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案例分析,有關法律的案例分析

時間 2022-07-09 07:15:04

1樓:紅山茶茶

所有費用乙都應當適當的賠償,(這個適當在本例中至少80%吧,因為避免了房屋的損壞,乙的收益遠遠超過甲的損失)。

但賠償的費用不是甲要求多少就給多少的。

材料費要有相關的證據證明價值。

醫療費、營養費的演算法有專門的法律規定

民法通則

第一百零九條 因防止、制止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的財產、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害人承擔賠償責任,受益人也可以給予適當的補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五條 為維護國家、集體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而使自己受到人身損害,因沒有侵權人、不能確定侵權人或者侵權人沒有賠償能力,賠償權利人請求受益人在受益範圍內予以適當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第十九條至第二十四條規定了醫療費和其他費用的演算法,太多了,就不粘了,網上有的是,自己去找來看看吧。

不揣固陋,俟高明裁服

2樓:

乙應當做出適當賠償 因為甲的做法屬於見義勇為的範疇

可以參考有關見義勇為的賠償案件(前2天剛寫了篇關於見義勇為受傷的賠償案的** 你可以上網去看下 有相關法律解釋 在「時代律師網」)

3樓:血紅猩猩

1.修房子行為屬於無因管理行為,乙應該賠償其修復房屋的材料費和工錢。

2.甲自己摔傷,不屬於無因管理的費用。按說乙不應承擔,這裡如果應用公平責任原則也是不妥當的。

畢竟摔傷是甲自己的過錯。所以,法院可以判決乙適當補償其醫療費用。(不是賠償!)

4樓:永遠的開心鼠

絕對不是見義勇為,是典型的無因管理

有關法律的案例分析

求法律案例分析範文1500字左右

5樓:匿名使用者

案例:2023年6月15日,四川省成都市某臨街小百貨店的老闆魏某準備回家吃午飯,剛剛邁出店門,突然就有一個東西砸在自己的頭上,疼得他大叫起來,趕緊用手捂住頭部,鮮血從手中流了出來。他的妻子和兒子急忙上前扶住,發現其頭部砸傷。

同時發現,「肇事者」原來是從樓上掉下來的一隻圓盤大小的烏龜。魏某的小百貨店在小區的一樓,上面還有2到7層是居民住宅,烏龜肯定是住在2至7層的居民在陽臺上飼養的。魏某兒子拿著烏龜從2樓找到7樓敲門讓鄰居認領,但是這些鄰居均不承認自己飼養烏龜。

報警後,魏某表示,希望養龜的住戶能夠自覺承認,承擔責任,如果無人承認,他將向2至7樓居民集體索賠。請用侵權法的相關原理對本案進行分析。

分析 這個案件雖然簡單,但是在法律上卻非常複雜,主要涉及的是本案究竟是動物致害,還是一般的物件致害的問題。我國《民法通則》第127條規定的是動物致害的侵權行為及其責任,本案造成損害的是烏龜,當然是動物。但是,這個烏龜又不是一般的動物致害,而是在樓上墜落下來造成的損害,因此又比較接近《民法通則》第126條規定的建築物的懸掛物、擱置物脫落、墜落造成損害的物件致害責任。

前者是無過錯責任,後者是過錯推定責任。更為複雜的是,本案致害物烏龜的所有人不明,目前還沒有查明究竟誰是烏龜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如果最終無法查明這一點,那麼就有可能存在魏某所說的有可能是烏龜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樓上6戶居民承擔連帶責任,因為這又接近建築物拋擲物的侵權責任。

對此究竟應當怎樣適用法律,確定侵權責任,我的意見是:

1.本案的實質確實是動物致害的侵權行為。

不論怎樣,這個案件造成損害的都是烏龜,是動物,而不是其他沒有生命的物。但是這個案件與一般的動物致害侵權行為有所區別。《民法通則》第127條規定的動物致害侵權責任,說的是動物的自主加害,是因為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對動物沒有管理好,而使動物由於其本性,自主加害於他人。

而本案則不然,是因動物管理不當在樓上墜落,造成他人損害。儘管如此,這個案件終究是動物造成的損害,適用《民法通則》第127條確定的規則,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確定侵權責任,是有道理的。因此,只要烏龜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行為具有違法性、造成了損害、二者之間有因果關係,就構成侵權責任。

2.但是,本案畢竟與一般的動物致害侵權行為有所不同。

因此在確定其侵權責任的時候,應當參考《民法通則》第126條的規定,這就是,烏龜是在建築物上由於墜落而造成的損害,因此可以按照墜落物造成他人損害的規則處理。如果確認墜落的烏龜是何人所有或者何人管理,那麼就應當由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對受害人承擔侵權責任。對此,儘管沒有更為重要的意義,但是卻對下面的意見具有指導意義。

3.如果經過**偵查也無法確定烏龜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那麼,這個案件就極類似於建築物拋擲物的侵權責任。

在重慶法院判決的建築物拋擲物的侵權責任案件中,一個高層建築上有人拋擲一個菸灰缸,造成過路人傷害,無法確定究竟是該建築物的哪一個人所為,因此,法院為了保護受害人損害賠償權利的實現,確定由該建築物的不能證明自己沒有實施這個行為的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這就是建築物拋擲物責任的規則。儘管有很多人反對這個案件確立的規則,但是,法理認為這樣的規則是合理的,從保護受害人的角度上說是公平的。

當然,在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規定的物件致人損害的侵權責任中,沒有規定這個規則,因為存在很大的爭議。如果無法查清致害的烏龜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但可以肯定一點,就是烏龜必然是魏某樓上2至7樓的居民之一所有或者管理,不可能是他人。因此,為了保護受害人的損害賠償權利得到實現,也就是依據民法同情弱者的原則,可以參照物件致人損害的建築物拋擲物的規則,確定由2至7樓的6戶居民對魏某的損害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如果其中有人能夠證明自己從來沒有養過烏龜,也就是不可能實施這樣的管理不當的行為的,可以免除自己的責任。

結論 可見,這個案件在適用法律上的複雜程度,沒有現成的規則可以適用。因此,要經過以上這些複雜的過程才能夠確定。至於其損害賠償責任的確定倒是簡單,就按照一般的人身損害賠償的確定標準確定即可,沒有特殊的規則。

中學生法律案例分析

簡單的法律案例分析怎麼做?

6樓:彭咿呀

案例名稱:

汽車銷售者對購車者的資訊告知義務及責任承擔

案情:2023年1月1日,原告顧利琴與被告森豐盛達豐田汽車銷售服務****簽訂汽車銷售合同一份。合同中填寫有:

車名「銳志」,車輛**「251800元」,應付款合計「261800元」;選裝選購明細一欄中寫有「一鍵啟動、原廠導航」。

當月8日,原告付款完畢。當月13日,在交車過程中,雙方因車型問題發生爭議。原告認為其選購車型為銳志2013款2.

5v尊銳版,指導價為259800元,該車型自帶一鍵啟動;而被告則認為原告選購車型為銳志2013款2.5v尚銳導航版,指導價為251800元,該車型無自帶一鍵啟動需加裝。對此分歧,被告稱系因銷售員的疏忽而沒有在合同中寫明具體型號,但根據合同上的廠商指導價「251800元」可以確定車型。

對於261800元購車款的構成問題,原告表示合同中未註明,被告也未告知。

而被告解釋稱具體組成為:車架221800元、購置稅18957元、保險費8609元、服務費6210元、一鍵啟動費6224元。被告還稱,汽車廠商的車輛指導價都是一致的,但銷售商對車輛的讓利不同,被告交付原告的車輛讓利3萬元,即廠商指導價251800元,實際銷售價為221800元。

原告向法院起訴要求解除合同,由被告返還購車款並承擔相應利息損失。

裁判:江蘇省太倉市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本案被告作為汽車銷售者,其向消費者提供的書面合同條款應當全面、透明且確定,應對合同標的物的型號、價款等重要內容進行詳盡、具體的表達,以便消費者作出選擇。案涉汽車銷售的空白格式合同中的手寫內容由被告方書寫,但其未寫明所購車輛的具體型號,對涉及合同標的物的重要條款內容未能予以明確。

同時,該汽車銷售合同中選裝選購一欄載明「一鍵啟動、原廠導航」兩項內容,而可以具備該兩項內容的具體車型存在多種選擇。

在雙方對合同條款存在不同理解的情形下,應對作為格式合同提供方及合同書寫方的被告作出不利解釋。雙方簽訂的汽車銷售合同的應付款一欄中僅載明車輛**251800元、合計261800元之內容,而並未明確註明廠商指導價,且根據被告關於汽車銷售商存在不同程度讓利及案涉車輛價款的具體構成之陳述,被告實際銷售案涉車輛的**並非合同載明的**,合計總金額中所包含的其他各項費用亦未能在該合同中予以明確,故根據合同上的車輛價款並不能確定具體的車型。

綜上,法院判決支援原告訴請。一審宣判後,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訴,一審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7樓:網球寶貝

1、萬華14歲之前盜竊各類財物約7000餘元的行為,因為紀某尚不滿16週歲,沒有達到盜竊罪的刑事責任年齡,不構成犯罪。

2、萬華14歲生日那天的行為是搶劫行為。但因為刑法規定的刑事責任年齡是按實足年齡,只有過了14、16週歲生日,從第二天起,才認為已滿14、16週歲。因此,萬華實施搶劫行為時未滿14週歲,故不負刑事責任。

3、萬華偷開汽車並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行為是交通肇事行為,而不是交通肇事罪。因為,根據法律規定,行為人只有年滿16週歲的,才對交通肇事犯罪承擔刑事責任。萬華偷開汽車並出賣的行為是盜竊,但因紀某未滿16週歲,根據法律規定,萬華不負刑事責任。

4、在對萬華的處理上,因不滿16週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收容教養。

10個法律案例分析

8樓:匿名使用者

2、1)大名農場向果品加工企業發出價目表的行為是要約邀請,因為他發出的價目表是希望他人與自己簽訂合同的意思表示;2)本案合同成立,雖未簽訂合同,但是大名農場以實際行動按照甲企業的要求履行了自己的義務,故合同成立;

法律案例分析

9樓:匿名使用者

1)發起人協議中沒有不合法之處,非專利技術出資符合新公司法的規定.

2)作為有限責任公司,遠方公司的成立無須公告3)決議1是符合法律規定的,變更監事人選屬於股東會的職權範圍.

4)決議2是符合法律規定的.只要股東同意,可以不按照出資比例分配.

5)決議3不合法.發行公司債券須符合發行條件:**法第十六條規定:

第一,股份****的淨資產額不低於人民幣三千萬元,有限責任公司的淨資產額不低於人民幣六千萬元。

第二,累計債券餘額不超過公司淨資產額的百分之四十。

第三,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潤足以支付公司債券一年的利息。

第四,籌集的資金投向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第五,債券的利率不得超過***限定的利率水平。

第六,***規定的其他條件。

而且發行公司債券還要得到有關部門的批准.

6,在破產清算期間,股東與公司之間的交易行為須得到清算組的批准,公司董事會無權批准交易行為,因此是違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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