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職需要提前乙個月嗎 直接走可以嗎

時間 2025-03-17 15:45:07

1樓:星星燦比鬥星明

勞動者提前乙個月口頭提出辭職,老闆說要等到招到人才能走,滿乙個月後是可以直接走人的,並且可以要求用人單位為其結清所有工資以及為其辦理離職手續和社保轉移手續。

法律分析辦理離職手續流程如下: 1、提前乙個月提出辭職,領導同意後上報人事部; 2、由人事部逐級上報,經相關人員批准後,人事部將安排工作交接; 3、交接完成後,雙方簽字確認; 4、人事部進行保險結算,辦理保險減員手續; 5、人事部統計本月考勤; 6、人事部開出《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求職時,只要是正規單位,一般都會要求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

離職,是指職工離開原職務和原工作單位的勞動法律制度。有兩種情況,一種是離職休養,離職入校學習進修,停薪留職,這種離職不終止勞動法律關係;另一種是職工本人要求辭職被單位批准離職,被單位辭退離職、自動離職等,這種離職終止勞動法律關係。離職職工根據不同情況享受不同的待遇。

員工離職分為兩種:1、員工主動離職,即員工單方面向企業提出離職申請;2、企業因為員工不勝任崗位、試用不合格或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由企業方提出終止雙方勞動關係。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2樓:點行**

是的,辭職需要提前乙個月。辭職是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勞動關係的行為。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勞動者可以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如果沒有雙方約定的超過30天的提前通知期的規定,則在勞動者通知30天后,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或勞動合同解除。辭職一般有三種情形:1、依法立即解除勞動關係,如用人單位對職工有暴力或威脅行為強迫其勞動、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資等,職工可以隨時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要求;2、根據職工自己的選擇,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3、向用人單位提出申請,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三十一條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3樓:天小留

親,您好!您的問題我這邊已經看到了,正在努力整理答案,稍後五分鐘給您答覆,請您稍等一下~

你好很高興您的(有存休的情況下辭職需要提前乙個月嗎)這個問題,如下:勞動者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相關法律問題根據實踐中發生的試用期勞動爭議,勞動者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一般會涉及到如下法律問題:1、用人單位在合同中約定勞動者在試用期解除合同需承擔違約責任是否有效?

根據《勞動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勞動法賦予了勞動者試用期隨時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力,且該解除權是無條件的。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勞動者在試用期解除合同需承擔違約責任實際上限制了勞動者的解除權,因此該約定侵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利,違反了法律的規定,應當確認為無效條款。

2、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是否需提前三十天通知?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提前通知,如果用人單位在合同中對解除勞動合同附加條件,如約定需提前通知,該約定違反法律規定,勞動者行使解除權可不受其約束。3、試用期內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是否需賠償用人單位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出資對職工進行各類技術培訓,職工提出與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如果在試用期內,則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該項培訓費用,這裡值得注意的是用人單位的出資是特指有支付貨幣憑證的出資,如發票。如果試用期滿,在勞動合同期內,則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支付該項培訓費用,具體支付方法是:約定服務期的,按服務期等分出資金額,以職工已履行的服務期限遞減支付;沒約定服務期的,按勞動合同期等分出資金額,以職工已履行的合同期限遞減支付;沒有約定合同期的,按5年服務期等分出資金額,以職工已履行的服務期限遞減支付;雙方對遞減計算方式已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如果合同期滿,職工要求終止合同,則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該項培訓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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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樓:彭宗輝

辭職需要提前乙個月,但僅限於正式員工。一般正式員工辭職的,提前三十天通知用人單位即可,在三十天期滿之後,解除勞動關係。在試用期的,提前三天天通知用人單位即可,在三天期滿之後,解除勞動關係。

試用期辭職工資是立馬滑蔽結算嗎。

試用期辭職工資可以要求公司立即結算。

勞動者在試用期提出辭職後工資會在當天進行計算的,那麼試用期間的工資會在公司的常規發薪日進行發放的,如果是在試用期內勞動者需要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如果因為勞動者沒有提前通知用人單位就隨意的提出離職而造成的旅讓橡損失也是要有勞動者來承擔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拆旁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5樓:律言**

辭職需要提前乙個月,直接走不可以。勞動者提前乙個月口頭提出辭職的,滿乙個月後是可以直接走人的,並且可鏈沒以要求用人單位為其結清所有工資以及為其辦理離職手續和社保轉移手續。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返備支付勞動報酬。

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一般情形職工需要提前乙個月告知用人單位,但在試用期只需要提前三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同時,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情形時,勞動者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

一)所謂辭職,就是辭去相應職務,也就是勞動者進行就業過程中因個人原因,需要離開就職單位的,要向有關單位申請辭去職務,並且獲得批准,完成工作交接稱之為辭職,換句話說,其實就是勞動者主動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務關係的活動。勞動者就業自由,當漏喚毀然也辭職自由,但前提是無論是就業還是其實都必須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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