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勞動關係證據,事實勞動關係證據有哪些

時間 2021-08-30 11:24:10

1樓:中顧法律網案例

事實勞動關係的主要憑證

1、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 ( 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 ) 、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考勤記錄;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2、在上述憑證中,工資支付憑證、社保記錄;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考勤記錄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3、上述能證明事實勞動關係的 5 項證據中,雖然都具備單獨成立的條件,但是有些情況下,「孤證」的效力要打些折扣,所以,勞動者應當儘可能多地提供相關證據,使其成為「證據鏈」相互印證,那麼它的效力就大大增加了。

4、在上面的 5 項證據中,第一次把「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列為有效證據,這對勞動者來說,是非常有利的。比如你有了其他證據中的一項「孤證」,再加上同事的證言,那麼就有力得多了。

5、本條的規定,還把「證據倒置」運用到證明事實勞動關係中。

6、在民事糾紛的訴訟中舉證責任一般是按照「誰主張,推舉證」的原則,即由提出訴訟請求的一方,提供足夠的證據來證明自己主張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如果不能提供足夠的證據,則法律不支援你的主張。

7、但由於勞動爭議是比較特殊的民事案件,它的舉證責任規則不完全適用「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因為在許多情況下勞動者是難以得到充分的證據的。因此,有關法律強制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換句話說,雖然是勞動者提出訴訟請求,但勞動者並不負有舉證責任。而用人單位為了避免承擔敗訴的法律後果,則必須舉出相反的證據來證明勞動者的訴訟請求不能成立,這就是所謂的「舉證責任倒置」。

8、例如,某員工因違紀而被單位扣發工資,他不服決定而提起仲裁(或訴訟),該員工無需證明自己沒有違紀,而單位卻必須有足夠的證據證明該員工違紀,並且處罰程式和扣發工資的限額均符合法律及有關企業規章制度。「舉證責任倒置」充分體現了勞動法對勞動者權益進行傾斜保護的基本理念,防止由於企業與員工之間在資訊**和經濟實力等方面相差懸殊而產生的不公平。

2002 年 4 月 1 日開始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對用人單位在勞動爭議中應該負擔的舉證責任作出了明確的規定。這個《規定》規定在以下 6 種情況的勞動官司中舉證責任在用人單位: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

9、勞動部的新規定,把「工資支付憑證、社保記錄、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考勤記錄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這是因為,這些東西都掌握在用人單位手裡,勞動者是無法得到的。如果你與單位為確認事實勞動關係打官司,就可以要求單位提供上面的憑證,單位必須提供,如果單位拒絕提供,那麼你的主張就成立了。

2樓:上海法律律師

你好,就你描述的問題,律師答覆如下:

首先,你們要確認和單位之間的勞動關係的事實,如 工資單,考勤記錄,工作過程中的檔案記錄。

第四,帶好相關資料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者直接到單位所在地的勞動仲裁委提出勞動仲裁。祝福!

事實勞動關係證據有哪些

3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一)應簽訂而未簽訂勞動合同;

(二)以口頭問答代替書面合同;

(三)以其他合同代替勞動合同,如在租賃合同,承包合同,兼併合同中規定職工的安置條件和待遇問題;

(四)勞動合同期滿後,未終止或未簽訂手續而形成的勞動關係;

(五)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欠缺或部分內容違法,導致合同無效而形成的勞動關係。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6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後,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的,視為雙方同意以原條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證明存在事實勞動關係應提供哪些證據

4樓:命中註定的

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2023年頒佈的《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相關規定,除了勞動合同外,證明勞動關係方面的證據還可以是:

1、工資卡、工資存摺、工資條或其它工資發放記錄(最好有單位蓋章確認)、職工花名冊;

2、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3、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上崗證」、「外派證」等能夠證明職務職位身份的證件;

4、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5、用人單位的考勤記錄(考勤表、出勤卡等);

6、其他勞動者的證言;

7、其它能夠證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存在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據。

(1)、載有勞動者名字的用人單位的各種檔案

用人單位下發的各種檔案,類似各種通知、工作任務單、任命通知書、介紹信、簽到表等書面資料中,只要其中含有勞動者本人的名字,一般都可以證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的事實。但是,此類證據必須上有用人單位的公章才有證明證明效力。

(2)、勞動者代表用人單位與其它實體或個人簽訂的合同

在用人單位與其它實體或個人簽訂合同特別是經濟事務的合同時,一般都會有「簽約代表」或「代表人」一欄,此時,如果勞動者作為用人單位的代表在合同上簽字,該合同又有用人單位所蓋公章的話,那麼可推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

(3)、與用人單位有業務往來的其它單位留存的相關資料

與用人單位有業務往來的其它單位若能出具有關勞動者曾代表用人單位洽談業務方面的證明,也可以證明勞動者曾為用人單位提供過勞動。因為勞動者代表用人單位與第三方接觸時,有時會在辦理某些事務時向第三方提供有單位蓋章和本人簽名的資料:比如說作為用人單位的代表,代表用人單位向有關單位或機關提交申報材料、代表用人單位到第三方處領取票據時在各種存根處代表用人單位簽名等。

勞動者如能取得與用人單位有業務往來的第三方開具有關的證明,也可以推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

(4)、錄音、錄影、**

錄音最好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協商談判具體事宜時的錄音,只要錄音能夠清楚反映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承認勞動者為用人單位提供過勞動,就可以基本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勞動者可拍攝其在工作時間在用人單位內上下班的情況,或者其它關於工作方面的錄影也可作為為用人單位提供了勞動的證據。

(5)、網路資訊

包括公司網頁登記的各種公告或訊息,或者與相關人員的qq或msn等各種即時聊天資訊的記錄,但是該專案很難作為證據使用,因為勞動者事先必須先證明qq或msn的使用者是誰。

(6)、手機簡訊

與**錄音相同,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協商談判具體事宜時的手機簡訊往來也可以證明勞動關係的存在,但與qq或msn有同樣的問題,必須先證明手機號的主人身份。

(7)、勞動監察部門的處理結果

如果勞動者根據自身情況確實不能提供各種有利的證據的,可以嘗試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讓其幫助勞動者蒐集有利的證據。到勞動仲裁階段,勞動者可向勞動仲裁申請到勞動監察部門調取即可。但是此辦法勞動者可掌控的程度較低。

其實,以上這些,有很多都是間接證據,其證明效力,還受諸如證據本身的效力、證據的**、甚至證據的蒐集方法等等的影響。但勞動者在沒有勞動合同或其它清晰的證據之前,不妨在合法的前提下,儘量蒐集。專案當然也不止上面提到的這些,只要是能證明確實存在勞動關係的,都可以以合法的方式蒐集。

構成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據有哪些

5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

勞社部發[2005]12號

二、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6樓:匿名使用者

考勤記錄,打卡記錄,銀行流水,工資單等

怎麼進行事實勞動關係的認定需要哪些證據

7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認定勞動關係主要依據是勞動合同,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1、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2、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3、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4、考勤記錄;

5、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法律依據】

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係成立: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勞動合同期滿未續簽可否算事實勞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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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認定事實勞動關係,高分,要求提供明確的法律依據

吳欽霞律師 根據原勞動部 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 一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係成立。一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 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 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