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被執行的財產有爭議並有案件時可以申請停止執行嗎

時間 2024-12-25 09:25:18

1樓:雨觀櫻

可以申請,但看你說的爭議是不是訴訟。如果是可以把法院的立案通知書提交執行局申請展緩執行,如果不是或者法院不予以立案那就不影響執行,法院執行以後你可以走執行迴轉程式。

2樓:法律老師小周

1.當被執行的財產有爭議並且有案件的時候申請停止執行,那要看具體情況,如果並非是被執行人,那麼可以終止執行,但如果執行資訊正確的話2,就算對於財產有異議,你這個只能提出異議,要等異議稽核之後才判定是否終止原裁定,並不可能說你爭議產生了就停止執行,還是繼續的。

提問。我的財產被銀行扣押了,是因為水源地公共利益給企業停止生產,企業停產沒有償還能力銀行起訴了把資產全部扣押了,企業現在的補償案件正在進行中等待**,本地法院要進行執行程式,我們企業可以提出終止執行嗎?

不可以的哈。

提問。補償案件已受理,我們不可以提岀暫緩執行異議啊?

不可以的,這個你就放心吧,這是法院的事情,不用你管了。

其實換一句話說,你補償案件受理受理之後他還要執行先後執行順序,這個由法院進行安排,不是說你有其他案件就不能執行你的財產了。

提問。我是當事人,原來判決我在二級保護區不給予補償,經實地勘測是在一級保護區,應該給與補償,但這個案子已經受理還沒有**,銀行就要先執行,因為補償案也是對財產的補償,特別是在一級保護區,房產即是拍賣也不能過戶的,這個事實已經認定,所以現在拍賣的價值因不能轉籍損害企業的財產利益?

損害哪個企業的利益,如果是損害本來企業的利益這是很正常的,因為拍賣就會侵犯一定的財產權,但這個財產權是基於法律的保護下,可以拍賣執行的。

提問。我上面那個理由,因執行的財產因**規劃改變,房產劃定在一級水源保護區,切不能轉籍和過戶,直接造成財產損益,可以申請暫緩執行,待補償案判決的?

不可以的,就算不能過戶他依然可以拍賣的,並不意味著拍賣的財產不能過戶就會終止拍賣或者終止執行。

被執行人什麼情況可以向法院申請停止執行

3樓:王曲如

法律分析:一般就是和執行申請人達成和解、提供執行擔保、出現執行承擔等情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餘凱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

一)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

二)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的;

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

四)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認為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後,恢復執行。

第二百三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終結執行:

一)申請人撤銷申請的;

二)握租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的;

三)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擔人的;

四)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案件的權利人死亡的;

五)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借款,無收入**,又喪失勞段毀兆動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

可以解除強制執行有爭議財產嗎

4樓:成都張伯樂

有爭議財產如果屬於法律、法規規定的不得執行的財產,例如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專屬於被旅飢執行人的人身損害賠償金等,不能強制執行;如果不屬於的,則在權屬明確後,仍然可以強制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三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虧鎮燃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時,應當作出裁定,併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被執行人所在單位、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必須辦理。

第二百四十四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銷虛的生活必需品。採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

房子和財產都被執行了,可以向法院申請終止強制執行嗎

5樓:懂法說法

可以。如果被執行人確實無能力賠償的,可以由法院暫時中止執行,等被執行人有履行能力後,可隨時恢復執行。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

一)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

二)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的;

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

四)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餘昌掘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認為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

被執行人沒有履行迅脊能力時,一般就會中止執行。有履行能力後,可豎核隨時恢復執行。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法院可以裁定中止執行。

以上是我的個人說法,各位網友怎麼看?

被執行人有權申請中止執行嗎

6樓:潘達懂發

被執行人可以申請中止肆氏執行,但法院應當不予支援《民事訴銷慶訟法》第二百五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

一)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

二)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確有理虧雹握由的異議的;

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

四)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認為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後,恢復執行。

根據民法典現在法院正在執行中的案件有錯誤的,可以停止執行嗎?

7樓:

摘要。民事案件執行法官在執行時發現判決有誤的,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八條 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現確有錯誤,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現確有錯誤的,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第一百九十九條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根據民法典現在法院正在執行中的案件有錯誤的,可以停止執行嗎?

您好,我是問一問的諮詢律師,我正在閱讀您的問題哦,請您多等待我一下~

您好,我是的合作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

民事案件執行法官在執行時發現判決有誤的,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八條 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現確有錯誤,認為需要再審的,應晌缺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已鬧攔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現確有錯誤的,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第一百九十九條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宴彎辯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您好,建議您提出再審申請哦。

異議之訴中需要有明確的訴訟請求才可中止執行,您可以向法院那邊先提出異議,看那邊是否受理的哦。

您好,對於我提供的答案您還滿意兆物嗎?如果有其他衡衝想問的話,您咐猜殲可以說一下,我這邊也會盡力為您提供解答的哦!

執行案件沒有可執行財產

8樓:

你好,執行的案件一旦沒有可返衫供執行的財產,法院只能中止執行,待其有財產時再恢復執行。在此期間,申請執行人需要及時瞭解被執行人財產情況,一但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仔世執行的財產,及時申請法院恢復執行;如果發現被執行人故意隱匿財產,可以隨時請求人民法院執行。【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

一)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 (二)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的; (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 (四)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念世肢認為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後,恢復執行。

在法院強制執行的過程中,被執行人有異議是否可以停止執行?

9樓:最愛

1、在法院強制執行的過程中,被執行人提出異議,法院應當進行審查,根據審查的結果確定是否停止執行。

2、執行異議,是指執行過程中,當事人、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3、《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 當事人、利害關係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係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 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 法院申請複議。

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規定:執行異議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或者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內立案,並在立案後三日內通知異議人和相關當事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後發現不符合受理條件的,裁定駁回申請。

執行異議的概念:

執行異議指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執行過程中,當事人、利害關係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並要求人民法院撤銷或者改正執行的請求,或案外人對被執行的財產的全部或一部分主張權利並要求人民法院停止並變更執行的請求。前種異議為執行行為異議,後種異議為案外人執行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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