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微風
勞動合同期滿後繼續工作而未續簽勞動合同,此屬於「過期合同」問題。「過期合同」是指勞動合同期滿後,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的,勞動者和原用人單位之間存在的是一種事實上的勞動關係。儘管事實勞動關係在建立形式上存在缺陷,但仍然是勞動關係,屬於勞動法的調整範圍。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勞動合同期滿後,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的,視為雙方同意以原條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一方提出終止勞動關係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援。根據《勞動法》第20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未簽訂的,人民法院可以視為雙方之間存在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關係,並以原勞動合同確定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
合同到期未續訂滿一個月的次日起計算雙倍工資。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6條第2款的規定,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
《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合同期滿後未續簽勞動合同,是否適用雙倍工資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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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期滿雙方繼續履行但未續訂,勞動者可以如何主張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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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勞動合同期內調薪,勞動法有規定試用期滿必須調薪的嗎
偶爾外出 1.如果公司在合同期限內更改合同,必須徵得你的同意,如果你不同意,那公司就是違法。2.如果因為你不同意,結果公司要開除你,那就是非法解僱,在勞動法裡規定,非法解僱的賠償標準是2n,而不是正常解僱的n 1.3.07年9月的那個合同,如果合同沒有明確規定沒有加班費,那不給你加班費,是不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