得的財產。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不管是動產還是不動產,是有形財產還是無形財產,只要合法取得,都屬於各自個人所有,就依法受到法律保護。
一方婚前的個人財產,不管夫妻雙方在一起生活了多少年,也依然是個人財產,不會變成夫妻共同財產。
13樓:qq的勾k先生
按照婚前財產的定義,這兩套房子都屬於婚前財產,一直都歸婚前所有人。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14樓:我的寵物是逗比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九條規定:“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所以婚前財產不論多久都是你自己的,除非另有約定擴充套件材料:我國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15樓:小魚教育
1、《婚姻法》等法律規定:婚前財產是指在結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經取得的財產。
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不管是動產還是不動產,是有形財產還是無形財產。
只要合法取得,都屬於各自個人所有,就依法受到法律保護。
2、因此你所說的情形,婚前個人財產,不論多少年後,都屬於其個人所有。
擴充套件資料:
婚前財產,是一個法律名詞。指在結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經取得的財產。
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不管是動產還是不動產,是有形財產還是無形財產,只要合法取得,就依法受到法律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16樓:匿名使用者
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不管是動產還是不動產,是有形財產還是無形財產,只要合法取得,都屬於各自個人所有,就依法受到法律保護。婚前個人財產,不論多少年後,都屬於其個人所有。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九條規定,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根據司法實踐總結,一般來婚前一方的股權在婚後的股權收益是夫妻共同財產,但股權轉讓款不是夫妻共同財產。婚前一方的房屋,婚後出租租金收益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而賣房款不是夫妻共同財產。
婚前的**、**在婚後的增值或貶值部分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或債務,但本金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婚前存款在婚後的而利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17樓:
1.“夫妻各自的婚前財產在雙方結婚…年後即作為共有財產”的說法早已失效。
2.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9條指出:“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
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3.不動產,如房子、汽車等,實行登記制度、產權明確。婚前你買的房只要你婚後不主動贈予對方,在法律上這個房就是你婚前個人財產。
18樓:
廣東胡律師:
1、此房改房屬於你的婚前個人財產;
2、有購房協議及出資證明此房也屬於你的婚前個人財產。
你妻子與你離婚分不到以上兩套房。
19樓:水蒔雪
這兩套房子是你的個人財產.
《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夫妻一方的財產.即你的婚前財產是你個人一方的.無論婚姻存續多久都改變不了所有權.
你的購房協議,以及相關購房手續(三聯單,發票等等)是證明你在婚前用個人財產購房的有力證據,請注意保留.
另外,提醒你一下,如果您的婚房有貸款的話,那麼婚後還貸部分是夫妻共同財產,如果離婚這部分是要參與到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的.
新婚姻法下如下的夫妻財產約定協議書是否有法律效力
20樓:哈卡戰舞
從專業角度看,你的這份《協議書》實質上是兩部分內容:夫妻財產約定與離婚財產分配約定兩部分。
關於問題一,屬於夫妻財產約定。我國法律預設夫妻財產是婚前所得個人所有,婚後所得共同所有,所以房子是男方購買並登記在男方名下,預設是男方的個人財產。儘管《協議書》中約定房子歸女方,但在法律框架內只能理解為男方贈與給女方的合同,儘管在法律上有約束力,但僅為理論上,因為贈與在過戶之前是可以隨時反悔的。
因此女方若想保證房子是自己的,需在不動產登記機關將房屋所有人變為自己,起碼和男方的名字都要有。
關於問題二,屬於夫妻財產約定。有無歧義意義不大,一方面是因為存款很容易花光,另一方面是因為《協議書》中的約定與法律預設的情況吻合,所以沒有意義。
關於問題三,屬於離婚財產分配。第一,不違背離婚自由。離婚自由和離婚財產分配是兩回事,夫妻雙方的協議不能限制離婚自由,如果有限制,也僅僅是限制離婚自由的條款無效,協議其他約定不受影響。
第二,《協議書》中第6條其餘“淨身出戶”的約定,是離婚財產分配約定,對於這種離婚很早之前就達成的財產分配協議的效力問題,不同法院有不同的觀點,建議你查詢你當地判例集或者法院內部的審判指導意見,確定當地法院的效力,當然這也沒有多少意義,因為隨著時間改變,法院的審判思路也可能會改變,而且將來的離婚訴訟不一定就發生在現在的居住地,所以,不要對淨身出戶條款報太大希望。
關於問題四,有效力。公證的意義只是證明力更強,或者說沒有相反證據就認可公證的結果,公證的結果在出現相反證據的情況下仍可能被推翻。本《協議書》的關鍵在於淨身出戶條款有沒有效力,而不是該協議是真是假,所以做公證意義不大。
另外,你們的第5條其實存在漏洞。第5條屬於夫妻財產約定,約定夫妻債務個人所有,法律預設夫妻債務共同所有,所以將來在實踐中,一定要確保第三人知曉你們是夫妻債務個人所有。例如,假設男方向第三人借錢,你知道,要想法在借條中寫上夫妻債務個人所有;如果男方偷偷借錢,你事後知道,一定要給第三人打錄音**或者發傳真,告知其你們的債務個人所有,否則這條不會有多少作用的。
最後,夫妻家庭和睦不是靠法律靠協議能保證的,而是靠感情;但如果真決定要離婚,在向男方攤牌前要提前準備。祝福你們白頭偕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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