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參與人包不包括公訴機關(人民接察院的人)?為什麼?

時間 2025-01-12 10:05:19

1樓:網友

按實際情況,公訴機關不屬於刑事訴訟參與人。按相關法律規定,刑事訴訟參與人,是指在刑事訴訟活動中除偵查、檢察、審判機關工作人員以外參加刑事訴訟活動,依法享有一定的訴訟權利,承擔一定的訴訟義務的人員。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刑事訴訟參與人主要包括:

當事人、法定**人、訴訟**人、辯護人、證人、鑑定人和翻譯人員。依據訴訟參與人同案件的利害關係不同,可以將訴訟參與人分為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兩類。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六條 本法下列用語的含意是:

一)「偵查」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在辦理案件過程中,依照法律進行的專門調查工作和有關的強制性措施;

二)「當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三)「法定**人」是指被**人的父母、養父母、監護人和負有保護責任的機關、團體的代表;

四)「訴訟參與人」是指當事人、法定**人、訴訟**人、辯護人、證人、鑑定人和翻譯人員;

五)「訴訟**人」是指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人或者近親屬、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人委託代為參加訴訟的人和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人委託代為參加訴訟的人;

六)「近親屬」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2樓:網友

訴訟參與人是訴訟活動,享有一定訴訟權利,並承擔一定訴訟義務的司法人員以外的人。

也就是說公檢法的人不包括在內。、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82條第4項的規定,刑事訴訟的訴訟參與人是指當事人、法定**人、訴訟**人、辯護人、證人、鑑定人和翻譯人員。

3樓:燈火

包括,人民檢察院的人是作為控訴方出席法庭支援公訴的!

在刑事訴訟法中,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都有權決定麼?

4樓:馬興傑

拘傳、取保候審、監事居住,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都有權決定適用。刑事訴訟法中的強制方法包括法定的五種,分別是:拘傳、取保候審、監事居住、拘留、逮捕。

拘留只有法院不能適用,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都有權決定適用;逮捕由公安機關執行,檢查院有權決定和批准逮捕,法院有權決定逮捕。強制方法是一種法定方法,我國刑事訴訟法對各種強制方法的適用機關、適用條件和程式都進行了嚴格的規定,其凳雹目的是為了嚴格控制強制方法的使用,防止出現因為濫用強制方法而產生的侵犯人權的負面效應。拘傳是指司法機關對未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強制其到指定地點接受訊問的強制方法。

刑事訴訟中的取保候審是指司法機關責令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保證不逃避或妨害偵查、起訴、審判並隨傳隨到的一種強制方法。監視居住是指司法機關責令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經批准不得離開住處,無固定住處的,未經批准不得離開指定的住處,依法對其行動加以監視和控制的一種強制方法。刑事訴訟中的拘留是指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對直接受理的案件,在偵查過程中,遇到法定的緊急情況下,對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採取暫時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方法。

逮捕是指司法機關為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施妨礙刑事訴訟的行為,逃避偵查、起訴、審判或發生社會危害性,而依法暫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方法,是刑事訴訟強制方法中最嚴厲的一種。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六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檔粗或拘傳、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刑事訴訟法中的強制方法包括法定的五種,分別是:拘傳、取保候審、監事居住、拘留、逮捕。其中拘傳、取保候審、監行伍事居住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都有權決定適用,拘留只有法院不能適用,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都有權決定適用;逮捕由公安機關執行,檢查院有權決定和批准逮捕,法院有權決定逮捕。

取保候審。

公安機關檢察機關人民法院在刑事訴訟中的相互關係是

5樓:張彬

法律分旦困慶析:我國憲法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與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應當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分工和制約有利於保障準確有效地執行法律,保障公民權利不受侵犯。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二條 對查封、扣押的財物、檔案,應當會同在場見尺肆證人和被查封、扣押財物、檔案持有人查點清楚,當場開列清單一式二份,由偵查人員、見證人和持有人簽名或者蓋章模握,乙份交給持有人,另乙份附卷備查。

刑事訴訟法中的專門機關和訴訟參與人各指什麼

6樓:匿名使用者

1.立案偵查機關(公安機關 和 人民檢察院偵查部門)2.公訴機關 (人民檢察院)

3.審判機關 (人民法院)

4.執行機關 (監獄)

5.監督機關 (人民檢察院)

6.死刑複核機關(最高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包括 受害人 犯罪嫌疑人 審判機關 公訴機關 監督機關。

7樓:匿名使用者

專門機關:公檢法。

參與人:當事人。**人。監護人。證人。鑑定人。法定**人、訴訟**人、辯護人、證人、鑑定人和翻譯人員。

8樓:匿名使用者

專門機關:公檢法。

參與人:當事人。**人。監護人。證人。鑑定人。等。

人民檢察院對於刑事案件不予公訴的情形是什麼

9樓:匿名使用者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5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間的;(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如果在偵查階段發現案件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應當撤銷案件。如果在審查起訴階段發現案件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做出不起訴決定。

如果在審理階段發現屬於本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第二至第六這五種情形的,應當終止審理。

縱橫法律網-山東恆嶽律師事務所-於家亮律師。

在刑事訴訟中 人民檢察院又是公訴機關還是什麼機關

10樓:嗨呀你爹臨死前

人民檢察院又是公訴機關還是監督機關。法律依據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八條 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

11樓:公羊譽明

在刑事訴訟中,人民檢察院既是公訴機關,又是訴訟活動的監督機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

第八條 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

對於公安機關偵查的案件進行審查,決定是否逮捕、起訴或者不起訴;對於刑事案件提起公訴、支援公訴;對於公安機關、人民法院和監獄、看守所、勞動改造機關的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12樓:上海吳濱大

人民檢察院又是公訴機關還是監督機關。

刑事訴訟主體都有哪些,刑事訴訟主體指的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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