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刑法中因果關係的問題,煩請解答!

時間 2023-03-11 00:45:02

1樓:匿名使用者

因果關係不是犯罪構成中客觀方面的基礎,因果關係是連線行為與責任之間的歸責要素,所以因果關係的存在的確不考慮行為人的主觀認識,行為人主觀上搭建的因果關係即使出現錯誤,也不一定影響行為與結果之間的引起與被引起關係。例如想開槍殺人,但事實是開槍的槍聲將人嚇死,若槍聲嚇死人是一般人能夠預見的侵害行為,那麼不能排除開槍的槍聲與殺人之間的因果關係。

如上所述,因果關係不是犯罪中客觀方面的基礎,而行為才是客觀方面的基礎要件,所以因果關係的有無只是充分條件,是用來衡量責任歸屬的。但是後半句「因果關係有所擴大,不會導致刑事責任的擴大」,我不是很明白,一般來說,因果關係應當有嚴格的限制,因果關係學說的重要作用,就是從「條件中找出原因」。當然了,因果關係的擴大,只是擴大了刑事責任承擔者的範圍,對於刑事責任的大小來說是沒有影響的。

例如我殺人,需要承擔殺人的責任,但是賣刀給我的人是我殺人的條件(但不一定是原因),即使認為賣刀的人具有原因(一般不會),也不會將殺人的責任加重,而只是將殺人的責任推及到了賣刀的人身上。

具體案例是所謂重疊的因果關係,從結果上看,甲乙二人的行為與結果都有因果關係,這毫無疑問,因為從條件說處罰,「如果……則沒有」是條件說的基本要件,這個案例沒有客觀的介入因素和中斷因果關係的因素,所以我們可以認為欠缺甲乙二人任意一人的行為,結果都不可能出現,所以甲乙二人的行為與死亡結果都有因果關係。從定罪上看,二人均成立故意殺人罪既遂,但不成立共犯關係。我國的因果關係判斷只考慮介入因素和因果中斷,這些在這個案例當中都沒有,二人沒有共謀,所以只是先後犯。

2樓:靈瑤戀夢

1、犯罪構成有二要件和四要件之分,最多涉及主觀、主體、客體、客觀,因果關係不在這之中;

2、有因果關係說明犯罪結果是由犯罪嫌疑人導致的,存在關聯性,但並不能直接導致承擔刑事責任,因為涉及主觀方面的要素要考慮,例如過失、年齡未達法定年齡、精神狀況,還有正當防衛、緊急避險在一定條件下也是雖然造成了危害後果但是不需要負刑事責任的;

3、因為甲乙都對第三人的死亡起著決定性的作用,缺一不可,所以二人均構成故意殺人罪既遂。

3樓:瞬間的永恆

你好,我就按照兩階層理論跟你解釋吧,犯罪構成分為違法與有責。違法構成要件主要是認定行為是否違法,此時不考慮是否應當承擔刑事責任。因果關係就是屬於違法構成要件的範圍內(但不是構成要件)。

所以它是客觀基礎(此時還不考慮是否有責)

第二句話更是如此,區分違法與有責,因果關係只能說明行為人具備對該結果承擔刑事責任的客觀性條件,最終是否承擔刑事責任,還要考慮有責構成要件(理論比較空洞,舉個例子:甲是精神病患者,甲殺害乙,從違法的角度講,其行為屬於犯罪行為,但是從有責的角度看,其是無行為能力人,因此不用承擔刑事責任)。

第三個案例,主要也是關於因果關係的案例,此情形屬於重疊的因果關係。兩者對死亡結果均具有因果關係。

刑法中的因果關係

4樓:晏華明

刑法上的因果關係,是指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引起與被引起的關係。因果關係決定犯罪是否成立以及犯罪既遂。首先,故意犯罪的既遂,就需要考察行為與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如果故意行為並不會導致危害結果的發生,就不能判斷二者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比如甲**乙,乙在送院**的途中遭遇車禍身亡,這時候不能把甲的**行為歸責為直接導致乙死亡的原因,因為乙的死亡是由於車禍本身,**和死亡之間不具備直接的因果關係。而過失犯罪中,就必須要考察過失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是否具有因果關係。過失犯罪必須要有實害結果才能成立,因此,必須是危害行為導致危害結果的發生,此時才能成立過失犯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四條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五條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是過失犯罪。

過失犯罪,法律有規定的才負刑事責任。

刑法上的因果關係是指

5樓:法律部落

法律分析指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是指犯罪構成客觀方面要件中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存在的引起與被引起的關係。因果關係具有以下基本特點:

1、因果關係的客觀性。因果關係作為客觀現象之間引起與被引起的關係,是客觀存在的,並不以人們主觀為轉移。2、因果關係的特定性。

因果關係的特定性表現在只能是人的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的因果聯絡。3、因果關係的時間序列性。原因必定在先,結果只能在後。

4、因果關係的條件性和具體性因果關係是具體的、有條件的。查明因果關係時,一定要從實施危害行為的時間、地點、條件等具體情況出發作具體分析。因果關係與刑事責任因果關係為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提供了客觀基礎,不等於解決了其刑事責任問題。

要使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造成的危害結果負刑事責任,行為人還必須具備主觀上的故意或者過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十四條 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刑法上的因果關係是指

刑法上的因果關係是指

刑法的因果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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