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遺產繼承的問題

時間 2023-04-25 16:30:03

1樓:匿名使用者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條之規定:

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

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

的繼子女。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

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本案中所敘述當事人小華為唯一有權力繼承其父母財產的法律個體(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法律個體,不存在小華應由誰來撫養的問題。

3、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並不違背道德準則。

2樓:隆恆瑞婚姻網

小華已經成年無須別人作為監護人,小華的後奶是什麼時候嫁給笑話的爺爺的,是否與小華的爸爸形成法律上的擬製關係,如果沒有的話,小華的後奶無權繼承小華爸爸的財產。小華是該財產的唯一繼承人。

3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問題太複雜,看著頭都大了。應該找律師,這得付費。

4樓:網友

根據 繼承法 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扶養,有廣義狹義之分,廣義上的扶養泛指特定親屬之間根據法律的明確規定而存在的經濟上相互供養、生活上相互輔助照顧的權利義務關係,囊括了長輩親屬對晚輩親屬的「撫養」,平輩親屬之間的「扶養」和晚輩親屬對長輩親屬的「贍養」三種具體形態。婚姻法採用廣義的。就是說以上3中有一種就構成扶養關係。

撫養關係是指因婚姻家庭關係、非婚姻關係和擬製血親家庭關係而產生的對未成年子女的養育、教育義務(含祖父母、外祖父母)。其重點有物件是「未成年人」。如果是已經成年後才形成繼子女關係的就沒有撫養關係了。

贍養關係,你就應該明白了,不用多講。

所以如果同母異父的非親生兄弟不是形成扶養關係的繼子女(有撫養和贍養其中之一就構成),則不能繼承遺產。反之就能。

還有一點要注意。

需要看父親的房子是不是屬於父親的個人財產,如果是父親個人財產,沒有形成扶養關係的繼子女不能繼承,但是如果是夫妻共有財產的話,房子的一半是屬於母親的,那母親的那一部分,繼子女作為母親的親生兒子來說,是對這部分由繼承權的。

5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繼子女有繼承權,如果父親對未成年子女有養育、教育義務,即形成撫養關係。如已經是成年人類了,與繼父已經沒有撫養關係了。但是有共同生活的情形,也產生繼承。

6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是繼子,與繼父形成撫養關係,則有繼承權。與繼父沒有形成撫養關係,則無繼承權。

參考內容。

7樓:李建成律師

繼子女也是有繼承權的。

8樓:湯夏侯蘭

有撫養關係的繼子女才有繼承權的,法律上沒有規定出明確的界限,這要靠學理上的理解。您說繼子已經成年,如果您說的是成年之後,與繼父共同生活在一起一段時間,顯然不構成撫養關係,在學理上的理解是,如果繼子沒有成年時便同繼父一起生活,繼父與母親一起賺錢,供養繼子上學,吃穿用住等,就一定形成了撫養關係。那麼便同親生的那個孩子一樣享有繼承權。

9樓:傳承

答 1:劉傑死後,其遺產由其父劉建民、母宋麗華、妻韓梅、女劉甜繼承。劉傑與韓梅夫妻共有的6萬元一分為二,其中3萬是劉傑的遺產,由四個人平均分配,每人7500元。

答2:因無法確定劉建民和劉玉的死亡順序,按照法律規定視為劉建民先死,即劉建民死後,3間房和1萬元按照公證遺囑由劉玉繼承,劉建民繼承劉傑的7500由妻子宋麗華、女兒劉玉、孫女劉甜(代位劉傑繼承)3人平均分配遺產,即劉玉3間房子+12500元,宋麗華2500元,劉甜2500元。

答3:劉玉死後,其遺產由丈夫宋雙、母親宋麗華、兒子宋宇繼承。其遺產包括婚前財產3000元+繼承的3間房產+1萬元(如果婚後由夫妻共同財產的話,共同財產中的一半也應為遺產,因題目中未提及劉玉的夫妻共同財產問題,故在此視為無共同財產),由丈夫宋雙、母親宋麗華、兒子宋宇平均分配。

答4:只有公證遺囑才能對之前的公證遺囑進行變更,因劉建民自書遺囑不能變更前立公證遺囑,所以之前的公證遺囑仍然有效,所以劉甜甜有權繼承那1萬元。

另外請注意:一、對無生活**的人,在分割遺產時應予以照顧,即多分遺產,例如父母無收入**,子女還小需要撫養照顧等;二、喪偶兒媳盡了贍養義務,可以適當分得遺產。

希望對您有幫助!

北京傳承專家團隊】

10樓:匿名使用者

有遺囑的,首先按照遺囑繼承,如果遺囑中有公證遺囑的,按照公證遺囑繼承,沒有遺囑的,按照法定繼承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

11樓:白蛇企鵝

1 劉建民 宋麗華 韓梅 劉甜甜 財產先分一半給韓梅 剩餘的私人均分。

2 劉玉 全部給劉玉。

3 宋雙 宋宇 夫妻共同財產一半歸宋雙,剩餘的兩人均分4 按照公證遺囑辦。

12樓:匿名使用者

1、劉傑死後,劉建民、宋麗華、韓梅、劉甜甜2、劉玉。

3、宋麗華、宋雙、宋宇。

4、劉甜甜分不到劉建民的財產。

13樓:搬磚的人

遺產繼承的方式分為如下四種:

1)遺囑繼承,即被繼承人在生前訂立遺囑,指定繼承人繼承自己的遺產。

2)遺贈即被繼承人生前訂立遺囑,將遺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3)遺贈撫養協議即被繼承人與扶養人訂立協議,由扶養人負擔被繼承人生養死葬的義務,被繼承人的全部或部分財產在其死後轉歸扶養人所有。該方式主要出現在老人無人贍養的情況下。

4)法定繼承,即在上面三種情況都不存在的情況下,法律根據親屬關係的遠近確定的順序。

遺產繼承順序,是指被繼承人死亡後,繼承人繼承遺產的先後秩序。《繼承法》第10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能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繼承法》第12條還規定,「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在遺產繼承中,被繼承人立有遺囑將其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或者在遺囑中明確將其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的,應遵照該遺囑執行。

14樓:奏賜支

有第一繼承人的先由第一繼承人繼承,沒有第一繼承人的由第二繼承人繼承。第一繼承人為子女、配偶、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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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樓:

1、根據你說所,遺產還沒進行分割,就作出了書面放棄繼承權的宣告,這份宣告原則上有效。例外:是大兒子是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

2、你的大兒子沒有繼承權了,他的孩子當然沒有繼承權。因為大兒子後於其父親死,是不會發生代為繼承,這跟大兒子的孩子完全沒有關係。

3、房屋過戶的問題,首先必須說明,繼承是不需要過戶就發生物權效力的,就是房子根據繼承法該是誰的就是誰的,沒過戶也是他的,沒過戶只約束他一項權利就是處分權,就是說沒過戶他不能賣,其他什麼事都能幹。

4、在這個前提下,先分析房子是哪些共有。

首先,老頭死了,其與老太太的婚姻關係自動解除,這就先發生了一個婚姻財產的分割。房子老太太有一半(1/2)

然後剩下的一半,再由,老太太、小兒子(第一順位繼承人分,大兒子書面放棄了繼承權,至於二兒子的繼承權的你說的是決定放棄,我這裡預設他是明示放棄,否則他有繼承權的。)每人(1/2)。

5、最終,老太太獲得房子的(3/4),小兒子獲得(1/4)。房子由老太太和小兒子共同共有。

6、那過戶就應該寫 老太太和小兒子兩個人的名字。這種過戶要去公證的。

16樓:匿名使用者

只要是大兒子出於真實的意思表示,那協議就有效。

但是房子屬於夫妻共有財產,就算只寫了老頭的名字,這房子還是屬於老太太的。

17樓:匿名使用者

協議是有效的,大兒子失去了繼承權。

18樓:匿名使用者

這份協議有法律效力。大兒子在死之前就已經放棄了房子的繼承權,因此大兒子的孩子沒有權利來爭房子。這房子應該為老太太跟小兒子共同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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