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吳欽霞律師
根據原勞動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
一、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係成立。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二、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2樓:三清葫蘆
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中規定:「中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與勞動者之間,只要形成勞動關係,即勞動者事實上已成為企業、個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併為其提供有償勞動,適用勞動法」。2023年勞動部頒佈的《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規定,「用人單位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即招用後故意不按規定訂立勞動合同以及勞動合同到期後故意不及時續訂勞動合同的,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賠償勞動者的損失。
」如何判斷是否已經形成了事實勞動關係?如果勞動者發現用人單位沒有與自己簽訂勞動合同的,就要注意收集以下證據了,以備不時之需。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3樓:匿名使用者
關於認定事實勞動關係是否成立,如果提供相關材料後得不到認可,通過勞動仲裁委員會仲裁是否存在勞動關係,對於仲裁委員會的裁決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具體到個案,情況會很複雜,提供部分認定的規定供參考,如果想進一步瞭解詳細規定,可發郵件到:jf0215@163.
com ,本人作為律師具有豐富的具體案件經辦經驗。
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 勞社部發〔2005〕1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局):
近一個時期,一些地方反映部分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簽訂勞動合同,發生勞動爭議時因雙方勞動關係難以確定,致使勞動者合法權益難以維護,對勞動關係的和諧穩定帶來不利影響。為規範用人單位用工行為,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促進社會穩定,現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確立勞動關係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係成立。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二、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三、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符合第一條規定的情形的,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補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由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終止勞動關係,但對符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條件的勞動者,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訂立。
用人單位提出終止勞動關係的,應當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四、建築施工、礦山企業等用人單位將工程(業務)或經營權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對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承擔用工主體責任。
五、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是否存在勞動關係引發爭議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二○○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中國勞動法對勞動者的保**律有哪些?
4樓:感動一生
《勞動合同法》第38條第1款在《勞動法》的基礎上補充規定了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包括:
1.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的。
2.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3.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4.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
5.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勞動合同法》第39條補充規定了用人單位可以隨時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1.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等用人單位可以隨時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5.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6.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勞動合同的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參考資料
勞動法.法律快車[引用時間2018-1-11]
勞動法關於拖欠工資的法律規定
5樓:文開齊律師團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章 工 資
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版
按月支付給勞權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第五十一條 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喪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
第十二章 法律責任
第八十九條 用人單位制定的勞動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並可以處以罰款。
第九十一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並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四)解除勞動合同後,未依照本法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6樓:21世紀第一聖人
《勞動保來障監察條例》第源
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對用人單位的勞動保障監察,由用人單位用工所在地的縣級或者設區的市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管轄」。您可以向企業所在的通州區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投訴,其責令用人單位改正,立即支付拖欠您的工資及由此造成的損失。
除了向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投訴外,如果您有用人單位拖欠您工資的明確證據,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第二款的規定,直接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要求用人單位支付拖欠你的工資。
您還可以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規定,在一年內向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提出勞動爭議仲裁。對於勞動爭議案件,人民法院是不直接受理的,必須先申請勞動爭議仲裁。而且,如果您僅是勞動報酬問題的爭議,涉及的總金額又沒有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的合計金額,勞動爭議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不再受理。
建議您不妨先向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投訴,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這兩種方法一般比較簡便快捷。勞動爭議仲裁需要經過一定的程式,花的時間一般會長一些,但問題的解決可能會徹底一些。
7樓:商標註冊
一、如果是給用人單位工作,有兩個途徑可以要求支付工資:
1、勞動者可以到當專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屬障局勞動監察投訴;
2、可以到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支付工資。如果未簽訂勞動合同,可以要求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如果是以拖欠工資提出的解除勞動關係,還可以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
二、如果是給個人工作,不算勞動關係,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訴該個人老闆,要求支付勞動報酬。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8樓:勞動法諮詢師
你的建築公司的違法行為。1、工資每個月應該結一次。2、拖欠工資。你可以直接收集證據申請勞動爭議仲裁。
9樓:玉麒麟大魔王
勞動法關於拖欠工資的法律規定,我們可以找仲裁公司或上訴或去找有關法律部門。
10樓:匿名使用者
應該由原公司負責給勞動者工資
11樓:素顏彬魂
當地勞動糾察大隊,不行可以到當地勞動仲裁,最後不行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
12樓:匿名使用者
收集證據後去申請
仲裁,快點吧,趁你們公司還沒有解散,快點行動起來,你申請仲裁之後,仲裁庭會通知你公司的負責人到庭的,趕快拿起法律**吧,既然你自己找他沒有用,那就不要找了,浪費時間,仲裁和訴訟都是有實效的(2年),不要拖太久了。
13樓:簡簡單單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條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2、《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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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養法實施前建立的事實收養關係,即指1992年4月1日前成立的,親友 群眾公認,或有關組織證明確以養父母與養子女關係長期共同生活的收養關係,由於當時並沒有規定收養的專門法律規定,所以事實收養關係雖未辦理合法手續,也應按收養關係對待。因此,對於收養法實施前已建立的事實收養關係,當事人可以申辦事實收養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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