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段華偉律師
辦理刑事案件時,供辨認的物件數量不符合規定,經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後,有相關法條。
法律分析辨認筆錄物件的數量有要求,辨認經過的主持人員為偵查人員,且不得少於二人。辨認筆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辨認不是在偵查人員主持下進行的;辨認前使辨認人見到辨認物件的;辨認活動沒有個別進行的;辨認物件沒有混雜在具有類似特徵的其他物件中,或者供辨認的物件數量不符合規定的;辨認中給辨認人明顯暗示或者明顯有指認嫌疑的;違反有關規定、不能確定辨認筆錄真實性的其他情形。
具體來看,公訴人員出具的辨認筆錄能否作為定案根據需要滿足以下三點:取證主體的合法性,即只能由偵查人員組織辨認;取證程式的正當性,即辨認前不得使辨認人見到辨認物件,多名辨認人對同一辨認物件進行辨認時應個別進行,應當進行混雜辨認並使辨認物件具有類似特徵和一定數量;強調取證方法的合法性,禁止以暗示或誘導的方式形成辨認筆錄。刑事案件中,為了查明案情,在偵查過程中需要鑑定。
鑑定的主體是有專門知識的人,鑑定物件是案件中需要解決的專門性問題,需要專業人士的分析。鑑定後,鑑定人給出鑑定意見,並且簽名。對於故意虛假鑑定,鑑定人應當承擔法律責任,兩方提出申請的情況下,可以補充鑑定或重新鑑定再作為定案依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 證人證言的收集程式、方式有下列瑕疵,經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可以採用;不能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一)詢問筆錄沒有填寫詢問人、記錄人、法定**人姓名以及詢問的起止時間、地點的;(二)詢問地點不符合規定的;(三)詢問筆錄沒有記錄告知證人有關作證的權利義務和法律責任的;(四)詢問筆錄反映出在同一時段,同一詢問人員詢問不同證人的。
2樓:網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七十七條 證人證言的收集程式、方式有下列瑕疵,經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可以採用;不能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一)詢問筆錄沒有填寫詢問人、記錄人、法定**人姓名以及詢問的起止時間、地點的;(二)詢問地點不符合規定的;(三)詢問筆錄沒有記錄告知證人有關作證的權利義務和法律責任的;(四)詢問筆錄反映出在同一時段,同一詢問人員詢問不同證人的。
哪些證據材料不能作為定案依據
3樓:蔣先鋒
不能作為定案依據的證據有以下幾種:
1、嚴重違反法定程式收集的證據材料;
2、非法手段獲取的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證據材料;
3、當事人無正當事由超出舉證期限提供的證據材料;
4、不能正確表達意志的證人提供辯滑擾的證言等等。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
可以用於證明案攜旦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一)物證;
二)書證;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鑑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資料。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掃描件能不能作為證據。
可以。但證據效力比較小,沒有其他證據來證明合同內容,法院通常不會採信該掃描件。
從證據角度來說,掃描件是**,作為影印件的形式存在,從技術上可以被篡改,因此單單掃描件的證明效力是很低的,除非對方對掃描件認可,否則需要提供其它相關證據進行佐證,形成證據鏈條,掃描件才能作為定案證據,從而具有較高證明效力。掃描件相當於影印件,僅憑此去打官司是很難得到法院支援。
民事訴訟法》第七十條 書證應當提交原件。物證應當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交複製品、**、副本、節錄本。 提交外文書證,必須附有中文譯本。
但是,轉賬憑證本身而言,只是能證明雙方有款項往來,具體此款項是什麼性質,能不能證明當事人的主張,還需要通過其它的證據來說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三條規定 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資料;
六)證人證言;
七)鑑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讓念認定事實的根據。
法律依據。
證據是關鍵,哪些材料可作為證據,哪些材料可以作為認定事實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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