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哪些證據可以證明勞動關係存在

時間 2021-08-11 17:31:11

1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我國有關部門的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係成立。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1、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2、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工作服、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3、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2樓:

勞動關係的證據,一般是勞動合同。如果沒有勞動合同,就要儘量準備如下證據:

1、工資轉賬憑據;

2、考勤記錄;

3、工作證件;

4、人證;

5、業務相關證據等;

6、加班的證據;

7、入職通知書;

8、錄音證據。

對於勞動者可以說出用人單位的方位、內設機構以及公司領導負責人資訊,部分仲裁委也予以支援。

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憑用人單位發放的“工作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就可以作為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的憑證。這是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日前發出的《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中規定的。

通知規定,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考勤記錄以及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3樓:善良的

證明勞動關係存在的證據如下: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

(六)能夠證明勞動關係的錄音;

(七)用人單位的自認;

4樓:亜姐

除勞動合同以外,可以證明勞動關係的證據還是許多的。一般情況下還有:

1、工資單;

2、各類社保卡,包括養老保險、養老保險等;

3、招工表;

4、勞動局的備案表;

5、工作證;

6、上崗卡;

7、報銷憑據;

8、出差介紹信;9、獎狀;10、出勤表包括打卡記錄;

11、崗位職務簽字,比如保管員的簽字、化驗員的簽字12、供銷合同的簽字;

13、廣告,比如作為聯絡人等證據;

14、證人證言;

15、能夠證明勞動關係的錄音;

16、上崗工作時的**;

17、用人單位的自認;

一時就想到這裡,再想到下次補充。

5樓:姜威律師

沒有勞動合同,一樣可以證明勞動關係?勞動法這樣規定!

6樓:重慶律師孫潭

勞動合同是最直接的書證。

沒有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員工名冊、入職登記表、工作服、工作牌、考勤記錄、同事證人證言、工資發放記錄、社保記錄等體現勞動者接受用人單位管理提供勞動獲得報酬的證據也可以證明存在勞動關係。

7樓:法工

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

勞社部發[2005]1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局):

近一個時期,一些地方反映部分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簽訂勞動合同,發生勞動爭議時因雙方勞動關係難以確定,致使勞動者合法權益難以維護,對勞動關係的和諧穩定帶來不利影響。為規範用人單位用工行為,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促進社會穩定,現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確立勞動關係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係成立。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二、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三、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符合第一條規定的情形的,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補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由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終止勞動關係,但對符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條件的勞動者,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訂立。

用人單位提出終止勞動關係的,應當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四、建築施工、礦山企業等用人單位將工程(業務)或經營權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對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承擔用工主體責任。

五、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是否存在勞動關係引發爭議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二○○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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