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我國現行法律制度,土地使用權的取得方式為劃撥、出讓、租賃等,但最容易忽視的是對人們生存所必須的、已經使用著的土地而進行的尊重人權性確認方式。任何社會成員皆有其存在的條件,土地是其中之一。某人祖祖輩輩就在這片宅地上居住,難道是另一主體施與或讓與的土地嗎?
此人對祖產性土地使用權,在理念深處,是不可以理解為劃撥土地並給予頒發國有或集體劃撥土地使用權證書的。這樣的宅地在老城區和廣大農村是很多的,即使是因搬遷的而新建的宅地也是對原有宅地的再生,難道都要理解成劃撥土地,用**或施捨的理念來思考問題呢?就算是劃撥的,那麼劃撥前首先必須收回,然後再劃撥**,然而國家或其他主體又憑什麼道理收回祖產或再生的土地,無論是什麼道理,這樣的道理包括自然之理、情理、法理。
——憑什麼樣的道理?因為人生而就應該享有土地使用權,尤其宅地使用權是人權的組成部分,這樣的權利不需要任何其他社會主體給予,天生就應該有,且與生命權利應同樣給予認可。依照家庭親屬關係而得到的或落地就有的固有宅地使用權,是法律應當積極予以確認的,而不應當是任何第三者給予的,所以給廣大的社會成員即家庭頒發任何劃撥土地使用權證書,是沒道理的,即使註明使用期限為長期,也是沒道理的,因為長期也是為期限理念束縛下的概念。
就人生存而言,確認的土地使用權是人權的維護,劃撥土地使用權是對前者的補充和救濟,出讓土地使用權是人權的經濟自由表現,租賃土地使用權是人權的自我短暫實現。目前,我們為那種只可予以原始性確認的權利頒發劃撥土地使用權證在理念深處是對人權的不尊重。試想一個孩子正欲把爸爸給他的一個蘋果送到嘴巴前,一個陌生人突然拿掉,在這一瞬間要又還給他,這樣的行為難道收到欣賞嗎?
同樣,把你居住的土地在法律上以間接佔有的方式拿過來同時再劃撥給你,難道是文明的行為嗎?所以,對已經有的宅地使用權的確認,在登記和頒發土地證書時應當把土地使用權型別:劃撥,改為土地使用權型別:
確認,才能體現國家在潛意識中對人權的關懷。
2樓:匿名使用者
劃撥不適合市場經濟,不適合按勞分配,不利於體現土地的價值,還容易產生腐敗,以前實行劃撥制度是對應我們國家的福利住房制度,現在已經逐步改革,實行繳納土地出讓金了。
**收回劃撥土地如何補償?
3樓:設計師孫油菜
劃撥的土地。
當初沒花錢,**白給的,收回的時候補償肯定也不會高。
4樓:劍尋影
分情況,商業開發是要給補償的。土地管理法58條有規定,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四十七條有規定。
5樓:業餘收藏人
國土資源部《關於改革土地估價結果確認和土地資產處置審批辦法的通知》規定:
新的《城鎮土地估價規程》明確提出了「劃撥土地使用權**」的概念,在對劃撥土地使用權評估時最常用的是基準地價法。為了確切掌握劃撥土地的價值構成,首先需要了解基準地價的價值構成。根據國土資源部對城市基準地價內涵的統一規定,即各土地級別或均質區域內的,「五通一平」(或「七通一平」)土地開發程度下,平均容積率下,同一用途完整土地使用權的平均**。
基準地價法是根據各個城市和地區確定的城市基準**,通過對不同類別和級別的基準地價的修正,得到委估物件評估價值的方法。基準地價測算的土地**可以分為樓面熟地價、地面熟地價、樓面毛地價、地面毛地價四種型別。基準地價的表達方式可以有級別基準地價、分割槽基準地價和路線價。
在實際運用中,如果沒有特別說明,基準地價一般是指具有級別的地面熟地價。對於地面熟地價而言,其價值構成基本由3大部分組成:土地取得成本、土地開發成本以及土地所有者權益。
由於土地所有者權益一般通過出讓金的形式體現,所以劃撥用地的價值主要由前兩項構成,土地取得成本和土地開發成本,如果劃撥用地是生地,則其基本價值構成是土地取得成本。其基本計算公式是:土地**=適用的基準地價*期日修正係數*年期修正係數*因素修正係數。
劃撥土地改出讓土地為什麼要交出讓金?劃撥地和出讓地有什麼區別?
6樓:青衫客
劃撥土地改出讓土地要交出讓金進行各種用於徵地、開發、支農、建設等支出。
《土地管理法》對土地出讓金的使用範圍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土地出讓收入主要用於徵地和拆遷補償支出、土地開發支出、支農支出和城市建設支出等。
《土地管理法》規定:在土地國有的情況下,國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土地出讓的高低與土地的用途、位置和土地出讓年限緊密相關。
土地出讓金一般一次性支付。但有的土地的出讓金金額巨大、辦理出讓手續所需的時間較長,所以也有多次支付的形式。
土地出讓金,實際上就是土地所有者出讓土地使用權若干年限的地租之總和。現行的土地出讓金的實質,可概括為它是一個既有累計若干年的地租性質,又有一次性收取的似稅非稅性質的矛盾複合體。
土地出讓金具有地租而非稅性質。稅收是國家作為管理者對納稅人為國家繳納的經濟義務,具有強制性、無償性和固定性。土地出讓金,將累計若干年地租總和,採取一次性收取,則又似有稅收的非租性質。
劃撥地和出讓地的區別:
1、二者性質不同。
出讓: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並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
劃撥:劃撥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通過各種方式依法無償取得的土地使用權。
2、使用期限不同。
劃撥:劃撥土地使用權沒有使用期限的限制,出讓:出讓土地使用權則有土地使用年限的限定。
3、取得方式不同。
出讓:土地使用權出讓方式:協議、招標、拍賣。
劃撥:建設用地,經縣級以上人民**依法批准,可以以劃撥方式取得:
4、費用不同。
出讓:土地所用權人和土地使用權人的權利義務進行了明確的法律形式的界定,是一種獨立的物權,使用權人具有法定範圍內任意的處置權,如轉讓、出租和抵押等。
劃撥:劃撥土地的土地權人和土地使用權人的權利義務沒有明確的界定,使用權人在行使財產權利時要受土地權人的控制或干擾,還不能成為一種完全意義上的獨立物權。
7樓:一生一個乖雨飛
劃撥土地改出讓土地要交納出讓金,這是法律規定的。
劃撥土地與出讓土地的主要區別。
1、代價不同。劃撥土地證在買賣房屋時要繳納房屋**1%的土地出讓金(每買賣一次都要繳納),出讓土地證就不會出現土地出讓金。
2、使用年限不同。出讓土地出讓土地證有使用年限,住宅70年,商業50年,劃撥土地證沒有具體的使用年限。
3、**成本不同。劃撥土地不能抵押、轉讓、出租,在轉讓的時候需要報國土資源局同意後,再補繳土地出讓金才能獲得出讓土地。而出讓土地可以自由的轉讓、抵押、出租,轉讓的時候隨時可以辦理,不需要國土資源局同意。
8樓:小小小小經
劃撥土地。
改出讓土地要交納出讓金,這是法律規定的。
《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辦法》第五條規定,未經市、縣人民**土地管理部門批准並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交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土地使用者,不得轉讓、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權。
劃撥地和出讓地的區別:
一、主體不同。取得劃撥地的主體為國家機關、軍隊、學校等。取得出讓地的主體為一般企業。
二、代價不同。取得劃撥地只需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或者無償使用。取得出讓地需要交納土地出讓金。
三、**成本不同。**劃撥地一般不需要補償。**出讓地對土地使用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四、使用方式不同。劃撥地用於公益性質。出讓用於商品房開發和開辦企業。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三條 經批准的建設專案需要使用國有建設用地的,建設單位應當持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有關檔案,向有批准權的縣級以上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用地申請,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報本級人民**批准。
第五十四條 建設單位使用國有土地,應當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設用地,經縣級以上人民**依法批准,可以以劃撥方式取得:
(一)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
(二)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用地。
(三)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用地。
第五十五條 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單位,按照***規定的標準和辦法,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等土地有償使用費和其他費用後,方可使用土地。
第五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人民**土地主管部門報經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或者有批准權的人民**批准,可以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
(一)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為實施城市規劃進行舊城區改建,需要調整使用土地的;
(三)土地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申請續期未獲批准的。
(四)因單位撤銷、遷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劃撥的國有土地的。
(五)公路、鐵路、機場、礦場等經核准報廢的。
依照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的規定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對土地使用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9樓:匿名使用者
一、土地的取得方式主要有。
租賃、入股、授權經營、出讓、劃拔等幾種,土地劃拔和土地出讓是房地產開發的主要形式,兩種形式都可以辦理《國有土地使用證》,但也有一些差別。
二、 以劃拔方式取得的土地,沒有具體的使用年限,只要地上物不滅失、國家不徵用,土地使用權就存在。但劃拔土地上的房屋在轉讓時,需要到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辦理轉讓審批手續,補交土地出讓金。目前,此類情況均為房改房、集資房、解困房等政策性房屋。
三、出讓土地上的房屋有具體的使用年限,住宅用地到期後將自動續期,但到期後是否需要繼續交費、如何交費等問題目前尚未最終確定。
1、如果國家徵用此類土地上的房屋,將根據土地出讓的剩餘年限,結合當時的地段價值,做相應補償。而劃拔土地在國家徵用時,沒有土地補嘗費用。
2、出讓土地上的房屋轉讓時,土地證直接更名即可,只需交納0.5元/平方米的手續費,無需交納土地出讓金。
3、另外劃撥土地證的房屋在二次交易的時候,如果做個人抵押按揭時需要擔保,但出讓的土地證就不需要。
4、 二手房土地出讓金為1%
劃撥土地出讓金應該由誰交
10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土地出讓金,一般由土地使用權獲得方支付。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與國有土地使用權受讓人在簽訂土地出讓合同時,應當明確約定該國有土地使用權受讓人應當繳納的土地出讓收入具體數額、繳交地方國庫的具體時限以及違約責任等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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