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解法律案例 民法 訴訟實效

時間 2023-03-22 18:25:05

1樓:匿名使用者

1,訴訟時效期間應從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算。某甲離家出走3年。某乙見棚子壞了,又鄰自己的牆,於是修理了一下,在裡面放東西。

這裡的3年,權利人甲如何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

2,某甲回來後也沒說什麼。後來某甲要蓋房子,就提出要某乙將東西搬出去。這裡的後來,才是訴訟時效的計算時間,如果,後來是指兩年以後,就可能涉及訴訟時效的問題了。

3,由於我國民法通則未明確不動產物權及其請求權是否適用訴訟時效,只能求助於學說來解決問題。如果採取不動產物權及其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學說,那麼就得出不動產不適用訴訟時效的結論;反之,就認為不動產適用訴訟時效。

4,但是,不動產的佔有並不是物權取得的標誌(應該是登記),只有動產的合法佔有取得,才涉及訴訟時效的問題,比如金錢等動產的借貸關係。所以,還是不能適用訴訟時效制度。

5,物權的追及效力是指物權標的物無論輾轉流落於何人之手,物權人均得追及其所在而直接支配該物的法律效力。

在無權處分兼有善意取得的情形下,物權的保有和物權的取得會發生衝突,民法通過對無權處分的否定,從相反方向強化了物權的追及效力;

同時通過對善意取得的肯定,又弱化了物權的追及效力,從而使物權的追及效力表現出相當的有限性。

所以,本案中用物權的追及效力也是無法判斷乙是否可以合法佔有該不動產,因為,我認為乙的行為應該是無權處分兼有善意取得。

早先,乙在沒有取得甲的認可前就佔有了甲的不動產,應該屬於無權處分。但是其後,甲離家出走3年,乙見棚子壞了,又鄰自己的牆,於是修理了一下。說明乙具有善意取得的可能。

但是,某甲回來後也沒說什麼。甲的不作為是否可以構成追認,使得乙的無權處分改變性質?雖然追認既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即追認權利人以自己的行為表示自己已接受越權行為,但我們不能僅僅從追認權利人的沉默中就推定他已追認,或者說,我們不能認為沉默是追認的有效方式之一。

因為,我認為不動產物權的追認還是應當明示比較公平。

倒。。。再闡述我就是要寫**了,呵呵,

2樓:網友

一般為二年,但是還有就是知道你的權力受到侵害的二十年內可以去告他。

3樓:博西歸

你問的問題就不存在訴訟時效的問題,因為侵權是在甲讓乙搬東西時才發生,如果乙不搬,那麼侵權事實就處在一個持續的狀態,甲隨時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乙的理由不能成立。這也不牽扯到物權的追及效力問題,因為本案中涉及的是不動產,甲雖然離家三年,但不表示他對物權的放棄,我國土地不存在無主的問題,那乙不能通過先佔取得。

當然,甲對乙為自己修棚子,應對乙作出適當的補償。

4樓:孤旅西賓

民事訴訟是有期效的,凡是與侵犯你的健康權,所有權有關的,就是1年。而其他的就是2年。涉外的是4年。另外,當事人確實不知的,或者不知道誰侵害者是誰的,訴訟期效可以延長為20年。

不過這裡不存在這個問題。因為還沒有一個爭議的明確時間界定。之前也沒有涉及到有關的法律程式,這裡的某甲可以先同某乙協商,不成可以上法院起訴。

民事訴訟法案例分析之二

《民事訴訟法》案例分析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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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樓:我只愛吃肉肉

根據《擔保法》 第十七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得行使前款規定的權利:

(一)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式的;

(三)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前款規定的權利的。

據此,1、合同中註明趙某承擔一般保證責任,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2、甲、區人民法院可受理,對本案依法享有管轄權。因甲區是債務人(被告)的居住地。

6樓:匿名使用者

一、本案有管轄權的法院是b公司所在地乙縣法院和丁縣法院。

《民訴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丁縣是合同履行地,所以也有管轄權。

二、如果b公司提出管轄權異議應當在答辯期內提出,答辯期是受到起訴書之日起十五日。該異議不能成立。因為問題一已經說明乙縣法院有管轄權,管轄權異議成立,必須是受理法院沒有管轄權。

所以乙縣法院有管轄權,就不能成立。

《民訴法》等三十八條: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

三、b公司的反訴條件不能成立。反訴必須是對於同一標的,而本案中,b公司所訴與a公司所訴並非同一標的,所以應另行起訴。

如:b公司如果以a公司的水泥存在質量問題,給其所造成的損失,與a公司所訴水泥款屬於同一標的,可以構成反訴。

7樓:匿名使用者

1.若合同。

中沒有約定管轄的話合同糾紛由合同履行地或被告所在地管轄。具體到本案中則為丁縣和乙縣。

2.《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

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也就是說,應在收到起訴狀15日內提出。

因本案乙縣具有管轄權,故異議不成立。

3.反訴是反訴是指在一個已經開始的民事訴訟(訴訟法上稱為本訴)程式中,本訴的被告以本訴原告為被告,向受訴法院提出的與本訴有牽連的獨立的反請求。需要注意的是反訴與本訴應基於同一法律事實。

本案中b公司可以提出要求a公司因財產保全給自己造成的損失,但不是因a公司提出訴訟而產生的,故非反訴,b的反訴請求不正確。

8樓:匿名使用者

1,乙縣人民法院、丁縣人民法院對本案有管轄權。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本案中乙縣是被告人b公司所在地,丁縣是雙方約定的合同履行地。

2,管轄權異議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該異議不能成立。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

3,b公司的反訴請求不正確。《民事訴訟法》第九十六條規定的申請錯誤有兩種情況:一種是指訴前財產保全實施後,申請人在法定期限內沒有起訴。

另一種情況是指申請人在訴訟中敗訴。在第一種情況下,由於訴前財產保全是以起訴為基礎的,申請人不按法定期限起訴,實為濫用這一權利,故被申請人有權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在第二種情況下,通過法院審理,申請人敗訴,實體權利義務關係已明確,作為非權利人應當向對方當事人賠償損失,這體現了權利義務對等的原則。

對方當事人可以在同一訴訟程式中提起反訴,也可在訴訟終結後另案起訴。本案中被告的反訴要求是以本訴為條件的,符合反訴要件。由於在本訴中被告敗訴,故原告即訴前財產保全申請人是權利人,其申請無誤,被告即被申請人的反訴請求不能成立。

民事訴訟法案例 求答案!

9樓:毓政苑

1.正確,因為王五與李四既不是近親屬,也沒有其他利害關係,不會影響案件的公正審理;

2.恰當,根據《民事訴訟法》第46條,當事人提出迴避申請,應當說明理由,在案件開始審理時提出;迴避事由在案件開始審理後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所以迴避在**審理時到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都是合理恰當的;

3.恰當,根據《民事訴訟法》第47條,院長擔任審判長時的迴避,由審判委員會決定;審判人員的迴避,由院長決定;其他人員的迴避,由審判長決定。本案王五是審判員,迴避由院長決定。

4.應當停止,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6條第二款 申請回避的人員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迴避的決定前,應當暫停參與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採取緊急措施的除外。

5.時間恰當,複議期間王五繼續參加本案審理,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8條 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迴避申請,應當在申請提出的三日內,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作出決定。申請人對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決定時申請複議一次。

複議期間,被申請回避的人員,不停止參與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對複議申請,應當在三日內作出複議決定,並通知複議申請人。

10樓:網友

(1)法院駁回張三的迴避申請正確,因為李。

四、王五之間不存在利害關係,也不存在其他可能影響案件公正審理的關係,張三的迴避申請並無法律依據。(2)根據《民事訴訟法》第47條,迴避申請可以在案件開始審理時或者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但是都應當說明理由。本案中原告在法庭辯論階段申請回避,並且說明了理由,是恰當的。

(3)根據《民事訴訟法》第47條,院長擔任審判長時的迴避,由審判委員會決定;審判人員的迴避,由院長決定;其他人員的迴避,由審判長決定。本案中由該院院長做出迴避的決定恰當。(4)根據《民事訴訟法》第46條第2款規定,王五應停止參加本案的審理,但案件需要採取緊急措施的除外。

(5)根據《民事訴訟法》第48條規定: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迴避申請,應當在申請提出的3日內,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做出決定。申請人對決定不服的,可 以在接到決定時申請複議一次。

複議期間,被申請回避的人員,不停止參加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對複議申請,應當在3日內做出複議決定,並通知複議申請人。復 議時間恰當,複議期間,王五要繼續參加本案的審理。

民法案例求解,要詳細

11樓:中顧法律網團隊

1合同屬於可變更、可撤銷合同,合同法地五十四條第二款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2、法院能夠支援李某的請求。

3、法律行為指能發生法律上效力的人們的意志行為,即根據當事人的個人意願形成的一種有意識的活動,它是在社會生活中引起法律關係產生、變更和消滅的最經常的事實。法律行為包括直接意義上的作為,也包括不作為(即對於一定行為的抑制)。通常又把前者稱為積極的法律行為,後者稱為消極的法律行為。

民事訴訟法案例題

12樓:梵天醉鑲

1、李某是原告,張某是被告,王某是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

2、區法院的判決時錯誤的,首先王某是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因為小廚房已經賣給了張某,王某對該房屋已經喪失了所有權,沒有獨立請求權。其次判決張某送達十日內拆除也是錯誤的,因為判決送達15日內可以提出上訴,15日後沒有上訴判決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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